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双回访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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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双回访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加强工商队伍廉政建设,促进公平、公正、廉洁执法,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双回访是指案件办结后,办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主管局长或者办案机构负责人的带领下,对在案件回访范围内的被处罚相对人进行首次回访,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其次在机关负责人的带领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法制部门配合,对案件进行抽查回访,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推进依法行政的原则。第四条 案件回访须二人以上,持证

2、文明回访。第五条 案件回访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第六条 案件回访采取上门回访、电话回访或信函回访等方式。具体方式由案件回访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第七条 办案机构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自行确定回访范围和数量。纪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抽查回访率不得低于30%。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重点抽查回访的范围:1、案件回访适用对公民罚款三千元,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案件;2、具有典型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3、处罚相对人涉及公用企业的;4、办案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认为需要回访的有关案件。第九条 案件回访的基本内容:1、听取案件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行政处罚;2、当事人是否继续从事违法违章行为;办案机构是否存在以罚代管、罚款放行的行为;3、工商人员在办案时是否存在接受宴请、索要钱物等不廉洁行为;是否存在执法不公、态度粗暴或其它违规违纪行为;4、工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第九条 案件回访人必须客观、真实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实事求是反映处罚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对案件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并督促其整改。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办案机构装入行政处罚案卷,一份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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