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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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2)90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根据青海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对1998年印发的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青价费字(1998)16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完善后的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V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字(98)第166

2、号)同时废止。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2022年12月13日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青海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时收取费用的行为。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公证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公证服务费用。第四条公证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

3、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证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和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其他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公证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公证机构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申请人提供方便优质、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第六条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求,为办理该公证事项所产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翻译费、照相、录音、录像制作等不属公证服务费的其他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支付。第七条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4、应当出具合法票据。需要由当事人另行支付的费用,公证机构应当事先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票据、有效凭证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公证机构的公证员与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公证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的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未纳入定价的其他公证事项,申请人和公证机构协商收取费用。第九条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

5、撤回的,公证机构应对预收的费用按照承办该项公证事项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费用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或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大小退还申请人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以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对上述责任有异议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第十条因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

6、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办理公益性公证事项,可以减免公证服务费。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行业监督举报电话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十三条根据公证服务市场状况、价格水平和国家相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第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价格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机构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存在价格和公证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

7、访等形式,向市场价格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V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V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字(98)第166号)同时废止。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1 .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5%收取;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照0.1%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

8、按0.05%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2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收养关系、出国留学、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事项,每件收费200元。自然人委托,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300元;涉及财产处分的,协商收费。3 .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等以财产分割为内容的,每件收费500yGo(二)继承、赠与、遗赠L证明非房产类继承、赠与和遗赠的,按受益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最低收取200元;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8%收取;5

9、00万元至IOOO万元(含)部分,按0.5%收取;IOOO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2.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的继承、遗赠、赠与,应当选择按房产面积或者房产价值计算较低的作为计价标准,单套居民房产办理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同时申请办理房产类和非房产类继承、赠与、遗赠公证的分别计算收取。(1)按房产面积计价,具体计费方式为:西宁市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其他市(州)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2)按受益额比率收取,具体计费方式为: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5%收取;5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

10、按0.3%收取;500万元至IOOo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IOOo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依据证明现行市场价受益额的,受益额参照当地房产、国土部门公布的基准房价、基准地价。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委托评估确定。(三)如申请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或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参照证明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在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的基础上加收20%。(四)证明遗嘱:涉及财产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每件300元;涉及财产金额30万元以上的,每件700元。证明遗嘱办理过程中的摄像、录音、刻录光盘、冲洗照片等不再另行收费。(四)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交易行为的公

11、证,一个工作日收取1500元,不满一个工作日的按一个工作日收取;证明开奖、抽签、会议、订立公司章程、物品销毁、竞赛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每件收取1500元。涉及疑难复杂的现场监督,可协商收费(复杂的现场监督公证可以协商收费。复杂的情形包括:需要公证人员多次到场或往返多地实施监督;涉及其他行业专业技术辅助;工作环境恶劣或危险;土地招、拍、挂等)。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居住地、经历、学历、国籍、职务、技术职称、资格、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纳税状况、健康状况、指纹、证件遗失、个人经济收入、无(有)违法犯罪记录等,每件200元。(二)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12、、事实抚养、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等,每件300元。(三)保全证据(包括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物证、影像、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事实,财产清点、清算、评估等),按时间收费,两小时内每件收费IOOo元;超过2小时的,每小时收取IOoO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计费时间自公证人员进入现场开始工作起计算。外出含路途时间,可分段累计;邮寄送达减半收取;复杂的保全证据公证,可协商收费(复杂的情形包括:需要公证人员多次到场或往返多地开展保全证据工作;涉及其他行业专业技术辅助;工作环境恶劣或危险等)。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声明

13、,每件500元。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协议),参照合同(协议)类收费标准收取。(-)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保证、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500元。()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以及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每件200元。(四)当事人办理涉外公证时,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的,按照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四、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一)抵押登记,登记额10万元(含)以下部分,每件1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含),每件200元;100万元至300万元(含),每件300元;300万元至500万元(含),

14、每件500元;500万元以上,每件700元。(二)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2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三)保管遗嘱及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票据、凭证、物品、有价证券等,每件每年3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收。(四)代办登记、认证,每件80元。(五)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每件收费300元,其他文书每件100元。修改法律文书,每件50元。五、担任公证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上门办证、代为核实、零接触办证等未纳入收费标准的公证事项,由申请人和公证机构协商收取费用。六、公证书副本费,每份10元,有译文的加收10元。七、收费减免(一)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改价格2021108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二)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抚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三)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四)其他应当减免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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