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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山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章程(2006年1月26日江山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二届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江山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我市从事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并按章程组织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促进我市消防器材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做大做强我市消防器材产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山市消防器材产业领导小组、江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江山市政协办公楼一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江山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协会
2、会员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宣传国家的相关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向会员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市场发展趋势、有关新产品介绍; (三)在会员之间广泛开展信息、技术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四)完成政府和会员交给协会办理的其他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员、会费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自愿加入本协会,并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副会长审核通过;(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江山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入
3、会手续; (五)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以协会的名义谋取私人利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一年不交会费、两次不参加年会或其它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之一者,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4、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费标准为:会员200元/年,理事300元/年,副会长、会长500元/年;会费按年度交协会秘书长或由各省(市、自治区)副会长代收。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协会其他重大事议;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
5、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山市消防器材产业领导小组审查并经江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的职权是:(一)决定个别理事、副秘书长的调整;(二)审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授予名誉会员称号;(三)确定本会工作、经营等机构的设置和批准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四)研究处理某些急需的问题。会长会议实行常务制,常务会议由
6、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指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须有半数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在江山市消防器材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分别从理事、会员中产生。会长实行差额选举,副会长实行等额选举,未当选的会长候选人作为当然的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职条件为: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为人公道正派,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四)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 70 周岁
7、; (五)身体健康,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报江山市消防器材产业领导小组审查并交江山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所在省(市、自治区)会员、理事会议;(二)推荐和审查入会会员资格;(三)代收所在省(市、自治区)会员会费;(四)核发所在
8、省(市、自治区)会员的会员证、年会出席证、回乡汽车通行证。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负责协会会费管理,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9、经费使用 (一)协会日常业务工作支出; (二)宣传、服务等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经费管理。严格按财务制度管理协会的经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15 日内,经江山市消防器材产业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并报江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第三十条 本协会如果终止活动,终止前须经江山市消防器材产业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在主管单位与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对人、财、物进行清理清算,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6年 1月 2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江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