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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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第二条本会是由XX省内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弘扬合作精神,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文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服务广大会员,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农业厅、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XX省XX市省政府大院东二路二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

2、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帮助合作社行业自律,促进高效运作,倡导守法经营,开展诚信服务,维护合作社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向政府及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宣传各级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措施。增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产业整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合作社事业;组织会员开展合作社知识、农业科学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帮助指导会员开展规范化运作、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为会员制定生产标准、产品认证、项目论证、品牌宣传、产品推介、市场开拓和信息咨询等提供服务;沟通

3、会员与科研部门、院所、高校、营销企业等单位的联系,帮助会员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和产品推介,开展经济协作;开展合作社绩效评价和争先创优活动,表彰奖励规范合作社和优秀会员;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事项。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由XX省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与合作社有密切联系的相关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会员共同组成。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制度;自愿提出申请;XX省内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作社有密切业务联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向所在地办事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县、市办事机构向本会提出初步意见;经理事会讨论批准;由理事会或理事

4、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联合会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要求联合会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享受本会和其他会员提供的优惠待遇;经本会许可,可使用本会的注册标识和品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按时交纳会费;根据要求向本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

5、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被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会员经营主要业务消亡或依法解散、终止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不遵守本会制度,严重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的。第十四条会员退会,不得要求退还会费和捐赠。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理事会、监事会,并根据需要设立地市分会、专业分会和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目标任务和发展规划;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各县在自愿加入联合会的合作社中*产生,每县一名。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XX省农业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人数不足额定的三分之二时;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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