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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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直机关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方案根据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的通知(中车治20114号)和省关于印发省直机关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车治组201111号),现就市直机关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方案提出如下:一、 超编车辆的处理各相关单位于 3 月 20 日前将超编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权证上交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车办),车辆暂时封存在实际使用单位。按规定收缴后,统一调剂或拍卖。二、超标车辆的处理(一)对排气量2.0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双超标车辆处理。1、购置时间不超过2年的双超标车。

2、各相关单位于3月20 日前将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权证上交市公车办,车辆暂时封存在实际使用单位。对评估符合标准的经批准后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统一调剂或拍卖。2、购置时间2至4年内的双超标车。各相关单位于3月20日前交由市公车办组织统一评估。对评估结果符合标准的经批准后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则统一调剂或拍卖。3、购置时间4至8年的双超车。经批准后可继续使用。4、购置时间超过8年或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双超车,可继续使用。(二)对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2.0升以上的单超标车辆处理。1、购置时间2年内的排气量超标车。各相关单位3月20日前将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权证上交市公车办,车辆暂

3、时封存在实际使用单位。由市公车办组织统一评估,评估后符合标准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则统一调剂或拍卖。2、购置时间超过2年的排气量超标车。各相关单位3月20日前报市公车办,经批准后继续使用。(三)对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上的单超标车辆处理。1、购置时间2年内的价格单超标车,各相关单位在3月20日前将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等权证上交市公车办,车辆暂时封存在实际使用单位。统一评估后符合标准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则统一调剂或拍卖。2、购置时间2至4年的价格单超标车。各相关单位在3月20日前,提交市公车办组织统一测算、评估。测算、评估结果符合规定标准的经批准后继续使用;价格

4、仍高于25万元的,各相关单位在3月20日前将车辆上缴市公车办,经批准后统一调剂或拍卖。3、购置时间4年以上的价格单超标车,各相关单位于3月20日前报市公车办,经批准后继续使用。(四)对省产自主品牌的超标车辆处理相关单位于3月20日前,报经市公车办研究批准后,可继续使用。上述所有以继续使用方式处理的超标车辆,须统一报经省公车办审批同意后实施。三、摊派款项所购车辆的处理相关单位于3月20日前将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书等权证上交市公车办,车辆暂时封存在实际使用单位。经研究后统一进行拍卖处理。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四、违规换车、借车、豪华装饰等车辆的的处理(一)对违规换车、借车、豪华装饰车辆的处理。由相

5、关单位在3月20日之前,自行按照规定纠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公车办备案。(二)有户无车的处理1、车管部门有车辆信息,但已办理转让、报废等相关手续的,由相关单位在3月20日前,自行办理过户、销户手续,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公车办备案。2、车管部门有车辆信息,经核实车辆确已不存在,但无转让、报废等相关手续,在3月30日前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公车办备案。(三)挂户车辆的处理被挂户单位督促车辆实际使用单位,在3月30日前严格按规定办理相关车辆过户手续,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公车办备案。五、要求(一)市直机关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由市公车办会同市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市直各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实施。(二)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主动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逐车完成纠正处理任务。(三)对未按时完成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的单位,将依照中央关于印发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办法的通知(中车治20114号)第六章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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