贷款新规培训课件:贷款发放与支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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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2009年7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经过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正式颁布实施。2010年2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在业内实施。至此,中国银监会旨在规范银行信贷业务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部出台。,第一节 贷放分控,1、“实贷实付”的贷款支付方式是贯穿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主线和重要变革。2、“实贷实付”的贷款使用支付原则,不仅是对国际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的有效借鉴,更是结合当前信贷管理时弊,推动银行信贷管理根本性变革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和信贷业务发展产生极其深远的积极影响。,第一节 贷放分

2、控,一、贷放分控概述 1、贷放分控的定义 所谓“实贷实付”,是指商业银行(贷款人)按照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以受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的支付过程,第一节 贷放分控,一、贷放分控概述 1、贷放分控的定义 贷是指信贷业务流程中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等环节,尤其是指贷款审批环节,以区别贷款发放与支付环节。放是指放款,特指贷款审批通过后,由银行通过审核,将符合放款条件的贷款发放或支付出去的业务环节。贷放分控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环节并列,但重点是贷款发放与支付环节的管理。,第一节 贷放分控,1、贷款审批后即可放款。2、严重的贷款挪

3、用问题。3、先放后补(先发放贷款后履行手续)4、先放后审 5、无序竞争 6、违规授信 7、违规授权 等等,第一节 贷放分控,2、推行贷放分空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防范贷款风险,保障贷款人资金安全。(2)有利于建设流程银行,提高专业化操作质量和效率。,第一节 贷放分控,二、贷放分控的法规要求 1、设立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 固资21条、流资23条、个贷7条 2、将资本金到位审核、按项目进度放款把关和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作为贷款发放与支付的重要前提条件。固资28条、项目指引15条,第一节 贷放分控,三、贷放分控的操作要点 1、明确放款执行部门的职责。(1)审核银行内部授信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

4、有效性(2)核准放款条件 A、审核合规性要求落实情况。B、审核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C、核实担保的落实情况。D、审核审批日至放款核准日期间借款人重大风险变化情况。,第一节 贷放分控,三、贷放分控的操作要点(2)核准放款条件。E、审核资本金同比例到位情况。F、审核申请提款金额是否与项目进度相匹配 G、审核提款申请是否与贷款约定用途一致。(3)其他职责 2、明确岗位设置与业务流程“四眼原则”3、建立完善对放款执行部门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一节 贷放分控,第二节 实贷实付,研究“实贷实付”原则,就离不开传统意义上的“实贷实存”。应该说,“实贷实付”之所以成为信贷新规则的重要创新和重大变革,是和我国银

5、行业长期以来忽视贷款使用支付管理,纵容“实贷实存”、“派生存款”的实际问题密不可分的。,所谓“实贷实存”,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获得贷款银行批准后,由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指令,把贷款资金划拨到借款人在本银行的账户上并形成借款人的存款。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决定资金的使用,只要资金使用不违反协议约定的贷款用途,贷款银行不实施干预和管理。“实贷实存”是很多银行目前贷款发放中的实际做法。,第二节 实贷实付,一、实贷实付 是指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主要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

6、交易对象的过程。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节 实贷实付,二、实贷实付的重要现实意义:1、是有利于将信贷资金引入实体经济2、是有利于加强贷款使用的精细化管理3、是有利于银行管控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二节 实贷实付,三、核心要义 2010年伊始,中国银监会组织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执行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情况的现场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实贷实付”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与此同时,也有部分银行认为,落实“实贷实付”原则等同于实行受托支付的贷款支付方式,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第二节 实贷实付,这种理解尽管有失偏颇,但在银行业有一定代表

7、性,也是造成目前商业银行对“实贷实付”执行走样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贷实付”作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核心要求,有其严密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操作要求,其内涵和外延远远超出受托支付的范畴。,第二节 实贷实付,(一)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是“实贷实付”的根本目的(二)按进度发放贷款是“实贷实付”的基本要求(三)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的重要手段(四)贷放分控是“实贷实付”的内部治理机制(五)协议承诺是“实贷实付”的外部执行依据,第二节 实贷实付,(一)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是“实贷实付”的根本目的,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基本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ERM,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syst

8、em),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得到长足发展。与此同时,贷款资金闲置甚至贷款挪用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企业通过资金池等方式任意摆布信贷资金、造成信贷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脱离有效信贷需求的突击发放贷款,绝不是贷款管理的常态,更是完全背离风险管理常识的冒险行为。离开有效信贷需求的信贷投放,所谓的“全面风险管理”只不过是纸上谈兵。,(二)按进度发放贷款是“实贷实付”的基本要求,信贷融资从本质上属于“风险”融资。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在借款人自有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情况下,贷款资金“孤军奋战”、“单兵突进”是非常危险的,也是违反了信贷管理的最基本准则。对借款人项目资金运筹的分析,更是对其项目管理能力、资金实力的全方

9、位写照,是风险分析至关重要的内容,是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了解你的风险(know your risk)的重要环节。欧美银行业基本不存在贷款闲置的问题。,(三)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的重要手段,通过受托支付,银行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确保了贷款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相一致,有效降低了信贷风险。由于贷款基本不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借款人的财务成本大大降低。大量信贷资金不再“空转”,而是流向确实需要贷款的中小企业,受托支付最终形成银企双赢的局面。,(四)贷放分控是“实贷实付”的内部治理机制,“贷放分控”是指商业银行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

10、管理控制,从而改变过去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不分的错误做法。根据“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商业银行要设立独立放款操作部门或岗位,落实贷款前提条件,并负责贷款发放审核。放款操作部门应独立于前台营销部门和中台授信审批部门。,(五)协议承诺是“实贷实付”的外部执行依据,“实贷实付”要求贷款人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协议承诺是廓清借款人与贷款人权利义务边界和法律纠纷的重要依据,也是督促贷款人配合实施“实贷实付”的法律保证。,第二节 实贷实付,四、法规要求(一)明确贷放分控的部门职责;(二)贷款支付以受托支付为原则、借款人自主支付为例外

11、;(三)明确受托支付的刚性条件;(四)规范受托支付的审核要件;(五)重申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要求;(六)明确受托支付的资金到账时间;(七)严格自主支付的支付控制。,第三节 贷款人受托支付,贷款支付以受托支付为原则、借款人自主支付为例外“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确立了两种贷款支付方式,用于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其中,受托支付是贷款支付的基本做法,自主支付是贷款支付的辅助做法,一、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含义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

12、交易对象。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原则的主要体现方式,最能体现实贷实付的核心要求,也是有效控制贷款用途、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有效手段。同时,贷款人受托支付也有利于保护借款人权益,借款人可以在需要资金时才申请提款,无须因贷款资金在账户闲置而支付额外的贷款利息,也不必为了维护与银行的关系而保留一定的贷款余额。当然,受托支付也要求借款人必须诚实地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按照所申请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再随意使用贷款资金。,第三节 贷款人受托支付,二、受托支付的法规要求 1、坚持贷款人受托支付为主、借款人自主支付为辅的原则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借款人交易对象是指与借款人在商品、服务、资金等各类交易合同项下的

13、交易对象。贷款人认为没有必要的,可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专门的贷款发放帐户,并通过该帐户发放和支付贷款。,第三节 贷款人受托支付,二、受托支付的法规要求 2、明确受托支付的条件 对于受托支付的条件,“三个办法”根据各自贷款品种的特点提出了差别化的监管要求。(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在坚持贷款人受托支付为主、借款人自主支付为辅的原则,兼顾效率的前提下,固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采用贷款受托支付的刚性条件。,第三节 贷款人受托支付,二、受托支付的法规要求(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首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贷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主要由当事人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4、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同时,对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以及贷款人认定的贸易融资等其他情形,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第三节 贷款人受托支付,二、受托支付的法规要求(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支付管理方面的要求是其核心内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交易对象。并且,贷款

15、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三节 贷款人受托支付,3、规范受托支付的审核要件 贷款新规对于不同信贷产品受托支付的审核要件总体要求是一致的。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由于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前,贷款人应确认借款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其支付对象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支付事项与其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致。在这种方式下,贷款资金基本不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而是实贷实付。因此,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前必须确认该笔支付已经过审核同意,不同意支付则意味着不能发放。,第三节 贷款人受托支付,3、规范受托支付的审核要件

16、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交合同约定的交易资料供贷款人审核。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对借款人需提交的交易资料作出约定,具体规定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的商品、服务、资金等各类交易分别需要提供的交易文件或凭证,以及对于交易文件或凭证的详细要求(如交易文件或凭证记载的交易主体、签名、印章、填写规范)等内容。,第三节 贷款人受托支付,3、规范受托支付的审核要件 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经贷款人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用于置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有负债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负债资金确实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债权人。对归

17、还他行贷款而又不具备支付给债权人条件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在贷款资金发放后支付到借款人在他行的存款账户。无论是支付给债权人,还是支付到借款人在他行的存款账户,都必须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还款凭证。对于投资额大、技术复杂,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人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监理、评估、质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签署的确认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承包商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签署的单据等。,第三节 贷款人受托支付,明确受托支付的刚性条件,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8、同时,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明确受托支付的刚性条件,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明确受托支付的刚性条件,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

19、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交合同约定的交易资料供贷款人审核。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对借款人需提交的交易资料作出约定,具体规定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的商品、服务、资金等各类交易分别需要提供的交易文件或凭证,以及对于交易文件或凭证

20、的详细要求(如交易文件或凭证记载的交易主体、签名、印章、填写规范)等内容。,明确受托支付的刚性条件,重申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要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这是对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资本金的要求。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第三节 贷款人受托支付,4、受托支付打开资金在借款人账户停留时间 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和贷款支付的

21、常见做法,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的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贷款人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三、受托支付的操作要点 1、明确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要求 借款人应逐笔提交能够反映所提款项用途的详细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货物单据、共同签证单、付款文件、被置换融资的证明材料等。此外,借款人还应提供受托支付所需的相关业务凭证,如汇款申请书等。2、明确支付审核要求 A、放款核准情况 B、资金用途 C、借款人所填列帐户基本信息是否完整 D、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三节 贷款人受托支付,3、完善操作流程 4、合理确定流

22、动资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 A、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于还不十分了解的借款人,尤其是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且信用状况并不十分优良的客户,原则上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B、对支付对象明确的业务要审慎确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方式的单笔起付金额。对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原则上都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C、贷款人应根据审慎经营原则,认定其他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情形。5、要合规使用放款专户,第三节 贷款人受托支付,一、自主支付的含义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新规把贷

23、款人受托支付作为贷款支付的基本方式的同时,也允许借款人自主支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受托支付是监管部门倡导和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支付方式,是贷款支付的主要方式;自主支付是受托支付的补充。其次,借款人自主支付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实贷实存,自主支付对于借款人使用贷款设定了相关的措施限制,以确保贷款用于约定用途,第四节 自主支付,二、自主支付的法规要求 1、自主支付的标准 贷款新规对于允许实行自主支付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相关监管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超过50万元(含)人民币,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其他

24、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行判断是否采取自主支付的方式。监管规定只是最低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客户或项目特点采用更严格的支付方式选择标准。,第四节 自主支付,二、自主支付的法规要求 1、自主支付的标准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除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原则上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情形外,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情况主要包括:(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上述个人贷款,经贷款

25、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节 自主支付,二、自主支付的法规要求(1)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2)贷款发放后,贷款新规强调对于以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发放的贷款,应及时跟进贷款用途的追踪监查,贷款人应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3)对于借款人有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和金额标准支付贷

26、款资金,或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采取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四节 自主支付,三、自主支付的操作要点 1、明确贷款发放前的审核要求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后,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提交的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所列用款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计划或用款清单中的贷款资金支付是否超过贷款人受托支付起付标准或条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允许借款人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第四节 自主支付,2、加强贷款资金发

27、放和支付后的核查 事后核查是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及其重要的环节。由于贷款人在放款前并未像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详细审查贷款资金用途,因此,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后续跟踪核查。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后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交实际支付清单,必要时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1)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和用途实施了支付;(2)判断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的可信性;(3)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与计划支付清单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4)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

28、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5)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6)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四节 自主支付,3、审慎合规地确定以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资金的在借款人账户的停留时间和金额 在实施过程中,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延续以往实贷实存的做法,对借款人申请提取的自主支付金额未予以审慎测算,也不注意有关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的约束,有的甚至将半年或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小额资金支付一次性发放至借款人账户,为贷款资金被挪用带来风险隐患。允许借款人自主支付小额贷款资金,是出于兼顾风险控制与工作效率的考虑。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一是仍应遵从实贷实

29、付原则,既要方便借款人资金支付,又要控制贷款用途;二是仍应遵守贷款与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基本要求,不得提前放贷。因此,贷款人应审慎确定自主支付资金的金额和在借款人账户上的停留时间。此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并不是排斥贷款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控制。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协商采取措施,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监督和控制。,第四节 自主支付,4、审慎确定个人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使用情形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坚持以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为主的前提下,允许部分贷款,主要是个人消费类和个人经营类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实际操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审慎确定“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和“借款人交

30、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具体情形,防止过度使用监管弹性。,第四节 自主支付,自主支付的支付控制,1、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2、在贷后管理中,贷款人应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3、对于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和金额标准支付贷款资金,或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补充贷款发放支付条件、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支付等措施。在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

31、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1、突出问题2、关键环节,综合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的实施要点,一是仍存在部分银行不按项目进度发放贷款的突击放贷现象;二是仍存在部分银行不严格执行受托支付,导致贷款闲置甚至挪用的问题;三是仍存在部分银行贷款协议未按要求及时调整的问题;四是仍存在部分银行贷放分控的部门制衡机制未有效建立的现象。,突出问题,(一)组织架构方面(二)放贷进度方面(三)支付管理方面(四)协议管理方面(五)整合管理方面,关键环节,信贷风险控制绝不是“一个人在战斗”,部门与岗位的制衡机制是信贷风险管理的必备要素。商业银行应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建立独立的放款操作部门或岗位,认真落实贷款前提条件,

32、负责贷款发放审核。放款操作部门应独立于前台营销部门和中台授信审批部门,以确保贷款发与前中台没有利益冲突。,组织架构方面,商业银行应彻底扭转目前一次性突击放贷、一次性全部收贷的粗放经营模式,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制订信贷发放与回收计划。这是有效实施信贷风险管理的最基本底线要求。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应科学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杜绝超额放贷和突击放贷。,放贷进度方面,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建立以受托支付为原则,自主支付为辅助的贷款使用支付管理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应严格按照受托支付的方法,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支付信贷资金,杜绝贷款闲置和贷款挪用。,支付管理方面,

33、商业银行应积极完善贷款协议文本,将贷款支付、协议承诺、诚信审贷、风险预警指标、交叉违约、法律责任等内容引入贷款协议条款。应针对不同客户、不同的风险特点,量体裁衣、量身定做差异化的财务控制条款,做到内部贷款管理与外部协议管理相统一、相协调。尤其是对项目融资的贷款,要体现项目融资的特殊风险和控制要求,彻底改变贷款协议简单粗放、形同虚设的现状。,协议管理方面,整合管理是制度变革中最为艰巨的任务,也是关系到制度变迁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商业银行要将信贷新规则的具体要求与现有信贷管理体系进行充分对接与整合,包括:观念整合、组织架构整合、制度整合、IT整合等。要把“实贷实付”融合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去,真正提升信贷管理实力,避免信贷管理和贷款使用管理的“两张皮”现象。,整合管理方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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