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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范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的重点专项资金,包括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公开申报、单项安排、政府采购等形式遴选项目,采用事前补助、事后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为科学规范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市经济信息委党组“五个转变”要求,着力在“项目统筹、聚焦重点、转变方式、优化程序、提高实效”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完善,特制定本操作规范。一、职责分工(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指获得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主体
2、。负责落实项目实施进度、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规范使用事前补助、购买服务类项目资金(事后奖励类等项目资金可用于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工作),接受项目检查验收,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二)区县主管部门。“区县主管部门”指项目单位所在(或推荐项目单位)的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或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配合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加强项目后续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三)第三方机构(专家1“第三方机构(专家)”指受有关单位委托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四)市经济
3、信息委有关处室。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由业务处室负责具体项目把控,加强项目资金审核过程管理,严控项目评审、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关键环节。L财务审计处。负责牵头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会同业务处室发布申报通知,汇总业务处室拟支持项目,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方案报委党组会审议,下达项目计划,向市财政局函请资金拨付;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处室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项目绩效抽评。2 .业务处室。因工作需要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的处室,均作为业务处室,负责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负责提出业务领域年度重点支持方向、预算计划和申报要求,做好项目储备,组织或委托项目评审,进行项目审核,择优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及金额,对专项资
4、金使用、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等进行后续监管。3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范、申报通知等相关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市经济信息委专家库管理。4 .软件处。负责做好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5 .机关党办(机关纪委)。负责受理、处理投诉举报。驻市经济信息委纪检监察组、机关党办(机关纪委)、财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业务处室按照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重点工作,结合预算编制要求,加强项目库建设,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财务审计处平衡汇总业务处室的预算安排,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送市财政局,经市级预算
5、相关评审程序后,纳入市经济信息委部门重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二)预算执行。市财政局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业务处室必须严格执行,并按照资金拨付时间要求及时安排。(三)预算调整调剂。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或调剂的,严格按照市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程序执行。三、操作流程公开申报类项目审批流程如下:(一)项目申报。1 .发布通知。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财务审计处会同业务处室拟订并发布申报通知。公开申报项目由财务审计处牵头拟订,按程序发布(单项安排、揭榜挂帅项目由业务处室拟订,会签财务审计处后按程序发布)。申报资料尽量精简,项目补助基数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同一支持方向当年度原则上不得变更申报条件、奖补标准。
6、2 .报送资料。符合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以及中小微企业政策领域的市场主体,均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原则上采取线上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应项目申报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出现以虚假申报资料骗取专项资金,或专项资金应退未退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本次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项目。考核兑现、授牌奖励等事后奖励类项目可只填报相应的申报表,不提交申报资料。(二)区县审核。L申报公示。相关区县主管部门在申报期满后,将辖区内申报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申报方向,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3 .分类审核。根据属地管理原则
7、,区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直报市经济信息委的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核。4 .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产业政策,项目内容、投资真实性,项目补助基数,是否重复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市中小微专项资金,企业在信用中国(重庆)平台的信用状况。区县主管部门将经单位集体决策后的审核材料,加盖机关公章并附会议纪要报送市经济信息委。5 .属地责任。区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属地审核责任,并对审核结果负责。若出现弄虚作假或重大失误等情况,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抄送相关区县党委、政府,并与市经济信息委相关政策支持事项挂钩。(三)市级评审。L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
8、或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范围包括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考核兑现、授牌奖励等事后奖励类项目可不列入项目评审范围;若有必要,业务处室可纳入评审范围。业务处室(会同第三方机构)制订评审方案(包括评审方式、评审内容、评分标准、加减分事项、实地核查项目情况等),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不少于3人(单数且包括至少一名财务专家)的专家组,每个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打分,集体讨论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对于投资类项目,第三方机构(专家)会同业务处室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材料由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三方机构可对申报项目是否重复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9、、市中小微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查询。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要按照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意见,不得与项目单位私下接触,不得私自保留、扩散项目有关资料。可委托未参与评审的专业服务机构对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情况进行抽查。评审专家一年内存在履职评价为“较差”及以下、请假不及时、缺席、项目结束后发现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等以上任意一种情形累计超过2次及以上的,政策法规处按程序将评审专家移除市经济信息委专家库,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方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服务期内,抽查(指财政、审计、纪检、巡视等部门开展的检查,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抽查)中发现单个评审意
10、见存在差错的,计为1次差错(同一类差错不重复计算),每次差错扣减第三方机构25%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差错次数累计达5次或者重大差错1次的,即为考核不达标,市经济信息委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业务处室审核。经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的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核的参考依据,业务处室在此基础上开展审核;对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的否定意见,业务处室要谨慎对待。业务处室审核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年度支持重点,并结合预算控制情况、奖补标准,择优提出拟支持项目和金额,经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财务审计处。支持企业申报各级财政资金,同一项目可同时获得国家、市级、区县财政资金支持。在市
11、经济信息委牵头专项资金内,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支持。(四)审议公示。财务审计处汇总业务处室提出的拟支持项目和金额,结合年度总预算情况,拟订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请委党组会审议。电力电煤、食盐储备、政府采购、揭榜挂帅以及其他紧急项目可由业务处室报请委党组会审议。经委党组会审议通过的拟支持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所属区县、项目方向。公布业务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业务处室负责业务咨询;机关党办(机关纪委)对实名来电来信来访的投诉举报登记,并分送业务处室核查办理;财务审计处汇总调查核实处理意见,报请委党组会审定。(五)资金拨付。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纳
12、入项目计划(揭榜挂帅项目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对于区县财政拨付项目,由市财政局将指标下达至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对于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项目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对于市经济信息委拨付项目,业务处室汇总项目单位拨款相关资料,经业务处室、财务审计处及相关委领导签字同意后拨付奖补资金。已纳入资金计划或资金已拨付的项目,项目单位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平台违法失信名单,不收回项目资金。注:市委、市政府或委党组会确定的单项安排项目,操作流程可参照公开申报项目,结合工作实际予以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市经济信息委政府采购流程执行。考核兑
13、现、授牌奖励等事后奖励类项目可简化审批流程。四、后续监管(-)过程监管。项目资金计划文件下达后,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支持事前补助类项目进行后续过程监管,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绩效完成情况等。业务处室对所支持事前补助类项目,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后续过程督促检查;对其直接审核项目进行后续过程监管。(二)项目调整。因重大政策规划调整、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调整项目内容、项目投资、实施工期等,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业务处室按程序调整。若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报区县主管部门审核,业务处室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督促项目单位退回财政资金。(三)
14、项目验收。项目验收范围为事前补助、政府采购类项目;事后奖励类项目(包括投资类项目已完工)不再进行验收,但要加强绩效评价分析。区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补助资金3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业务处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抽查项目验收情况;业务处室负责验收补助资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要时可委托区县主管部门验收。直报市经济信息委的项目,由业务处室负责组织验收。市经济信息委专家库可向区县主管部门开放共享。超期未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再次申报事前补助类项目。投资项目按照资金计划文件、项目申报书或调整后的项目计划进行验收,主要验收项目内容、项目投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揭榜挂帅、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项
15、目责任书或合同内容要求进行验收。(四)绩效评价。1 .绩效目标确定。每年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业务处室精准提出与预算相匹配的项目绩效目标,经相关评审等程序后,将项目绩效列入目标任务。涉及项目预算调整的,应对应调整项目绩效目标。2 .绩效评价。区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在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业务处室每年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财务审计处可会同有关处室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项目绩效抽评。3 .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以及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评价结果-9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
16、围内公开。(五)信息系统。优化完善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统筹整合项目申报、评审、管理、绩效等信息手段,全面推行线上全过程监管。设立公共提示板,对有关廉政提醒、通行政策、工作提示、周知事项等信息在系统内共享,待办事项短信通知到有关负责人。探索利用大数据手段,结合有关部门信息数据,给予企业或项目高颗粒度评价,根据精准画像直接安排补助资金,精简申报审核程序,减少人为干预环节。(六)资料归档。1 ,归档范围。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项目审核、专家评审、审批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全过程材料。2 .保管期限。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文本10年、电子资料20年;专项资金重要文件(包括管理制
17、度、申报通知、项目计划文件等)保管期限为永久。3 .档案管理。各类专项资金项目资料档案由业务处室留存管理,财务审计处负责保管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内的有关档案资料,在管理系统中同步推送业务处室。线下资料应及时上传、共享,确保全过程资料均可在线上体现,评审过程资料、验收资料等由业务处室上传,资金上会材料、党组会议纪要由财务审计处上传。区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工作流程资料进行归档管理。项目单位对获得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绩效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五、其他事项(-)市委、市政府对专项资金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遵照要求办理;电力电煤、食盐储备等项目,按其实施细则执行。(二)本操作规范
18、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三)本操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年度未验收、未批复项目等适用本操作规范。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范(渝经信财审(2020)15号)同时废止。附件2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高效合规,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重
19、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考核兑现、授牌奖励等事后奖励类项目可不列入项目评审范围;若有必要,业务处室可纳入评审范围。第三条项目评审由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开展。第三方机构所需评审专家在其组建专家库抽取;业务处室组织的评审专家在市经济信息委专家库中抽取。第四条项目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独立客观、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财务审计处负责制定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业务处室(会同第三方机构)负责制定评审方案,并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对项目评审过程负责。政策法规处负责市经济信息委专家库专家抽取。第三章评审方式和指标体系第六条评审
20、方式:业务处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第七条评审指标体系主要包括项目投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效益贡献等方面。(一)投资指标:指项目投资规模情况,设备投资情况。(二)技术水平:指项目设备、工艺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项目技术先进性情况(国内、国际所处技术水平)。(三)质量指标:指项目设计质量提升、劳动生产率、产品产值率、投入产出比,项目商业模式、业务模式等情况,以及获得的创新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情况。(四)效益指标:指项目达产后,预计新增税收贡献情况、利润情况、产业带动性和示范性等情况。第八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调整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对事后奖补类项目,可简化评审指标。
21、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九条制定方案。业务处室(会同第三方机构)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包括评审内容、评审方式、评分标准、加减分事项、实地核查项目情况等,报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审核。第十条评审筹备。(一)业务处室(第三方机构)按照评审方案,确定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评审地点,确定实地核查项目名单,准备项目评审所需的专家打分表、项目资料、评分细则和评审要求等材料。(二)业务处室(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分组,确定不同项目分组评审工作的专家构成。每个专家组由3名或5名专家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财务专家。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推荐其中1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评审会议、维持评审纪律、把握
22、评审进度、组织集体评议等。(二)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材料,对项目独立打分,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并根据项目评分规则形成项目最终评审分数和评审意见。对于投资类项目,第三方机构(专家)会同业务处室抽取一定比例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材料由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三)第三方机构(专家)将项目专家评分和评审意见,以及相关原始记录一同上报业务处室。(四)第三方机构(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核的参考依据,业务处室在此基础上开展审核;对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的否定意见,业务处室要谨慎对待。业务处室审核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年度支持重点,并结合预算控制情况,择优提出拟支持项目和金额,经业务处室主
23、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财务审计处。第五章评审要求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评审资质和专业能力,并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进行评价和打分。评审专家不得压制其他人员意见,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第十三条参与项目评审人员不得与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评审管理单位私自接触,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第十四条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认定项目和清单、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标准、评审意见,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评审结束后,及时向项目评审组织单位
24、提交评审意见并交回全部评审材料。第十五条评审专家一年内存在履职评价为“较差”及以下、-15请假不及时、缺席、项目结束后发现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等以上任意一种情形累计超过2次及以上的,政策法规处按程序将评审专家移除市经济信息委专家库,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评审第三方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完善内控制度,制定评审办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证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客观科学、公平公正;(二)为专家创造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表意见的氛围,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三)维护评审工作秩序,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四)不得以评审项目为由收取项目申报单位的报
25、酬、礼品和费用等;(五)对评审项目信息、专家构成、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等信息保密;(六)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评价;(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服务期内,抽查(指财政、审计、纪检、巡视等部门开展的检查,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抽查)中发现单个评审意见存在差错的,计为1次差错(同一类差错不重复计算),每次差错扣减第三方机构25%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差错次数累计达5次或者重大差错1次的,即为考核不达标,市经济信息委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可委托未参与评审的专业服务机构对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情况进行抽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业务处室组织开展的项目评审需接受委
26、机关纪委、审计、纪检部门监督,并对受托的第三方机构(专家)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专家)在项目评审中存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市经济信息委将终止其组织评审工作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第十九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存在符合回避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违反保密规定、侵犯项目申报单位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市经济信息委将终止其评审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中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廉洁纪律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27、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渝经财审2020)16号)同时废止。附件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绩效,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
28、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获得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及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补助的事前补助类(含揭榜挂帅)项目、政府采购类项目,事后奖励类项目(含投资类项目已完工给予奖励)不再验收。第二章事中监管第三条项目事中监管是指市经济信息委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责任书、项目合同)至项目单位正式提交验收申请之前对项目推进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项目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促进项目及时竣工增效,并每半年通过线上向区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区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支持事前补助类项目进行事中监管,督促指导加快项目实施,
29、监督指导专项资金规范使用,跟踪项目绩效情况等。业务处室对所支持事前补助项目,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督促检查;对其直接审核项目进行后续过程监管。第五条项目在实施期内一般不得调整。因重大政策规划调整、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确需调整的,应履行以下程序:(一)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以及项目实施期延期不超过12个月,由原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经济信息委业务处室备案。项目投资额度达到原计划的90%以上,不需履行项目调整程序。(二)项目投资额度为原计划的8090%(含),项目内容、实施目标发生较大变化,以及项目实施期延期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
30、24个月),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报业务处室批复后实施。项目投资额批复调整后,验收时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投资额。(三)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区-19县主管部门审核,报业务处室审核签字或盖章确认,并督促项目单位退回专项资金;若项目单位拒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区县和业务处室可直接审核签字或盖章确认,督促项目单位退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项目。第三章验收组织第六条区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补助资金3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抽查项目验收情况;业务处室负责验收补助资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要时可委托区县主管部门验收。
31、直报市经济信息委的项目,由业务处室负责组织验收。第七条验收组织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审查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资料是否符合验收条件,及时明确答复是否同意组织验收并确定项目验收时间;(二)做好验收专家选取审核工作,组织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做好项目验收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三)做好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的收集,指导验收单位做好项目验收后相关工作。第八条验收专家组应履行以下职责:(-)按照验收组织单位委托要求,负责项目验收工作;(二)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质询、答辩、现场查验等审查;(三)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论负责;(四)对持有异议的相关事项说明应在验收意见中注明。第九条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为单数,由
32、3名及以上行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并由专家组推选组长一名,负责组织专家评价工作。验收专家应在各级经济信息和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市经济信息委专家库可向区县主管部门开放共享。第十条项目单位应配合验收组织单位、验收专家组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对照验收要求及时有效提供有关项目资料和佐证材料。第四章验收内容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工作依据国家、市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按照项目申报书和资金计划文件(项目责任书、项目合同)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变更的,按照经审核同意后的项目组织验收。第十二条验收内容:(一)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二)项目内容完成
33、情况;(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第五章验收程序第十三条验收准备。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一)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附件1);(二)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鉴定书(附件2);(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IOO万以上的项目提供);(四)涉及调整的项目需提供同意项目调整批复等材料;(五)终止项目或无法完成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情况说明和项目终止申请;(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四条提交申请。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规定的实施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验收材料。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提前完成的,可提
34、前申请验收。超期(建设期满6个月后)未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再次申报事前补助类项目。第十五条材料审核。验收组织单位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第十六条组织验收。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时间后,组织验收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并通知项目单位。第十七条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主要依据专家验收意见确定,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一)验收通过。已基本完成项目资金计划文件(项目责任书、项目合同)、项目申报书或调整后的项目计划等约定的项目任务,专项资金使用合规,验收专家组同意通过项目验收,并填写验收
35、鉴定书(见附件2)o项目投资额完成计划投资90%以上的项目正常验收。(二)验收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可要求项目单位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1 .验收专家组认为未完成项目约定的目标和任务的项目;2 .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与项目约定内容有较大调整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三)验收不通过。对无故终止建设、违规使用专项资金、验收材料弄虚作假、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通过等情况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并督促项目单位退回专项资金。第十八条备案登记。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按照验收要求及时完善验收资料,并将验收相关资料(含验收鉴定书)及时上传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备案,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
36、章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和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23第二十条项目组织单位和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骗取专项资金、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项目,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以前年度项目。原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渝经信财审(2020)52号)同时废止。附件:L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
37、鉴定书附件31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法人代表:职务:项目负责人:报告日期:项目承担单位(盖章):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简要介绍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地址、主导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经济效益、职工人数等),近几年生产经营情况等。二、项目依据项目资金下达计划文件或签订责任书(合同)批准机关及文号、日期等。三、项目主要内容项目资金下达计划文件或签订责任书(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和任务。实施过程中有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四、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下达计划文件或签订责任书(合同)要求具体内容和任务完成
38、执行情况。投资项目要详细介绍投资完成情况。五、专项资金用途介绍专项资金使用具体用途和金额,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规使用。六、绩效情况详细介绍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七、总结评价是否达到项目目标等总体情况概述;项目实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等。编号:附件32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组织单位:验收日期: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项目依据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完成时间:一、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计划投资额(万元)实际完成额(万元)完成率项目总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投资二、项目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内容计划:项目内容实际完成情况: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支持额度(
39、万元)计划用途实际用途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绩效计划:项目绩效实际完成情况:其他需说明的情况项目验收专家小组鉴定意见验收专家小组组长签名:年月日组织验收单位结论盖章:项目验收委员会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称/职务验收工作职务签名附件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重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推动落实“花钱必问效、有效多安排、低效要调整、无效必问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
40、9)12号)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渝财绩(2019)1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绩效评价范围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及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绩效评价。第三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的投入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四条绩效评价目的是突出资金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第五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
41、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二)统筹兼顾。绩效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使用、谁自评”;业务处室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自评,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管理优化挂钩,高效要重点保障、低效要压减整合、无效要追责问责。(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依据和内容第六条绩效评价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相关制度规定,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二)预算批复下达的绩效目标,资金拨付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市人大预算公开评审结果。(三
42、)截至评价日已形成的审计、验收、决算、监督检查等资料。(四)财政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资料。第七条评价内容。(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因素。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论证充分性;项目实施规范性(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申报资格合规、申报材料客观真实、申报项目与有关规定相符等情况,项目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提供了必要的项目实施支撑条件等情况,项目调整、完成验收、终止等过程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等);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实施主体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投资进度情况、项目预计完工期限等)。(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企业;资金使用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
43、是否规范;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要求使用。(三)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即实现的产出情况和取得的效益情况。(四)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业务管理制度、采取的措施。(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等。第八条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根据性质不同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一)共性指标主要包括决策和投入情况、预算支出和资金管理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二)个性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及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指标。L产出指标。主要评价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完成情况。2.效益指标。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指标完
44、成情况和可持续影响等。(三)在建项目主要评价项目的进度、项目投资情况,以及项目预期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等情况。(四)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视具体项目而定,可适当增加或减少。第九条绩效目标的下达和调整。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随同年初预算批复下达,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业务处室应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目标原则上年度中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绩效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评价结果为优、良、中、差四类。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到90分的为良,60分(含)到80分的为中,60分以下的为差。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第三章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45、第十条项目单位自评。区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对事前补助类项目实施完成后产生的绩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第H-一条业务处室自评。业务处室可通过听取情况、实地核查、问卷调查、座谈问询等方式,掌握第一手评价资料,结合项目单位自评情况,确定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事后奖励类项目由业务处室统一自评。第十二条重点项目绩效抽评。根据工作需要,财务审计处会同有关处室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项目绩效抽评。业务处室配合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抽评。第四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三条每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完成情况、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对于低效和无效的项目资金,将不再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渝经信财审(202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