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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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管理,确保票据交换的安全、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农商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根据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试 行)(长银发20062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村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允许开办结算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室、各支行营业室、各分理处(以下简称各网点),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批后,均可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各网点。第四条 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各网点必须遵循下列支付

2、结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三)他行票据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票据交换时间。除星期六、日及法定假日外,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每天进行两场票据交换和清算。遇特殊情况(年终决算日、电脑设备故障等原因)征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同意后,可以调整交换清算场次和时间。第六条 各网点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规定的时间、场次,准确、及时地提交票据和结算凭证,减少资金在途时间。不得在同城票据交换时间和交换场次外进行票据交换。第七条 根据各网点处理的业务不同,将同一个交换所范围内的各网点分成三类:记账网点-自身没有人行分配的交换号,使用代理网点的交换

3、号进行提出提入票据的记账,票据由其代理网点代其交换。交换网点-人行分配了交换号,将自身的业务和由其代理网点的业务合并后到人行进行交换的网点。清算网点-人行分配了交换号并且开立清算账户,对每场交换结束后轧差记其清算账户的网点。第八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按交换类别划分为:提出借方业务、提出贷方业务、提入借方业务、提入贷方业务。 第九条 交换机构当场次应提出的票据,必须按时全部提出,不得截留、延压票据,影响客户资金使用。提入的票据如存在需退票事由的,必须在下一场提出交换时退回原提出行。第十条 各交换网点应使用票据交换所统一制发的票据交换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袋和专用锁。每场次票据交换时要与交换员做好交接

4、,按规定登记票据交换登记簿,保证票据交换和清算的安全。第十一条 参加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交换的各网点交换范围为:同城1,参加外地人民银行交换的各网点交换范围为:同城2.第十二条 银行汇票、支票、本票的支付清算,税款缴纳、财政拨款、退库、退税、委托收款等支付业务均纳入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票据交换所已使用清分机进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资金清算,凡是提出的票据必须按要求打印磁码后,方可进行交换清算。第十四条 票据交换所依据磁码打印的内容信息进行资金清算,而不以提出票据实际记载的内容信息进行清算。为确保提出业务的准确无误,各交换网点将提出票据打印磁码完毕后,应换人对磁码打印内容与票据

5、内容进行核对。第十五条 根据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种类,提出票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以直接打印磁码的单联票据和结算凭证,如:支票、本票和进账单等;另一类是不能直接打印磁码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如转汇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汇票、税单、特种转账凭证等。直接打印磁码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按打码的操作要求直接在票据上打印磁码;不能直接打印磁码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可在“专用口袋”或填写的“票据交换凭证计数单”上打印磁码。第十六条 各网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受理的他行票据按人行中心支行票据交换基本规定及操作办法有关规定整理好,在规定时间及时送达票据交换所。未按时送达的,不参加本场清分清算,但必须正常受理提入票据,由此而引起

6、的一切后果由提出行负责(特殊情况除外)。第三章 资金清算第十七条 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各网点必须遵循下列资金清算原则:(一)各网点统一由农村商业银行核算中心在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开立清算账户,并存有足够资金保证同城票据交换的资金清算。(二)各网点办理同城业务的往来资金及清算差额,应使用核算中心“清算资金往来”账户统一进行资金清算。 (三)他行票据资金抵用时间为:以提出票据交换场次起计算,下一场次票据交换结束提入无退票后抵用(也简称隔场抵用)。第十八条 核算中心通过“登记同城清算差额”交易记同城清算资金的增减,省联社与人行数据核对相符后,采取手工方式记核算中心清算账户。第十九条 省联社融资结算中

7、心只对农村商业银行核算中心清算,所以参加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各交换网点必须及时逐级登记同城清算差额,以确保核算中心与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的对账正确及资金清算。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条 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各网点,应根据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处理程序,按照便于操作、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不同的岗位明确责任。第二十一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处理需设置录入员、复核员、授权员,各岗位不得兼任。第二十二条 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操作人员应按照人员分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一)录入员岗位职责1录入同城提入提出数据及提出票据打码。录入前审核凭证,录入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凭证内容及交易事项逐项录入,做到录入准确,内容完整。2及

8、时接收并处理来账数据。对经审核的来账凭证,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审查有问题的记账凭证,进行查询处理;正确的记账凭证,及时将回单交给客户。4监控系统状态及需进行后续处理的往、来业务,应及时处理。(二)复核员岗位职责1对录入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有权拒绝复核。2对录入员录入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信息进行复核。(三)授权员岗位职责主要是对所授权的各种账务类及事务类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第二十三条 各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做到当日事,当日毕。第二十四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影响同城票据交换及资金清算正常处理的,按岗位职责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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