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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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林大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拟在 设立独资经营企业“ ”(下称公司)。为此,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为:公司英文名称为:公司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 投资方:第四条 ,其法定名称为: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人: ; 国籍: ; 职务: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第五条 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

2、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种植沙生适种树种和高效草原植被,发展新产品,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并对沙地和草原产品进行合理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发展生物质能源,提高农牧民的收入,努力实现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达的“三赢”。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生态治理,沙地改良, 沙地草地综合利用与开发,生态旅游开发,生物质能源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的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八条 公司投产后生产规模为销售(营业)收入五千万元以上人民 币。第九条本公司自产的产品全部在境内销售。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贰亿港币;注册资本为伍仟万元港币。第十一条 公司出

3、资方式为:现汇伍仟万元港币。第十二条投资方将按以下方式出缴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清30%,余款两年内交清。出资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其到资日为公司取得权利证书之日。第十三条公司缴付任一期出资额后三十日内,由本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执行董事批准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执行董事和监事第十五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出资方委派、聘任

4、、撤换。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出资方委派、聘任、撤换。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十七条总经理职务可以由执行董事担任,也可由执行董事委任,总经理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公司的全面生产。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第十九条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员。 第二十条公司的部门及部门结构设置由总经理制定方案,由执行董事决定。其他部门及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职位设置由总经理决定。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执行董事可随时解聘。第六章 税务、财务和外汇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

5、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个会计年度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应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加注中文。第二十七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间价计算。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根据中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境内银行开立外

6、汇账户和人民币的账户。第二十九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执行董事审查。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执行董事。第三十条 公司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第七章 利润分配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具体比例由执行董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决定。第三十二条 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并提取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基金后剩余的利润,根据执行董事的决定分配给投资方。第三十三条公司的利润每年分配一次。以往年度亏损尚

7、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第八章 职 工第三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公司不得雇用童工。第三十五条公司与录用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公司有权对违犯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执行董事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第九章 工会组织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8、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三十九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第四十条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第四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

9、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第四十三条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第十章 保险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办理。第十一章 限期、终止与清算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四十六条 若投资方决定延长经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并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构批准并在原登记机构办完登记手续后方能延长期限。第四十七条除经营期满外,因下列原因执行董事可决定提前

10、终止公司:1.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2.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3. 破产;4.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5.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第四十八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执行董事应制定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其成员由执行董事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第四十九条清算委员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并在投资者通过后执行该清算方案。第五十条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第五十

11、一条 清算费用从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五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的资产,在清偿债务之后分配给投资方。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将清算对外公告。第十二章规章制度第五十四条公司通过执行董事应制订下列规章制度: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2、职工守则;3、劳动工资制度;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5、职工福利制度;6、财务制度;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用(1)中文写成。(2)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本章程一式三份,投资方执一份,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执一份。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及其附件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对某一特定事宜,中国未颁布法律,则须参照国际惯例。第五十七条本章程须经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才能生效。其修改时同。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2008年4月 日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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