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住建委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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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溧阳市住建委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机关工作纪律,进一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我委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坚决杜绝潜规则现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建设领域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委机关、委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外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含借用、聘请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是上级有关廉政规定结合建设部门实际的细化和重申,工作人员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上级颁发的其它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工作对象是指建设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 第五条本规定

2、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按“一岗双责”要求,由分管领导、科室(单位)负责人负责抓落实,各责任人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本规定的落实。 第二章 廉洁从政内容第六条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委党委的决策部署,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不得发表与上级精神及委党委决策部署相悖的言论,不得发表不利工作、不利团结的言论。公开场合讲话要注意影响,不传谣信谣、不滥发议论、不作毫无原则的乱表态、乱承诺和乱许愿。遵守保密纪律,不该说的话不说,尤其注意不得泄露会议决策过程中个人发表意见的情况。第七条不准利用从事建设工作便利和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第八条不

3、准参与和支持违法建设,不得为违法建设说情甚至充当违法建设保护伞的行为第九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排除或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招投标;不得暗中参与施工企业的围标、串标或者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活动;不得擅自降低投标报名单位的资格审查标准;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承包队伍,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不得采取改变电脑抽签程序的手法抽取评委,或串通甲方代表自定评委;不得帮企业为参加招投标借资质。第十条不得与施工单位私下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任意变更设计方案增加项目或追加工程量,达到提高工程造价的目的而从中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在实施质量、安全监管或材料检测过程中,不得采取暗示或擅自设置门槛提高或降低

4、检查、检测标准等手段,索取、接受施工方、被检方的钱物,或者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除必要的监督检查外,不得在某一时间段内搞突击检查或频繁检查。 第十二条不得利用审批(审查)之机刁难工作对象,效率低下,久拖不办。对办件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和对跨月不能办结的事项实行报告制度。补充材料资料,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在现场踏勘、跟踪管理、核实认可等现场作业中,一律不得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吃请及“误餐补贴”、“误工补贴”等各种名义发放的补贴。 第十三条在建筑材料、大宗设备的采购中,不得违规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索取或接受材料、设备供应商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还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或者回

5、扣。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受贿索贿;不得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侵吞私分拆迁补偿金;不得利用拆迁补偿金、过渡费的核定发放、产权置换等环节,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被拆迁人。第十五条 不得利用施工项目现场签证、分部验收、竣工备案、档案资料接收等时机,人为设卡、故意刁难,拖延验收、备案时间。第十六条 工程资金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建设项目资金结算权,采取巧立名目、拖延付款等方式吃拿卡要、收受贿赂;建设工程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项目工程量、追加工程预算等造

6、假手段,接受施工单位的贿赂。第十七条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假借咨询费、信息费、服务费等名义,为请托人获取工程建设项目或推销材料、设备等而谋取私利。第十八条 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办理资质证书(证照)、产权变更(交易)、住房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性审批(审查)手续,以及行政性收费、执法处罚等环节上,不得以权代法,擅自扩大自由裁量权。第十九条 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兑现效能服务承诺,严禁出现工作作风懈怠、办事效率低下、服务态度恶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效能建设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二十条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不得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行为,或其他滥用

7、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和宴请。对于确实难以拒收或由他人代收的财物,按照规定必须及时登记上交;不得利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接受服务对象、管理对象的财物。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第二十二条不准执法不公,标准不一。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同情节同标准处罚,不办人情案、关系案。 第二十三条不准敷衍失职,玩忽职守。按岗位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乱作为、不作为和慢作为。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后果以及其它失职渎职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委监察室受理违反本规定的投诉举报,设立举报

8、电话,号码:87572588。委监察室根据举报投诉情况,报委领导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经调查核实,违反本规定第六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者,经委党委或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分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1.情节轻微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者政纪处分;2.情节较轻、较重或严重的,在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的同时,将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于中层以上干部违反规定的,一律予以免职;一般工作人员作待岗或轮岗处理;聘用的合同制工人一律作辞退处理。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一律扣发当事人当年度奖金;3.受到党纪或者政纪处分的当事人,年度考核等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的同时,一并取消所在单位、科室及主要负责人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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