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征地拆迁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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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征地拆迁工作制度 2004-09-28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厦门市征地拆迁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市征地拆迁管理,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于广大被征地拆迁群众,推动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一、公示制度为增加征地拆迁工作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征地拆迁单位应当在征地拆迁现场或工作点设立征地拆迁公示栏。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征地拆迁通告(预告);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和征地拆迁政策法规等。二、信访投诉举报制度征地拆迁单位应在征地拆迁适当位置设立工作点,

2、宣传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设专人负责接待,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分析解决,不得推诿和拖延。对被征地拆迁群众越级上访的,所在区征地拆迁管理部门要将情况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意见,答复当事人,并将结果报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接待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记录,处理信访件,要件件有着落。有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上下沟通,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尽最大努力帮助被征地拆迁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市、区征地拆迁管理部门以及征地拆迁单位要对外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答复和处理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投诉问题。征地拆迁单位要在征地拆迁工作点设置投诉举报箱

3、,区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派人定期开箱收取。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要督促有关单位解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向群众解释;对征地拆迁单位有违规行为的,要认真查处并限期整改;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转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查处。三、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市、区两级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制度。对辖区内所属的征地拆迁项目实行全程监督检查。一是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检查:是否办理法定征地拆迁审批手续,是否设置公示栏,公示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设立征地拆迁工作点,设置投诉举报箱和信访接待人员是否落实。二是征地拆迁中期工作检查:是否按法定程序实施征地拆迁,是否按我市征地拆迁有关规定标准补偿,征地拆迁补偿款是否及时

4、发放到位,是否有损害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等。三是征地拆迁后期工作检查: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解决。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征地拆迁项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拆迁诚信制度为提高房屋拆迁单位的诚信度和信守承诺的意识,发挥市场机制规范拆迁行为的作用,促进拆迁单位自律能力的提高,市、区征地拆迁管理部门要为各房屋拆迁单位建立诚信档案,记录房屋拆迁单位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包括:按照房屋拆迁委托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拆迁任务,受到委托人好评;资格年度考核合格的;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按时上报备案的;严格按照房屋拆迁程序办事,被拆迁人反映良

5、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裁决率在规范的标准以下;群众来信来访能及时回复,办结率达100。不良行为包括:未办理法定审批手续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资格年度考核一次未通过的;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未按时上报备案的;不认真履行合同,委托人反映情况属实;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被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违反房屋拆迁工作程序,群众反映属实;房屋拆迁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市、区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收集房屋拆迁单位信誉信息并进行整理、核实;市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五、征地拆迁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全市征地拆迁从业人员定期培

6、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确保征地拆迁政策法规的顺利实施;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参加上岗前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房屋拆迁从业人员上岗证,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六、责任承诺制度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须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1、坚持依法拆迁,严格执行拆迁法律、法规。教育、督促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制度与规定,文明拆迁,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访接待,实行阳光操作。2、保证拆迁补偿资金按时到位,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安置房。3、保证依法确定评估机构,并按规定期限将评估报告、复核结果、专家鉴定意见送达给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4、保证按照规定标准补偿、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币补偿款,或按期

7、申办产权调换等手续。5、保证不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6、保证对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申请裁决前,已就拆迁补偿事宜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进行具体协商,并制作商谈笔录。7、保证不采取暴力、胁迫或其它非法手段强行拆迁。8、保证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实施拆除,督促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落实拆除安全、环保措施,明确房屋拆除的安全责任。9、保证拆除的旧房材料不侵占道路、不堵塞下水道、不污染水源,以及有其它影响未拆迁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10、保证妥善处理好拆迁中的纠纷,不发生因拆迁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集体上访事件。七、责任追究制度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房屋拆迁规定的个人,应给予处理。对拆迁实施单位违反拆迁法规定的,经查实的,由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给予通报、限期整改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拆迁资格。对未履行监管义务的监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后,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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