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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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三:深圳市交通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直各单位(处室)(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含交通专项资金、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部门预算资金、政府投资计划资金等)和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财审处负责统筹管理全局政府采购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编制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

2、下达各单位执行;(二)内设政府采购管理员和操作员各一名,分别保管政府采购密钥;(三)审核局各采购单位申报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四)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局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五)及时收集和发布市财政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管理规定;(六)汇总分析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第四条 各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具体职责是:(一)根据交通专项资金、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年度部门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计划,拟定本单位(处室)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财审处审核汇总;(二)负责实施本单位(处室)的政府采购计划;(三)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料申报、审核报批招标文件、评标、验收、付款等相关业

3、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系;(四)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市局各项规章制度。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三章 采购方式第六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协议采购);(二)竞争性谈判;(三)单一来源采购;(四)询价采购;(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第七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采购,不得把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第八条 非公开招标采

4、购方式的申请原则上与年初资金计划编制同步提出,同时在集中采购预算中将该项目单列,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审核批准。 第九条 除法定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一)上级部门补助部分资金采购指定货物、服务或唯一来源的工程项目;(二)原有系统工程的延续性建设,因兼容性或者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三)其他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第四章 采购程序第十条 财审处根据经批准的资金计划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立项。第十一条 各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填写交通局政府采购登记表,编制采购项目需求文件。 第十二条 财审处审核项目需求文件,网上申报采购。属公开招标方式的,直

5、接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并形成招标文件;属其他采购方式的,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经项目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采购单位确认项目招标文件,采购管理员网上确认标书。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各采购单位经分管局领导授权委派评标人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评标工作。第十五条 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不得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不得申请由单位自行采购。已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如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经财审处确认后,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已完成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依据中标通知书及时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办理资金支付

6、手续。严禁随意更改或增减项目内容,如确因设计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变更或增减的,须提前申报,并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应急项目采购按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属于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填写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财审处审核,经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并加盖局公章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按合同约定将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属于单位自行支付的采购资金按合同约定付款。第十九条 各采购单位应做好采购文件的分类、建档保管工作,防止资料遗失、泄露。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登记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答复、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成果、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财审处应当加强对全局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审计、财政部门,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不按规定招标或分拆项目规避招标、擅自变更采购项目及方式,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和财政部门规定有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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