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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工信规(2022)6号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现将哈尔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12月8日哈尔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认定管理办法(黑工信科规20225号)文件,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之都发展目标,加快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中心是由企业、高校院所、产业联盟等自愿组合,以独立企业法
2、人形式运营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重点开展制造业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面向行业、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第三条创新中心主要功能是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研制开发;为行业内企业提供委托研发设计、标准研制和试验验证、检验检测、技术咨询等公共技术服务;开展科研人才交流与合作培养;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技术创新重大项目评估论证等,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第四条市工信局负责统筹推进创新中心建设、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创新中心的培育建设、协调服务、申报推荐和协助管理等工作。第二章建设原则第五条创新中心建设应
3、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引导,统筹布局。立足我市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未来发展,面向创新发展重大需求,发挥政府顶层设计和引导作用,合理布局创新中心,既要调动各方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积极性,又要避免重复建设。(二)市场运作,自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中心要自主决策、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探索多样化市场运作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整合资源,协同创新。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投融资机构、产业联盟共同建设,鼓励多元化投资、国内外合作、订单式研发、针对性服务,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形成跨领域跨区域协同创新。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
4、基本条件:(一)创新中心由行业内有影响力的骨干企业或高校院所牵头组建新的独立企业法人,股东单位原则上不低于3家;(二)设立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行业资深专家担任,负责研究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确定创新中心研发重点方向,指导编制技术创新规划等;(三)创新中心具备良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包括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管理团队,完备的研发场地设施,必要的研发、试验、检验检测等设备,能够满足研发需求的经费保障;(四)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包括决策机制、经营机制、激励机制和内部人事、财务、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以及股东成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合作机制等;(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吸收集聚创新资源,以市场化方式向
5、行业企业辐射溢出科研成果,实现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七条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常年受理创新中心申报和认定工作。(-)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报送认定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二)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将推荐意见以及企业申请材料报市工信局。(三)市工信局根据建设原则、领域、牵头单位情况等综合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照哈尔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评价体系(见附件1)进行评价。(四)通过评价后,拟认定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提请市工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五)审议通过后,公布认定结果并授牌。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对创新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6、创新中心每年须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运行发展情况以及定量定性指标完成情况等。发生更名、股东成员变更、功能和研究方向有重大调整时,及时通过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报市工信局备案。第九条市工信局不定期对创新中心后续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创新中心充分发挥功能,为行业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鼓励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市场需求研制开发首台(套)产品。第十条市工信局原则上每三年按照哈尔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绩效评价体系(见附件2)对创新中心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合格的,给予最长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再次组织复核。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创新中心称号:(一)逾期未报年度总结不接受管理的;(二)提供虚假材料和
7、数据的;(三)复核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四)存在失信违法涉黑涉恶行为的;(五)创新中心实体被依法终止的。第十二条对符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总体布局且运行优秀的创新中心,推荐申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工信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应常态化挖掘培育对象,将研发、经营及资源协调能力较强,组建模式符合建设方向的单位列入培育计划加强指导,并报市工信局备案。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在同一年度内,分别被认定为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哈尔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按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省、市奖励政策不兼得原则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与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同步,原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哈工信规(20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