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基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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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基本制度”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基本制度重新规范为: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服务承诺制、同岗替代制、失职追究制。各单位应认真按照 “八项基本制度”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单位明确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能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工作制度。各级机关单位应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位说明书,对机关内设机构和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内容、数量、质量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人。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任务明确、要求具体;责任到人、便于操作。岗位

2、责任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本机关(单位)的主要职责;领导岗位职责;内设科室的具体职责;每个岗位职责;每个岗位的责任人。建立主要领导岗位责任制,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明确业务职责,也要明确队伍建设职责。除职能涉密的岗位外,每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应当公开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履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以不同方式向机关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询问到该单位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应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有关事项的工作制度。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积极主动,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

3、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都不得拒绝搪塞、推诿扯皮;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努力为办事人服务,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素养。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责任: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收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并登记下管理服务相对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再转交给经办人办理。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在岗时,应告知其经办科室负责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管理服务相对

4、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解释并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引导其到相关的部门办理。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办理。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一次性告知制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如何办理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的工作制度。具有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权的单位,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时限、程序和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在办事窗口上墙或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查询,并印成服

5、务指南或办事须知,一次性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经办人有责任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的有关内容回答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咨询,向其作口头说明、解释。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耐心地告知其不予办理的理由。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可以一推了之。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取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书面材料应存档

6、备查。机关单位及所属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适用的。限时办结制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

7、办结时限,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并按照服务承诺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对正常受理可以即办事项,应即时予以办理,不得已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和收件时间。如申请的事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超时限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时限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定报备制否定

8、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各项受理的业务中,发现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否定报备的适用情形: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不应办理的;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法提供必须的证件材料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审核后有误或不实而不能办理的;管理服务相对人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虚假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查证属实的。否定报备的程序:经办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符合否定报备情形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

9、记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经办人意见、经办科室负责人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送交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对重要事项的否定,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单位领导在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的否定报备登记表应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否定报备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应要求管理服

10、务相对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超越权限随意行使否定权的,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职能要求,对外服务项目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简化办事程序。承诺的办事程序应力求科学、合理、简便,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最大限度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限时办结。对审批流转签批时间应作出明确规定,承诺办结时限应比法定时限短。提供优质服务。

11、制定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标准,规范文明办公用语。承诺待人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提供优质服务。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工作作风、举报监督、服务收费等方面作出承诺。本机关单位的服务承诺事项,应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上墙上网、触摸屏、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让群众知晓。强化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设立意见薄,做好投诉事项和查处情况的记录和存档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反映的违诺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实后,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同岗替代制同岗替代制是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时,应指定相同或近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其职责,设立A、B角,以保证工

12、作连续性的制度。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一级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出现脱岗现象,防止“窗口”单位发生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等问题。岗位工作人员回到工作岗位时,顶岗人员及时将办理相关业务情况告知。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机关单位领导班子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某副职不在岗位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领导职责。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

13、诿、留置、拖延或不办。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失职追究制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遭受侵害或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失职的种类和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省、市、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区分。失职追究及处理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政纪处分的,按照省、市、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给予效能通报批评、效能

14、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党政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处置不当、用人失察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构成违法违纪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依法依纪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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