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 高校和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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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民族工作,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提升海南省民族地区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海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以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加强民族地区高层次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对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的少数民族学生进行奖励。第二章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第三条本人户籍及其父母一方的户籍在海南省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当年在

2、海南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或完成预科学习计划考试合格,被“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第四条在海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海南户籍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全国硕士、博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或经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被正式录取,于2022年9月1日之后获得全日制研究生毕业证书,且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2000兀O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五条每年8月31日前,当年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少数民族学生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民族事务局申请奖励,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愿放弃。所需资料: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

3、“双一流”建设高校奖励申请表,“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通知书,高中毕业证书,本人及其父母身份证、户口本,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复印件。每年8月31日前,符合奖励条件的研究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自愿到当年在海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原户籍所在地民族事务局申请奖励,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愿放弃。所需资料:海南省少数民族研究生毕业奖励申请表,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书,高中毕业证书,本人及其父母身份证、户口本,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复印件。第六条每年9月10日前,各有关市县民族事务局对学生提供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意见,并将审核材料报送省民宗委。第七条每年10月15日前,省民宗委对市县民族事务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将

4、拟奖励学生名单在省民宗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省民宗委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向省财政厅申报少数民族学生奖励资金。第八条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对省民宗委申报的少数民族学生奖励资金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后,向市县财政局下达少数民族学生奖励资金;11月10日前,市县财政局将少数民族学生奖励金拨付到本级民族事务局。第九条每年11月20日前,市县民族事务局把奖励金发放至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民族地区是指: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的三亚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享受民族乡政策待遇的

5、僧州市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万宁市长丰镇、礼纪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北大镇,琼海市会山镇,屯昌县南坤镇。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221号)公布“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高校。“双一流健设高校以教育部适时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和奖励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凡发现以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情形,除追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在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符合奖励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提出申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每年不再另行发通知。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鼓励琼籍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和攻读研究生的办法的通知(琼族(2003)16号)同时废止,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族(2017)90号)到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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