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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一、 名词释义 1. 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 会员:指任一特定时期的个体或全体会员。 3. 会员登记薄:指目前协会保存的会员登记簿。 4. 章程: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5. 条款: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 6. 董事会: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 董事:指协会董事会的现时成员。 8. 董事长:指协会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 经理部门:指协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10. 总经理:指负责主持协会经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总经理。 11. 船舶:指航行于江海水域的船舶。 12. 吨位:指船
2、舶登记规范上记载的船舶总吨数字。 13. 入会吨位:指船舶入会证书上记载的总吨数字。 14. 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5. 船东:指入会船舶的所有人、合资人或持股人、抵押权人、期租船的承租人和入会证书中列名的其它人。 16. 保赔基金:指依据国家或协会董事会决定建立和保留的赔偿储备基金。 17. 保险年度:从每年2月20日12时起至翌年2月20日12时止。 18. 年、月、日:指公历年、月、日,除非另有规定。| 19. 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一、宗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 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二、
3、会员(一) 凡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和或期租船的承租人和/或船舶的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均可将其拥有或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格的船级证书,并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申请加入 本协会,经协会批准并颁发入会证书,即为入会船。拥有或经营入会船的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即为本协会会员。 (二) 向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入会船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否为会员由经理部决定。(三)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某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所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的保险终止,该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不再是本协会的会员。 (四) 会员应遵守协会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以及所有与本协会订立的保险
4、合同。 (五) 会员应根据协会的通知按时交纳会费。 (六) 会员除根据本保险条款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保障与补偿外,还有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的权利。(七)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并审查协会经理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财务结算报告,审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对董事会及经理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及作出决议。|三、董事会 (一) 董事会的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 (二) 董事会职责为制定协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审查投资经营情况,决定追加会费和费率,确定协会经理部行政管理费比例,监督和检查经理部的工作,解决经理部提交的任何重大问题,裁决本协会经理部在履行协会章程和
5、保险条款的过程中与会员发生的分歧与争议。(三)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二次,遇有重大事件可临时召开会议(如董事不能亲自参加,可指派代表参加),董事会会议可酌情邀请专业顾问参加。 四、经理部 (一) 董事会下设经理部。经理部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行使董事会委托的权力,负责掌管和处理协会日常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 经理部可按董事会批准的比例从协会会费收入中提取行政管理费。 (三) 经理部可聘请业务专家组成顾问咨询小组。 五、保赔险承保风险 本协会根据本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款至第(二十六)款的风险。但: 1. 该项责任、损失或费用必须受本保险条款所有规定,包括通则、但书、附录、除
6、外、限制等有关条款的制约。 2. 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是由于下列事件而产生时,会员方可获得本条所提供的保险,但以会员为解除其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为限。 (1) 船舶在加入本协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 (2) 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有关的事件; (3) 与会员经营入会船或由他人代其经营入会船有关的事件。 3. 本条所列明的承保事项可以通过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的书面的特殊条款予以排除、限制或变更 修改。 (一) 人身伤亡、疾病-入会船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亡的赔偿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亡而支付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其他船员
7、的替换费用。但:当赔偿责任、费用或开支是根据会员与船员订立的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的条 款而产生,且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这种责任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已得到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 (二) 人身伤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任何人 1. 对任何人员(本款第2项和第3项及第(一)款规定的人员除外)因受伤、生病或死亡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项伤亡而支出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 2. 对在入会船上从事装卸货物的任何人员的受伤、生病或死亡等的赔偿责任。但: 本协会对本款第1项和第2项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于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 从托运
8、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转运时止的期间中与货物作业有关的行为,疏忽或过失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当责任或费用是根据赔偿合同条款而引起,以及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或费用时,不属于本款承保范围,但可按第(五)款予以承保。 由于入会船与他船发生碰撞而产生对他船船上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所承保范围,但可按照第(六) 款第2(5)项予以承保。| 3. 对旅客的责任 (1) 任何旅客生病、受伤或死亡的赔偿,以及由此项伤、病、亡而支出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 (2) 由于入会船发生事故而应付给在船旅客的赔偿金,包括支付旅客前往目的港或返回原登船
9、港和与此有关的旅客在岸的日常生活费用。 (3) 任何旅客的个人行李物品的灭失和损坏。但: 本协会根据本款对旅客的赔偿金以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行为,疏忽过失而引起的责任或费用为限。 客票或旅客与会员签订的任何合同的条款需得到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认可。且会员就本款的保险按本协会经理部所要求条款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致。 会员对入会船上旅客因航空运送中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灭失和损坏,以及迟延抵达和其他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的责任不在本款承保范围内,但是在下列期间产生的此类责任不应除外: a. 在入会船上已受伤和生病的旅客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旅客因入会船发生事故而通过航空遣返期间; b. 旅客在离入
10、会船赴航空段的旅途中,但根据此项承担的责任应符合以下的规定的。 会员对旅客在离开入会船赴航空段的旅途中所受伤亡根据合同条款负有的赔偿责任,本协会在以下情况下不予承担: a. 旅客已订立了一项关于旅途风险的独立的合同,无论该合同是否是与会员订立的; b. 会员已放弃其就有关旅客在旅途中发生的伤亡事件向任何独立合同订立人和其他第三人的任一或全 部追偿的权利。| 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就特殊保险达成协议,否则本协会对任何现金、流通证券、贵重和稀有金属或物品,宝石等不负赔偿责任。 (三) 入会船船员的遣返和替换船员的派遣费用 会员根据法定义务遣返入会船船员或为替换留在岸上的入会船船员而派遣替换船员而开
11、支的,然而根据第(一)款规定不能获得的费用。但本款不包括以下原因而产生的费用: (1) 船员在入会船上的服务终止,不论该项终止是根据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条款,还是根据合同双方的同意,或 (2) 会员违反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或 (3) 入会船舶出售、或 (4) 会员采取的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其他行动。 (四) 个人物品、财产 (1) 对船员的个人物品因入会船发生事故而遭受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本款所指船员个人物品系指船员生活必需品,不包括经本协会经理部认定非船员合理使用的物品)。 (2) 对在入会船上的任何人的行李物品的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不包括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
12、但: 本协会对任何人的任何现金,流通证券、稀有或贵重物品、珠宝不负赔偿责任。除非会员已就这些物品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项特殊保险协议,本协会的赔偿责任以达成的协议为限。 当责任是因某合同条款而产生,而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时,本协会不予补偿。除非此条款已事先得到本协会经理部书面认可,则本协会的赔偿仅以经理部认可的为限。 (五) 由合同产生的责任 由会员或其代表订立的关于向入会船提供,或由入会船提供,或与入会船有关的设施或服务的合同而产生的对人员工伤、患病、死亡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 但仅以符合下列规定为限: 合同事先征得本协会经理部的认可,且会员对此项责任的保险按本协会经理部要求的
13、条款已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致,或 本协会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此项责任进行赔偿。 (六) 碰撞责任 入会船与他船碰撞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然而本协会对这些责任与费用的赔偿仅以入会船船舶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书的碰撞条款不予承保的为限。 1. 由于碰撞产生的四分之一责任,或本协会经理部书面同意的其他比例,但不包括本款2和3项所规定 的责任,或 2. 由于碰撞产生的与下列有关的四分之四责任: (1) 对任何财产、个人物品或其他物品的污染。(但对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以及这些船上的财物的污染除外)根据本项提出的索赔,应受附录有关责任限制和其他有关污染风险条款的制约; (2) 任何财产、个人物品或其他物品,但他
14、船或他船船上财产除外; (3) 移动或处置障碍物,船舶残骸、货物或其他任何物体; (4) 在入会船上的货物或其他财物,或这些货物或财物的所有人所支付的共同海损的分摊费用、特殊费用或救助费; (5) 人员伤、亡、病。 3. 由碰撞而产生的由于入会船应负责任超过入会船在船舶险中的投保金额,而不能从船舶险中得到赔偿的,超出的那部分责任(本款责任非系本款第1和2项所规定的责任)。但: 除非董事会作出相反的决定,否则,本协会对本款第3项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船舶在投保船舶险时已按船舶应有的价值投保而无法从船舶险保险中得到赔偿的超出的那部分责任; | 除非在船舶入会时或每年续保中已有协议,本协会对会员在入会船船
15、舶险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书中自行负担的任何形式的免赔额不予赔偿; 如果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全部或部分属于会员的船舶,会员与本协会的权利、义务应视同假定碰撞的他船分属不同船舶所有人的情况; 当两船均有过失,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责任可以依法限制时,按照本款所提出的索赔,应按单一 责任原则解决。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应按交叉责任原则解决。 (七) 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对不论在陆地上或在水上,也不论是固定或移动的任何财产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对这些财产的有关权益的侵犯), 但 1. 本款不包括下列责任或损失 根据任何合同条款而产生的,且若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的责任。 下列条款已承保的责任和损
16、失。 第(二)款第3项-人身伤、亡、病-除入会船船员外的任何人, 第(四)款-个人物品、财产, 第(六)款-碰撞责任, 第(十一)款-污染风险, 第(十二)款-根据拖带合同所产生而负的责任, 第(十三)款-残骸处理的责任, 第(十五)款-货物责任, 第(十六)款-入会船上的财产, 入会船船舶险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书上规定的应由会员自负的任何免赔额。 2. 入会船造成财产损失或损坏,或对这些财产的权益造成侵犯而这些财产或权益全部或部分地属于会员。该会员依据本款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视同如这些财产或权益全部或部分地属于其他人的情况| (八) 改变航线的费用 入会船因船上人员发生疾病或死亡,需要治疗
17、或处理必须替换船员,或将偷渡与避难人员或海上获救人员送上岸,而改变原定航线,因此而产生的额外港口使费,伙食物料费,燃油、保险费及船员工资和津贴。 (九) 安置偷渡与避难人员的费用 入会船为安置偷渡、避难人员或海上获救人员而产生的除上述第(八)款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但以会员依法承担,或业经本协会经理部同意和批准支付的,以及无法从任何第三者得到赔偿的为限。(十) 救助人命费用 由于第三者救助或试图救助入会船上的或来自入会船上的任何人员所产生的,法定应由会员支付给该第三者的费用,但此项费用仅以入会船的船舶保险人所不赔偿的,或是不能从货主或货物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为限。 (十一) 污染风险 由于入会船排放
18、或泄漏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或存在这种排放或泄露威胁而产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但: (1) 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本协会根据本条款或任何其它条款对在任何堆积场、仓库或处理设施中处理、倾倒或堆积任何有害废物或其他物质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的责任不予承保。(2) 因有关租约或其它运输合同改变了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立场从而导致船东得不到如根据该规则本应予在共同海损中得到的为防止和减轻环境损害而产生的额外责任和费用,除非经理部在事故前书面同意,或董事会决定,否则协会不予补偿。| (3) 这些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入会船的船舶险得到赔偿为限。 (4) 任何依据本款提出的油污索赔案均需受本保险条款通则、
19、但书、附录、除外、免赔额、责任限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制约。 1. 损失、损害和污染的责任; 2. 会员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或会员作为本协会董事会认可的任何有关污染的协议成员而应负责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会员为履行这些协议而发生的费用; 3. 为避免或减轻污染损害采取合理措施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这种措施而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承担的责任; 4. 为防止可能造成污染的入会船排放和泄漏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紧迫危险而采取合理措施所支付的 费用; 5. 为服从受污染损害的任何政府或主管当局为制止或减轻污染损害所作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 或责任。 但: (1) 这种服从不是指对入会船的正常的调度
20、营运、救助和修理。 (2) 这种费用或责任是根据该入会船船壳险保单不能得到赔付的。 (十二) 根据拖带合同产生的责任 1. 对入会船进行常规性拖带 对入会船在正常营运中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动而进行的拖带。| 根据惯例将入会船从一个港口拖到另一个港口,或从某处拖到他处,但仅以会员无法从船舶保险人得到赔偿的为限。 2. 对入会船进行非常规性拖带 为对入会船进行本款第1项规定以外的非常规性拖带而订立的拖带合同所负的责任。但,本协会对此项责任的赔偿仅以会员已按本协会经理部所要求的条款订立合同并已取得本协会经理部事先同意的为限。 3. 由入会船进行拖带 入会船为拖带他船或其他浮动物体或货物或财产订立的合同
21、而产生的责任。但以下列情况为限1. 本项所指的拖带是入会船为救助或试图救助海上人命和财产所进行的拖带。 2. 对这种责任的保险已得到本协会的经理部同意,且拖带合同的有关条款已按本协会经理部的要求订立。 3. 本协会董事会在考虑到当时的情况后,有权决定是否对会员进行赔偿。 (十三) 残骸处理的责任 1. 会员按入会船残骸所在地法律的强制规定,对入会船残骸施行起浮、移动、拆毁及设置照明、标记等所支出的费用,或根据法律应由会员负责的上述有关费用。 2.会员依据法律的强制规定,对载于或曾载于入会船上的任何货物或财产的起浮、移动或拆毁而支出的费用或责任,或根据法律应由会员负责的费用,但协会的赔偿责任仅以
22、下列情况为限: 这些财产不构成入会船的一部分,不由该会员拥有或租用;及 会员无法从货物或财产所有人或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获得赔偿的费用部分。| 3. 会员对由于进行或试图进行对入会船残骸或上述第1、2项所指的货物或财产进行起浮、移动或拆毁 的结果而产生的责任。 4. 由于入会船残骸的存在或浮移,或由于未能使残骸移动、拆毁及未能对残骸设置照明或标记而产生的责任包括对从残骸中泄漏出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而产生的责任。但: 本协会的赔偿责任应扣除从入会船残骸上取出的财产、物料及获救残骸本身价值。 会员在起浮、移动或拆毁残骸,或为残骸设置照明、标记以前,或在产生责任和费用以前,未经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同意,任
23、意转让残骸(船舶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书项下的委付除外),则本协会对本款所规定的责任不予负责。 (十四) 检疫费用 由于入会船上发生传染疾病的直接后果而使会员负担的额外费用,包括检疫和消毒费用,以及其他额外的燃料、保险、物料伙食、船员工资、港口使费。(十五) 货物责任 本款承担的货物责任和费用仅限于与拟由、正由、或曾由入会船装运的货物有关的责任和费用。1. 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或其他责任 由于会员或由于会员应对其行为、疏忽、过失负法律责任的任何人,违反了对货物应予妥善地装货、操作、积载、运输、保管、卸货、交货方面的义务和由于船舶不适航、不适货而产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或对他人的责任等应负的赔偿
24、责任。 2. 对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 会员为卸下或处置已损坏的或无残值的货物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但仅限于该会员无法从任何其他方面取得赔偿的费用。| 3. 收货人未能提取货物 会员因收货人未能在卸货港或货物交付地提取货物而承担的责任和支付的额外费用(该额外费用系指超过或高于收货人正常提取货物时会员应支付费用的部分),但本协会对此责任和费用的赔偿仅以超过货物拍卖残值,且无法从任何其他人得到赔偿的部分为限。 4. 联运提单或转船提单项下的责任 以联运或转船提单或其他形式的经本协会经理部同意的合同运输的货物,由于入会船承 担了其中一部分航程的运输,致使会员根据这些提单或合同条款而承担非由入会船而由其他运输
25、工具承运途中,或在入会船装卸港口区域以外堆放或作业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和对他人的责任的赔偿责任。但: (1) 适用中国海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本协会根据于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其他有关承运人的权 利、豁免和责任限制的章节规定承保本款项下货物责任。货物未按含此法律的条 款的合同承运,因而产生了如按此项法律而不会产生的责任或费用,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已事先 达成协议,并取得了适当的额外保险,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但,如与入会船有关的运输合同订入了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条款,本协会经理部可视会员的实际需要,与会员达成书面协
26、议,承担会员根据上述规定应负的责任。 (2) 绕航 入会船发生绕航,即船舶变更合同规定航程,或偏离航线并使会员失去根据中国海商法或根据约定而适用的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有关条款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时,本协会对因此而产生的对货物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任。| 但是,如果会员在绕航发生以前,已就此项绕航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特殊保险协议或经本协会董事会决定同意的不在此限。 (3) 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另有协议者外,本协会对下列情况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任: 未将货物卸在运输合同规定的港口和地方,但经本协会经理部书面同意的除外; 对根据可转让提单或其他类似物权凭证运输的货物,会员未收取经正确背书的上述提单或
27、凭证而交付货物; 签发预借或倒签提单、运单或其他包含或证明运输合同的凭证; 会员或船长知道装载的货物与申报的货物情况和数量不同而签发迟延交货 本协会对会员因入会船未按运输合同,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而产生的迟延交货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的责任不予赔偿。但会员事先已就此项运输取得本协会经理部同意的特殊保险的不在此限。| (6) 提单载明货价 当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载明货物价值超过每货运单位、件、包2500美元时,除非本协会经理部就此货物给予特殊保险外,本协会对此种货物给予载明货价的赔偿不超过每货运单位、件、包2500美元。(7) 稀有和贵重货物 除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就稀有和贵重货物和
28、货币、贵重金属、宝石、债券或其他流通的票据等的运输达成书面的特殊保险协议外,本协会对这些稀有和贵重货物不负赔偿责任。 (8) 会员的财产 如果遭受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系会员的财产,该会员仍有权从本协会取得赔偿,其权利如同该货物属于第三者根据本保险条款有关条款规定能够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样。 (9) 关于运输方式的附则 本协会有权随时制定附则,规定将装于、或正装于、或已装于入会船上的货物的运输、堆放、搬运、照管和作业的方式和方法。本协会对会员未能遵守上述附则而造成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但本协会经理部认为会员即使遵守这些附则仍会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在此限。 (10) 会员承担岸上风险 在承运人收取托运货物
29、以前,或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后,或在货既不在入会船上,也不在装卸港的作业码头区域范围内的任何时间时发生的本款第1、2和3项下货物灭失、损坏或责任,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但本协会本款第4项下(联运或转船提单项下的责任)的货物责任不在此限。|(十六) 入会船上的财产 会员对入会船上的任何集装箱、设备、燃料或其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所应负的责任。但: 这种财产应不属于第(四)款(个人物品、财产)或第(十五)款(货物责任)所承保的范围。 这种财产不构成入会船的一部分,也不属于会员所拥有或租用。 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已就会员订立的赔偿合同所产生的责任达成协议并取得适当的特殊保险,否则本协会对此项责任不予赔偿。
30、(十七) 无法取得赔偿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由于会员违反或未能履行运输合同,而不能向货方或其他有关方收取的本可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特殊费用或救助费用。 但,第(十五)款关于对货物的责任的但书(1)、(2)、(3)也适用于本款规定。 (十八) 由船方负担的共同海损费用 由于为确定共同海损分摊费或救助费而估定的船舶完好价值高于投保船舶险的船舶保险金额,因而无法从船舶险保险人取得赔偿的那部分属于入会船负担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特殊费用或救助费用。但是,除非本协会董事会做出另外的决定,否则本协会的赔偿责任仅以如果入会船舶已按投保当时的实际价值(即投保时的市场价)投保了船舶险,而船舶险保险人仍然不予负责
31、的那部分为限。(十九) 各种罚款 因下列原因,任何法院、法庭或主管当局根据所在国法律或规定向会员或任何船员征收的各种罚款: 1. 没有保持在入会船上或与该船有关的安全工作条件; 2. 走私或违反海关关于入会船的构造、改装、修改或装修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3. 货物短卸、溢卸或多交、或因未遵守有关申报货物的规定,或未遵守与入会船或其货物的文件的有关规定;|4. 违反当地移民法律或规定; 5. 油类或其他物质的污染; 6. 入会船船员或船舶雇佣人或代理人在办理与入会船有关的事务时的任何疏忽或过失(除以上1-5)项规定以外的情况)。但,本协会对由于以下情况而产生的罚款不负责任: (1) 入会船超载。
32、(2) 违反或不执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或其后的议定书关于船舶构造、改装设备的规定。 (3) 因入会船船员的故意行为而向该船员征收的罚款,除非: 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支付该项罚款; 为避免入会船或会员所拥有的任何其他船舶或财产被扣留,或为解除这种扣留,会员已经合理地支付了该项罚款; 本协会董事会另有决定; (4) 会员已知悉但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的任何非法活动。 7. 入会船被没收 对会员因违反海关法或规定被任何法定授权的法院、法庭或主管当局没收入会船而受到的损失,本协会董事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赔付,但是: 1. 本协会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船舶被没收的那天的市场价
33、格。 2. 会员应使本协会董事会确信其为防止违反海关法或规定而导致船舶被没收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3. 本协会董事会有权决定赔付会员的数额,而不必说明理由。 4. 只有在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完全失去时,本协会董事会才考虑是否赔付。(二十) 支付救助人的特殊费用 为防止或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损害,救助人救助入会船虽未取得效果,但根据并入1990年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格式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第十四条规定,或经本协会经理部认可的条款与该格式相当的救助合同格式,会员应支付救助人的,且无法从其他被救财产利益方得到的特殊补偿。| (二十一) 海事调查费用 会员在关于入会船灭失或牵涉到入会船的海难调查中,为了替
34、自己抗辩或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开支的费用。但,此项费用的支出须事先征得本协会经理部的同意。 (二十二) 为船舶营运而产生的费用 本协会董事会认为应属于本协会承保的那些由于拥有、经营或管理船舶的业务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但: (1) 除了本款第(2)项中已有明确规定外,所有与本款有关的其他责任和费用,如在本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中已明确地排除的,本协会将不予赔偿。 (2) 除经本协会董事会同意赔付者外,本协会对以下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入会船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损坏; 对入会船上的任何设备,或会员拥有的或租用的集装箱、索具、物料或燃料的灭失或损坏; 入会船的修理费或与此有关的其他费用或开支; 由会员提出或受到
35、关于全部或部分运费或租金的损失索赔。但当此项运费或租金构成向会员提出的货物索赔案的一部分时,或者经本协会经理部同意计入货物索赔案的赔偿之中时除外; 海难救助或与海难救助性质相似的服务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费用; 由于取消入会船的一项租约或其他航次任务安排而产生的损失; 因欠款得不到偿还,或因任何人包括代理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 由于入会船滞期、延迟或受阻留而由会员提出或向会员提出的索赔。但当此项滞期、延迟或受阻留构成向会员索赔的货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经本协会经理部同意,计入货物索赔案的赔偿之中时除外。(二十三) 损害防止和法律费用 1. 在发生任何导致向本协会索赔的海难事故或事件中那些完全为了避免
36、或减少会员已在本协会投保的 全部或部分(因免赔额)责任或费用而合理支出的,或在其后合理支出的额外费用。| 2. 与会员在本协会投保的全部或部分(因免赔额)责任或费用有关而支付的法律诉讼费用。(二十四) 执行本协会指示而开支的费用 本协会经理部为了维护全体会员或本协会的利益,要求会员采取的任何行动和措施所开支的用。(二十五) 集装箱联运责任 会员在入会船上装载自有的或租用的集装箱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包括集装箱本身的实际灭失或损坏)。 本款将集装箱视为入会船的延伸部分(即使集装箱已卸离入会船)本协会对本款规定的责任和费用,以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二十四)款规定为限。但: (1) 会员必
37、须事先得到本协会经理部对联运合同的同意,并支付经理部确定的额外会费,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 (2) 本协会对会员或其雇佣人员拥有、占有、经营、驾驶或使用陆路运输工作(非拖车或类似集装箱的容器)所引起的上述责任或费用不予赔偿。 (3) 除与本协会经理部另有约定外,会员对非入会船承运期间发生的责任和费用应向其他承运人保留索赔权利,并不得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来减少或限制该承运人的责任。如果该承运人就是会员本人,本协会对该会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如同该会员为第三者一样。 (4) 本协会对由陆运或空运而引起的任何赔偿额每件事故不超过540万美元,或不超过入会证书上或其 他有关文件上载明的数额。 (二十六) 集装
38、箱的灭失或损坏 会员拥有或租用的集装箱的灭失或损坏。 | 但,会员欲取得本款保险必须事先取得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同意,并接受本协会经理部为此项保险而制定的特殊条款和支付额外会费。 附录: 1. 损害赔偿最高限额 本协会对船东会员的油污损害责任的赔偿,每船每事故不超过10亿美元。 2. 免赔额 船员生病和受伤 每港每人为500美元,如果因为同一伤情或病情,分别在两个以上港口就医,则只扣一个免赔额。 货物索赔及货方共同海损分摊 本协会根据第五条第(十五)款和第(十七)款对货损货差索赔以及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的赔款为每航次1,000美元。 罚款 根据第五条第(十九)款规定,本协会对油污事故的罚款赔偿应扣
39、除免赔额每次事故500美元,其他罚款的免赔额为每次靠港500美元。 旅客伤亡病的赔款 每位旅客500美元,每事故为5000美元。六、船舶险承保风险| 本协会根据本条承保下述风险。但: 1. 该项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必须受本保险条款所有涉及本条内容的规定,包括通则、但书、除外、限制等有关条款的制约。 2. 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是由于下列事件而产生时,会员可获得本条所提供的保险,但以会员为解除其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为限: (1) 船舶在加入本协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2) 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有关的事件; (3) 与会员经营入会船舶或由他人代其经营入会船有关的事件。 3. 本条所列明的承保
40、事项可以通过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的书面的特殊条款予以排除、限制或变更修改。 (一) 保险标的和风险范围 1.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2.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二) 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入会船舶的全损: 1. 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 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 抛弃货物; 6.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 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入会船舶的全损: (1) 装卸或移动货
41、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 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 船长、船员有意损害会员利益的行为; (4) 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 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入会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会员、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 三 ) 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入会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 碰撞责任(1) 本保险负责因入会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会员 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入会船舶所载的货
42、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污染或沾污 ( 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 ) 但与入会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所 遭受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2) 当入会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 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入会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3) 本条项下协会的责任 ( 包括法律费用 ) 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 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2. 共同海损和救助(1) 本保险负责赔偿入会
43、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入会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 牺牲,会员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2) 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 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3) 当所有分摊方均为会员或当入会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 算规则 ( 第五条除外 ) 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存在不属同一人的分摊利益方一样。 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 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 施救(1) 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会员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 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协会应给予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 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2) 本条项下协会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 额。(四) 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