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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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业经2022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金湘军2023年1月16日第一条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源头治超)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2、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将源头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公示的源头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源头治超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源头治超

3、有关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源头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科技治超能力。第九条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二)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三)完善车辆装载配载登记和货物装载单存档等制度;(四)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出具货物装载单;(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六)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

4、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七)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前款规定的货物装载单应当记载源头单位名称、车辆号牌号码、车货总重、货物种类、出场时间等基本信息。第十条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四)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五)拒绝、阻碍源头治超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不得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第十二条鼓励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

5、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第十三条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并配合查验。第十四条源头治超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源头治超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源头单位无证照经营的;(二)源头单位称重设备未经强制检定的;(三)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五)货物运输车辆无

6、牌无证、证照不全或者非法改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移送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等失信行为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第十七条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超限超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超限超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货运车辆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超限超载运输,未携带或者不配合查验货物装载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源头单位是指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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