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业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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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业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XX县农业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 阳光政务 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本局确定的分管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本局其他站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运行程序 第五条行政审

2、批项由相关科室提出意见,分管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并联审批和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审批和公开,实行限时办结制和审批结果公示制。 第七条分管领导每月和每季度分别向行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汇报行政审批情况。 第八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季度审核行政审批事项情况,对行政审批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九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局的法规股、畜牧股、兽医股、兽医站、种子站、农机站、农环站、植保站等单位直接受理。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3、。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他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二条本局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主办站室如下: (一)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主办站室为XX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主办站室为XX县畜牧工作站; (三)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主办站室为XX县种子管理站; (四)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主办站室为XX县种子管理站; (五)动物产地检疫

4、合格证核发,主办站室为XX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主办站室为XX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植物检疫合格证核发,主办站室为XX县植保植检站; (八)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主办站室为XX县农机监理站; (九)种子生产及杂交种子、原种种子经营初审,主办站室为XX县种子管理站; (十)农药经营初审,主办站室为XX县植保植检站。 本局职权范围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主办站室如下: (一)拖拉机落(转)户,主办站室为XX县农机监理站; (二)拖拉机检验,主办站室为XX县农机监理站; (三)拖拉机驾驶证审验换证,主办站室为XX县农机监理站。 第十三条主办站室应在下列

5、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局评审委员会或者分管领导。 行政许可事项: (一)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三)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四)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五)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应在

6、受理后即提出意见; (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应在受理后即提出意见; (七)植物检疫合格证核发,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3个工作日); (八)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3个工作日); (九)种子生产及杂交种子、原种种子经营初审,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4个工作日); (十)农药经营初审,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4个工作日)。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拖拉机落(转)户,应在受理后即提出意见; (二)拖拉机检验,应在受理后即提出意见; (三)拖拉机驾驶证审验换证,

7、应在受理后即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局领导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一)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应在主办站室提出初审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由局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应在主办站室提出初审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由局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应在主办站室提出初审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由局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应在主办站室提出初审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由局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应在主办站室提出初审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由局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种子生产及杂交种子、原种种子经营初审,应

8、在主办站室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申请人上报市农业局; (七)农药经营初审,应在主办站室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申请人上报市农业局。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由主办站室具体工作人员以所在站室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由主办站室具体工作人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由主办站室具体工作人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植物检疫合格证核发,由主办站室具体工作人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局授权站室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决定: (一)拖拉机落(转)户,应在受理后即提出意见; (二)拖拉机检验,应在受理后即提出意见; (三)拖拉机驾驶证审验换证,应在受

9、理后即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主办站室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书面决定并送交窗口。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依法需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由主办站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档。 第十八条因客观原因致使本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主办站室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告知书复印件交窗口存档。 第十九条窗口应当在办理结期内了解并向联络员反馈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联络员应

10、根据办理情况适时督办,确保按期办结。 第二十条按照 谁受理、谁送达 的原则,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其行政许可决定由窗口统一送达。本局受理的非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其审批决定由主办站室负责送达。 第二十一条本局受理所有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决定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二十三条主办站室和其他站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站室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擅

11、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擅自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主办站室不牵头制作申请书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书的,或者应当重新制作但未重新制作的; (三)主办站室制作的申请书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书不详细不规范的; (四)主办站室未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进行审查,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五)对需要由多个站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站室未及时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未及时协调相关站室,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初审意见的; 第二十四条主办站室、分管领导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经承办人提请,站室领导未及时召开初审会议,致使未

12、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二)经主办站室提请,局分管领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第二十五条因服务态度恶劣,导致申请人投诉的,查实后在局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向申请人道歉。 第二十六条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对不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做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执法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的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七)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定、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由本局 科教法规股监督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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