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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造重组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改造、重组、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注册登记行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改造重组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注册登记的意见精神,按照全体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县级行政区划+乡镇地域名称+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县级行政区划+乡镇地域名称+基层供销合作社。第三条 住所:第四条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其正常经
2、营活动,不得挪用、平调和侵占其资产。第六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的专用标识。 第二章 股东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基层供销合作社由旗(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旗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其他股东(包括村民委员会、农牧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社会成员和团体等)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不少于3人。第八条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股份按每股人民币壹元化分成等额股份,共股。其中旗县级供销合作社持股股,占总股本的%(原则上旗县级供销合作社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4%);其他股东持股股,占总股本的%。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一)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
3、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二)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利用企业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四)按照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维护企业利益; (二)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遵守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四)积极参与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企业开展业务经营,促进企业发展; (五)接受企业指导,严格履行合同,守法、诚信经营;(六)为企业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4、任,基层供销合作社以全部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章 股东大会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审议批准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八)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转让出资等做出决议;(十)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一)对
5、变更经营范围作出决定; (十二)修改章程;(十三)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十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的一般事项,须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对涉及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及上述第八、第十和第十二项等事项的决定,须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遇有以下情况时,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公司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二)企业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三)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四)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召集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通知股东,并说明事由。 第十
6、五条 每次股东大会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应对会议通过决议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第四章 董事会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兼任法人代表,由旗县级供销合作社派人担任,董事人,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负责管理企业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四)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企业增加或者
7、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八)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方案;(九)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主任)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副主任)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二)决定企业各种财产的租赁、购置、转让或抵押;(十三)代表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组织实施;(十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董事会 (时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 每次董事会均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第五章
8、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设总经理(主任)1人,副总经理(副主任)人。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主任)由旗县级供销合作社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主任)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事会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是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设主席(主任)1人,监事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其中:监事会主席由旗县级供销合作社提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中应包括农牧民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职权:(一)监督检查董事会对上级指示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9、(二)监督检查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完成上级部门计划的情况;(三)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四)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时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决议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旗县级供销合作社报告。第七章 收益分配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制作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当报旗县级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照以下
10、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提取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具体比例由企业自定) (四)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股利;(五)按入社农牧民的交易额实行二次返利。第八章 转让出资 第二十八条 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解聘、退休、亡故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回购,回购的股份可由现有股东购买,也可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现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方案,须经旗县级供销合作社批准。 第二十九条 股东自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第九章 变更与清算 第三十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
11、、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一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董事会应制定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向旗县级供销合作社报告,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分立、合并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当事各方签定协议,明确划分资产,处理好债权、债务,并在决议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其资产。 第三十三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清算后的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并报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以上条款可视具体情况相应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