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交接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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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黄登水电工程工作任务接替交接管理制度水电四局黄登工程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批 准:审 核:校 核:编 制:工作任务交接接替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交接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密性,结合项目部及办公室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属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职务任免及岗位交流过程中工作交接的管理。第二章 交接的人员第三条 工作交接的人员包括:移交人、接替人和督办人。第四条 移交人是指离开在职工作岗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第五条 接替人是指接管现职岗位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 督办人是指

2、监督工作交接的人员,督办人至少2人,由项目部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确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其他原因,可由项目部相关人员参与督办。督办人负责监督在工作交接中人员是否齐全、应交接的工作是否遗漏、交接中是否按规定办理行为等。第三章 交接的时间、地点第七条 工作交接离岗之前完成,具体时间由移交人与接替人商定后报告部门负责人。第八条 工作交接地点原则上应为移交人工作岗位所在地。第九条 确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或在移交人工作岗位所在地进行工作交接的,经请示项目部主管领导同意后,采用打电话、传真等形式交接。第四章 交接的内容第十条 工作所需要的各种印鉴、图章、资料、已完成的工作和需继续完成的工作任务,在岗工作注

3、意事项等。第十一条 与工作相关的各种文件、记录(含电子文档)等。第十二条 本岗位相关工作,包括已处理完毕、正在处理和待处理的。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第五章 交接的程序第十四条 移交人根据现职岗位工作和交接内容填写工作交接单(见附件),移交内容需详细说明的应附页说明。1、移交的印鉴、图章应在工作交接单中逐枚列明,并加盖戳记。2、移交的文件、记录应分类装订成册,并注明数量、年份、密级和保管期限等。3、移交的本岗位相关工作,确因客观因素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形成书面工作进度、处理意见和阶段性处理结果。4、移交人代保管的物品要逐项列出明细一并移交,不能据为己有。第十五条 移交人与接替人在督办人的监

4、督下,进行工作交接。移交人按工作交接单逐项移交,接替人逐项核对点收。第十六条 工作交接完毕,移交人、接替人、督办人必须在工作交接单的指定位置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工作交接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工作交接单上必须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督办人的职务、姓名、工作交接单页码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第六章 交接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第十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工作交接实行回避原则。督办人与移交人、接替人有亲属关系的,应予以回避。第十九条 工作交接时,移交人、接替人和督办人原则上必须同时在场,缺一不可。第二十条 移交人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工作交接的,经请示项目部主管领导同意后,移交人单位负责

5、人可指定专人协助办理工作交接。第二十一条 工作交接内容涉及到其他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员应到场参与工作交接,并在工作交接单的指定位置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 接替人必须按照工作交接单所列内容认真核对交接事项,详细查阅相关资料,有权对未尽事宜提出异议。对于因接替人未认真履行工作交接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接替人承担。第二十三条 对于工作交接中疏漏的事项,应当补办工作交接手续。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移交人应负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已写出说明,但在接替人继续处理相关业务时出现困难、需要移交人协助时,移交人必须协助办理。第二十五条 移交人在工作交接前,不得故意藏匿、销毁、变卖或以其他方式私自处理重要物件。第二十六条 工作交接时,移交人、接替人不得故意隐瞒、欺骗交接内容,不得虚填工作交接单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移交人、接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违纪处理;形成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项目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检察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工作任务接替交接单附件:工作任务接替交接单单位名称: 交接日期:移交人: 职务: 接替人: 职务: 督办人: 职务: 序号交接内容内容说明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人签字: 接替人签字:督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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