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接待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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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接待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群众的联系,依法、及时、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接待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领导轮流主持局长接待日;局信访办负责局长接待日的组织工作;局机关各处室按照局领导和局信访办的安排参加接待,并承办有关来访事项。第三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理来访事项。第四条 局长接待日每月安排1次。接待时间: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四(遇节假日顺延至下周星期四),上午9:3011:30;接待地点:河南南路288号401室。因特殊情况

2、需要调整接待时间或地点的,须请示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同意,由局信访办安排,并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第五条凡属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范围,并要求局长接待的访项,来访人应当在局长接待日7个工作日前,以致电话、信函等方式说明来访事由,进行来访预约登记。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作为局长接待日接待访项,而由局信访办按照有关规定接待或处理:(一)不属于我局管辖的事项;(二)未经预约的;(三)信访办工作人员可答复或者交有关处室、分局或直属单位即可办理的;(四)局有关处室、分局或直属单位正在办理中的;(五)其他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情况。第七条局信访办负责来访预约登记。对已经受理的来访预

3、约登记,要及时告知来访人员:来访时间、地点和接待程序。根据预约登记情况,局信访办负责在当月局长接待日的3个工作日前,将预约登记情况呈报主持接待的局领导阅示,并按局领导阅示意见,将各访项分别交有关处室先行研究,由处室确定参加接待的人员。第八条参加局长接待日接待的人员一般包括: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局机关有关处室、分局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局信访办有关人员等。第九条局领导接待每位来访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情况复杂的,局领导可以指派局机关相关处室、分局或直属单位人员作专项接待。第十条局长接待日接待来访情况由局信访办负责记录。未经局信访办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能照相、录像、录音。局长接待日一般不接待新闻记者的采访,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局办公室报有关局领导同意,方可按要求接受采访。第十一条局长接待日后3个工作日内,局信访办按照局领导批示将访项转局机关相关处室或分局、直属单位办理。第十二条属局机关办理的访项,由局信访办负责转办和督办。各处室、分局或直属单位应按时向局信访办反馈办理情况。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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