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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园管理规章制度工业园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 人员车辆出入工业园管理规定人员车辆出入工业园 管理规定 为维护工业园正常秩序,保障公司员工及财产安全,现对人员、车辆出入工业园的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 公司员工出入工业园的管理规定: 1. 工作时间,员工进入工业园必须穿工作服,配带工作证牌,严禁穿拖鞋、短裤、超短裙进入。 2. 住工业园外的员工上班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园内做工作准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推迟进入的,由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推迟由公司领导)通知门卫方可进入。 3. 住工业园外的员工加班,凭“加班申请单”方可进入。 4. 工作时间内因故请假出工业园,应向门卫出示有主管或经理批准的请假条
2、和工作证(学员证),方可出去(患急病,受伤者除外)。 5. 工作时间内因公出差,需出园者,应向门卫出示有主管和经理批准的外出放行单,方可出园。 6. 非工作时间,除经理经级以上人员和住宿在工业园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因公急需进入者,由公司领导或公司指定专人批准,并通知门卫,方可进入。 7. 进入工业园必须主动出示工作证(学员证)。住工业园人员晚上10点前必须回宿舍。 8. 工业园车间严禁吸烟,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工业园。 9. 员工若携有物品出厂,应主动出示,并接受门卫检查。 二. 非公司人员出入工业园的管理规定 1.上班时间严禁私人探访,家属亲友探访一律在非工作时间 。 2. 供应商或销
3、售客户,送货或提货进出工业园,需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门卫登记后,发放“来访证”,方可放行。 3. 因工作需要接待预约客人,必须经主管批准同意,方可接待。 4. 因事来访客人进入工业园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并说明来访事由,门卫认真查实,并登记证件号码,在征得被访人同意后,填写来访登记表和来访签回单,被访人(或指派他人)到门卫迎接来访客人,并到指定地点接待。 5. 被访人会客完毕,须按要求填写“来访签回单”,门卫负责收回被访人签回的“来访签回单”并在“来访登记表”上登注明,来访人方可出工业园。 6.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带来宾进入生产现场、设计室或仓库等重要工作岗位。进
4、入生产现场、设计室或仓库等重要岗位参观,须经总经理批准,客人不得携带任何危险品、照相机或描绘工具进入现场。 7. 严禁外界推销人员或小贩进入工业园。 三. 物品出入工业园的管理规定 1. 公司所有物品出工业园均需办理相关手续,公司门卫需仔细核对物品相关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相关手续如下: 退货拒收单,仓库收料员开出主管经理批准,用于不合格的来料退货。 出、送货单,生产部门开出主管经理批准,用于公司物品出货。 特快专递寄发申请单,相关部门开出相关部门领导批准,用于公司邮 件寄发。 2公司所有物品进入工业园,凭相关人员通知即可,严禁易燃、易爆、凶 器等危险物品进入工业园。 四. 车辆进出管理规
5、定 1. 公司车辆出入: 应由生产、销售部门填写派车单和进出货单,门卫认真查对无误,准予出入。 2. 客户车辆出入: 须在门卫登记车牌号码,并认真查对进出货物单,及货物确认无误,方可放行。 3. 公务用车进入: 车辆进入由门卫指定位置停放,并登记来访人身份证件和车牌号码,联系被访人到门卫接洽,车辆出园由被访人(或指派人) 可放行。 ,送客人到门卫,方惠州市博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 篇二: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业
6、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江苏连云港新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其 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条 园区企业对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报告或举报。 第四
7、条 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 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报告。 第三章 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
8、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八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并接受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调查。 第九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十条 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9、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十五条 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
10、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十六条 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
11、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十八条 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九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
12、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四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
13、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 第二十七条 园区内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向管委会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
14、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企业,管委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一条 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1叁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篇三: 园区管理制度园区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X-11-29 17:05:52 阅读: 次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4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竹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
15、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竹山县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竹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竹山县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代表县政府履行对竹山经济开发区所属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的管理。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体。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入园管理 第三条 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为每亩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申请在工业园区
16、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管委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五条 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六条 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 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竹山经济开发区入园申请表
17、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 管委会组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照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管委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 1、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2、县环保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进行审批申报及评审。 3、县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进行审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4、管委会会同企业到园区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确定项目用地区位;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提出项目用地面积建议方案
18、报县政府审批,协助办理相关证照。 5、县住建局根据县政府批复出具项目用地红线图,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6、入园企业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7、由管委会协调,县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县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县国税局、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县质监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县水务局对企业“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许可。 8、入园企业项目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存档备案。 第三章 入园建设管理 第七条 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经
19、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八条 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九条 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上述有关事项由管委会协调帮助办理。 第十条 企业厂区建筑物、构筑物、所建围墙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设计建设,实施绿化、硬化,要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服从园区总体规划。 第十
20、一条 入园企业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抓紧施工,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签订时间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约定期限自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 手续正在办理中的企业,可先行施工建设,后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或不开工生产的企业,管委会有权督促其工程进度,无正当理由超期闲置的,将视其情况收回已办理的各种手续,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企业要及时向管委会申请验收。管委会组织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根据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政策进行验收,确认签字后兑现相关
21、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凡是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投资额度、节能减排标准、滚动发展进度的入园企业,其资产应逐步退出园区。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活动,对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主动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发现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和县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十七条 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
22、,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县安监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五章 园容和环卫管理 第十九条 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竹山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生产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
23、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二十三条 园区道路周边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园区内企业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必须向园区管理机构申请,由管委会批准,其中广告牌设置必须遵循有偿、规范、统一原则,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
24、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二十八条 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
25、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第二十九条 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
26、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三十二条 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厂区内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垃圾清运。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第三十三条 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
27、四条 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三十五条 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六条 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三十七条 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 第三十八条 园区内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
28、的企业和居民,向管委会和县环保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条 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第七章 经营与统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入园企业须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及管委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园区企业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账务不健全或不按要求报送数据报表
29、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园区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提前向管委会申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园区企业要于每月25日前向管委会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报送内容包括生产、效益、固定资产等数据指标。 各在建企业要按季度向管委会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的首月的5日前,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第八章 劳动保障管理 第四十五条 管委会根据企业用工要求与县劳动就业部门协调做好企业用工工作,鼓励入驻园区企业优先安排园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及残疾人就业,符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条件的,由管委会协调办理相关事宜。 第四十六条 园区企业招聘职工必须依
30、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聘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由劳动部门鉴证。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园区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园区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 综治工作管理 第四十九条 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发区范围内工业园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园区所在乡镇统一管理,园区办配合。 第五十条 园区企业应遵守有关治安管理
31、的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做好园区治安管理工作,“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 第五十一条 园区企业必须成立保卫科(室),配备专兼职保安人员做好企业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园区警务室做好治安群防群治工作。 第十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园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园区所在乡镇统一管理,园区办配合。 第五十三条 园区企业要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安排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配合管委会及园区所在乡镇做好本企业人员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及人口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卫、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的企业,管委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
32、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五条 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本制度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篇四: 工业园门卫管理制度工业园门卫管理制度 为加强工业园治安管理,保证正常生产秩序,确保工业园生产和 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出入管理 (一)公司员工 1、公司员工一律凭工作牌(临时工作证)刷卡进出工业园大门, 乘坐交通工具进出工业园的,应先刷卡再放行; 2、工作时间需要外出的,应经过厂部领导审批同意,门卫值班人 员做好员工出入登记。 3、被除名或离职的人员,需凭厂部开具的放行条,经门卫值 班人员检查行李后方可离开厂区。 (
33、二)外来人员 1、外来人员: 2、外来人员因事需进入工业园的,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做好来 访登记,填写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并电话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到门卫室接送来访者,并发放来访证,外来人员一时联系不上被访者的,可以在门卫室或指定位置等候。(无人接待的来访者,一律不得进入园区) 3、严禁闲杂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工业园。 4、外来人员离开园区必须归还来访证,损坏或丢失,赔偿20元 个。 (三)培训学员 1、培训学员由培训学校工作人员管理,入校发放培训证; 2、凡入园区的学员必须佩带培训证,无证人员不得进出大门,并 与培训学校校长电话核查; 二、物资出入管理 (一)公司物资(包括成品、样品等)出厂的,
34、凭工业园仓储中 心开具的产品出库单或放行条,经门卫核对无误并做好登记后才能离开厂区; (二)供货商送货入工业园,门卫应认真核对送货单,原则上危 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厂区需经过厂部领导审批或由采购部门接送。 三、车辆管理 (一)员工车辆进出工业园时,值班人员应做好出入登记; (二)员工车辆(非机动车)进出工业园时,门卫值班人员应督 促员工下车刷卡; (二)外来车辆请停放园区大门左侧(无人对接的车辆禁止进入 园区),外来车辆进出公司的,应先做好来访登记,门卫值班人员应做好身份确认,并履行出入物资检查; (三)门卫值班人员应引导进入厂区的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四、门卫岗位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门
35、卫管理制度,恪尽职守,文明执勤,微笑服 务。 (二)值班人员衣着整齐,讲究仪表,统一佩戴工作牌。 (三)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做到不脱岗、串岗、闲聊等等,不 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门卫值班室保持整洁,定期做好监控台、桌面的清洁工作; (五)严格执行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公司员工凭工作牌刷卡出入;外来人员(商务合作、来宾、培训、员工家属、求职人员等)进入厂区,应确认身份,通知接洽部门或有关人员,经确认无误后,做好来访登记并发放来访证或培训证。严禁闲杂或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六)严格执行物资管理规定,任何物资出入厂内均需办理有关 手续。 (七)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门卫负责对出入厂区的车辆实行
36、 登记检查,同时负责指导车辆(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进入停车位置。 (八)负责做好信件的登记、签收、分发工作。 (九)按时做好值班及交接班记录,形成值班记录档案。 (十)发生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变措施,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案,并作好记录。篇五: 工厂进出园区管理规定工业园进出园区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对进出人员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树立公司形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员的进出: 1、工厂所有员工从侧门人行通道进出工业园区必须佩带厂牌,以便门卫识别身份,给予放行。 2、因业务来往,外来人员须进出公司的,如供应商、媒体记者、软件公司等,由保安员电话通知被访者确认身份,同时保
37、安员需告知媒体记者严禁在工厂内部拍照,方可进入。 3、对于没有预先通知及联络的客户作为外来访客,必须凭有效证件一律填写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门卫则必须做到人来登记,人走登记,保证外来人员进出公司时间的准确性。 4、对清洁承包商、废品收购等各类相对固定的人员,请各厂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及相片二张,由行政部统一派发出入证。 5、招聘新员工时,由厂方相关人员到厂门外确认其应聘者身份后,排队带入园区。 6、所有外来人员一律要佩戴来访证,外来人员出厂时,应交回公司发放的临时来访证,门卫应检查其携带的物品,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对于任何外来人员,门卫都应履行上述要求,监控到位。不得在未经确认的情况下私自放行,
38、否则将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7、深圳总部出差人员一律在大门口下车,凭工作证进入工业园。 二、车辆的进出: 1、进入园区的所有货车(含人货车、的士头及所有速递公司车辆),由保安员与采购部相关人员电话联系,确认送货的去向后,派发相应的出入卡,从大门货车通道进出园区。 2、外来访客车辆(小客车),请在大门口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领取相应厂方的访客证,门卫给予放行,出门收回访客证,登记出园时间。 3、骑自行车、电动车员工从侧门单车通道进出园区,并自觉下车接受检查,所有车辆一律要求停放在指定区域(单车、电动车一律停放在3号楼东面的指定区域,小汽车一律停放在3号楼西面的指定区域)。如有不按要求停放者,罚款50
39、元/次。 4、乘坐工厂车辆上班的员工,统一在大门外下车,由侧门人行道进入园区(说明: 遇台风,暴雨时可乘车进入,门卫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三、工程临时施工人的管理: 1、由施工单位提前两天向行政部提出申请,工期达两日以上的需要办理“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 2、办理“临时出入证”所需资料: 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两张。 3、不超过一天的零星工程维修人员,可由厂方电话通知行政部,凭有效证件在大门登记后方可进入。 4、工程施工“临时出入证”申请表到行政部领取。 四、如果出现紧急和异常情况时,当班门卫应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进行处理。 本规定从201X年7月9日起开始执行。 行政部 201X年7月
40、8日 篇六: 园区管理制度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为推进园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深化效能建设,优化服务环境,严肃园区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促进园区全面发展,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制度 (一)工作时间 1、必须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 2、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 30-11: 30;下午13: 3016: 30 (夏令时); 上午 8: 30-11: 30;下午13: 0016: 30 (冬令时)。 (二)指纹考勤制度 1、公司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 2、打卡次数: 一日两次,即早上上
41、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打卡时间: 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园区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总经理批准后,月底由园区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园区考勤员进行管理。 6、考勤数据汇总: 由园区指定考勤数据汇总整理人员(潘虹)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
42、月27日汇总交总经理并将汇总资料存档。 二、请假制度 1、员工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 2、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 00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处理。 4、请假的核决权限 注: 如因部门负责人/副经理/总经理/书记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在得到领导本人电话许可后,交由园区考勤员(潘虹)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 5、对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
43、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但必须在事后2天内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6、请假申请单需副经理以上领导审批的,由请假人本人呈递办理请假申请单经审批后,由园区考勤员(潘虹)保存并通知本人。当月27日前连同考勤表一起交总经理,并将其与考勤表一同存档。 7、各类假期(除带薪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外)在休假期间所跨的公休日均作相应假别的休假处理。 三、缺勤规定 1、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打卡者,视为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现象将直接与年终奖金挂钩。 2、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 3、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
44、1倍扣款(在年终奖金发放时执行)。 4、凡旷工连续两天或全年累计三天者,一概予以违纪处罚,并按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 1.5倍扣款(在年终奖金发放时执行)。 5、其他: 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照规定或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应连带处分。 四、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工业园区办公室。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相关表样 1、请假申请表 2、外勤登记表 3、未打卡补签申请表请假申请表 附表2 外勤登记表 注: 1.此表适用于外勤工作的员工; 2.外出时须打卡,返回也须打卡,特殊情况不能返回打卡的,请在事由里备注。未打卡补签申请表 篇七: 产
45、业园管理办法湖州(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电商产业,保障产业园良好运行,提升产业园品牌形象,根据湖州市政府、湖州市南太湖集聚管委会和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企业相关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市分公司)负责整个产业园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障产业园良好运行。 第二章 入园管理 第三条 园区内所有企业必须服从湖州市分公司的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与湖州市分公司园区管理人员进行对接。 第四条 园区内所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园区内规章制度执行,入驻企
46、业在园区内的上、下班时间应向湖州市分公司备案,如需加班加点需提前报备。 第五条 园区内所有企业员工应遵纪守法,讲文明,懂礼貌,具有良好的道德规范。 第六条 爱护园区内的公共财物,确保园区公共资产不受损失。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七条 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道路,公用设施,不得碾压绿化草坪,损坏路面路牌及各类标志等园区公共设施。第八条 非产业园所属机动车辆进出产业园需登记信息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机动车辆在园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需按指示标识前行,园区内禁止鸣喇叭。 第十条 车辆应停放在划定区域的指定位置,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管理,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 第十一条 不准在行车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以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园区内速递生产场地及办公室、厕所、公用绿地及其设施等卫生由湖州市分公司安排人员负责清理打扫。 第十三条 各入驻企业内部卫生清理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各单位内部的卫生,由单位负责人安排日常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