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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大学“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4年度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试点专项经费的通知(豫财教2013426号),依据省财政厅有关通知要求,参考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精神,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河南大学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瞄准科技发展前沿,面向国家和地区的重大战略需求,结合我校发展规划和目标,支持具有科学意义、学科交叉、学术思想新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提升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
2、力。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和培养我校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青年科研人才,形成稳定支持的长效机制,造就能进入国内外科学前沿领域的优秀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制,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项目遴选、过程管理、绩效考核等环节,确保“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效果。项目的组织程序包括通知发布、申报、评审、公示、签订任务书、实施、验收评价等。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科研处(社科处)、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
3、员。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查管理办法、审议预算及调整方案、听取工作汇报、监督项目执行等。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社科处),在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财务处为经费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经费使用审核、指导与监督。第三章 资助类型 第七条 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拟支持的项目类型构成及要求如下: (一)青年科研人才种子基金 重点支持35周岁以下,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有明确科学研究方向和一定研究基础的青年教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探索性研究。 (二)优秀青年科
4、研人才培育基金主要对已经承担国家科研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联合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青年基金)的青年科研人才进行稳定支持。重点支持自然科学领域35周岁以下,社会科学领域40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三)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基金 遴选和持续支持一批具有雄厚科研基础和较强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探索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向高层次国家人才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教育部“长江学者”冲刺提供经费和政策保障。原则上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社会科学领域可放宽到45周岁)。 (四)新兴交叉及特色学科培育计划 发挥我校学科门类齐全、特色学科突出的综合优势,鼓励
5、、引导、组织以交叉学科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的学科交叉研究,以及在特色学科和新兴学科领域开展的前瞻性研究,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形成新的学科研究领域。原则上支持40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第四章 申报与遴选第八条 科研处(社科处)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方案,发布申报通知。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的申请书,管理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第十条 科研处(社科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建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收到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立项通
6、知后,应及时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要求,填写计划任务书和经费预算书,经所在单位盖章,报经费管理办公室。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来源于河南财政厅、教育厅下拨的“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类型项目均实行“3+2”资助模式。项目立项后,学校连续资助三年,第三年底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继续资助两年,不合格者将取消后两年的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学校负责对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审定批复。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
7、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研人员开展科研业务发生的直接费用(具体按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计划任务书和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小型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研究生参与科研活动的津贴)。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组织
8、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进行年度考核、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并向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实行追踪问效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经费管理办公室提交年度总结报告、项目结题报告。学校组织专家对提交的成果或结题报告进行评估和验收,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评定等级,作为今后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在资助期内有重要进展但经费不足的,可申请追加,学校按程序进行评审批复。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不能按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开展工作的,经费管理办公室有权暂缓或停拨项目经费,情节严重者将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河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实施方案细则另行制定。 河南大学 201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