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善县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操作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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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善县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善县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操作细则的通知(善建发(2022)80号)各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为做好嘉善县非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2022年9月市发改委和市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制定嘉兴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嘉发改(2022)158号)要求,现将嘉善县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嘉善县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操作细则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2月14日附件嘉善县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操作细则为切实做好我县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的良好氛围,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根

2、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市发改委和市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制定嘉兴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嘉发改(2022)15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一、收费标准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易腐(餐厨)垃圾处理费和其他垃圾处理费两类。处理费由收集运输费和末端处置费两项构成。易腐(餐厨)垃圾处理费按100元/吨收取,其他垃圾处理费按230元/吨收取(如表1),不具备称重条件的,1吨垃圾重量换算(如表2):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处理费其中收集运输费处置费1易腐(餐厨)垃圾处理费100元/吨10元/桶(240L)60元/吨6元/桶(240L)40元/吨

3、4元/桶(240L)2其他垃圾处理费230元/吨10元/桶(240L)140元/吨6元/桶(240L)90元/吨4元/桶(240L)表1垃圾类型240升桶120升桶60升桶30升桶易腐(餐厨)垃圾10桶20桶40桶80桶其他垃圾23桶46桶92桶184桶表2二、收费范围和对象嘉善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生活垃圾非居民用户。三、收费主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在嘉善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易腐(餐厨)、其他垃圾收集的运输企业。实施主体名单由县建设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对外公布。四、计量收费方式和流程(一)易腐(餐厨)垃圾计量收费方式根据易腐(餐厨)垃圾产生对象的产生量,经双方协商后确

4、定收运时间、频次、数量等内容,签订易腐垃圾收运协议。按实际收运桶数收取收运处理费,不满一桶的,按比例折算垃圾量,协商后按累计满一桶收取费用。收运频次可参照以下方式执行,部分特殊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1 .易腐(餐厨)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大型餐饮企业单位食堂等,每天收运不少于1次。2 .易腐(餐厨)垃圾产生量一般的中小型餐饮企业单位食堂等,每1天或2天收运1次。3 .易腐(餐厨)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小微型餐饮店单位食堂等,由商家与收运企业协商确定收运频次。(二)其他垃圾计量收费方式根据生活垃圾产生对象的产生量,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收运时间、频次、数量等内容,签订其他垃圾收运协议。按实际收运桶数收取收运

5、处理费,不满一桶的,按比例折算垃圾量,协商后按累计满一桶收取费用。收运频次参照易腐(餐厨)垃圾收运频次执行,部分特殊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三)垃圾收运处理费收缴流程L签订合同(1)签订易腐(餐厨)垃圾收费合同。易腐(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与易腐(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后,收取处理费,收运企业建立收费合同档案制度,接受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2)签订其他垃圾收费合同。收运企业与非居民产生单位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签订处理费合同后,收取处理费。收运企业进中转站计量称重录入系统后,按年度非居民垃圾产生量与中转站管理单位签订处置费合同,收运企业配合中转站管理单位建立收费合同档案制度,接受属

6、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2.缴纳处置费(1)缴纳易腐(餐厨)垃圾处置费。易腐(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运输至末端处理厂,根据进厂地磅计量系统,确定易腐(餐厨)垃圾进厂处置量,按40元/吨(4元/桶)或按合同价的40%缴纳年度易腐(餐厨)垃圾处置费。(2)缴纳其他垃圾处置费。收运企业及产生单位自运至中转站的与中转站管理单位根据进中转站地磅计量系统,确定其他垃圾处置量,签订处置费协议,按90元/吨(4元/桶)或按合同价的40%缴纳处置费。由中转站管理单位与处置企业进行结算。五、处置费浮动政策及减免政策(一)处置费浮动政策各镇(街道)对非居民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进行每半年不少于1次的不定期抽查,最终综合评定年度垃

7、圾分类质量,分类质量与处理费浮动比例如下:易腐(餐厨)垃圾分类准确率与浮动比例表序号分类准确率处置费浮动比例190%-100%不浮动275%-90%之间上浮5%360%-75%之间上浮20%其他垃圾分类准确率与浮动比例表序号分类准确率处置费浮动比例190%-100%不浮动275290%之间上浮5%360%-75%之间上浮20%县建设局根据各镇(街道)提交的全年抽检后浮动比例的平均值作为年度分类质量考核结果,采用基准价浮动方式,调整浮动比例,向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报备后,向收运企业进行公布,在下一年度产生单位缴纳费用中对应的处置费中进行调整。下一年度费用按照浮动比例征收期间,仍进行分类质量考核,达不到分类要求的,在下一年度再进行调整。(二)处置费减免优惠政策慈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单位享受生活垃圾处置费优惠减免政策,只收取收集运输费。享受处置费优惠减免政策单位名单由县建设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对外公布。各镇(街道)应当对辖区内享受减免的机构与其他单位一并开展垃圾分类考核,考核准确率达不到90%的,不再享受减免优惠。六、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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