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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以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重点支持师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工作。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对
2、象为学校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中青年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品学兼优、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研究生、本科生;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专家学者。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稳定支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学校统筹规划、专家论证评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具体负责”的模式进行管理。第六条 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发展规划办、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总体规划,拟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组
3、织制定相关经费和项目管理办法等。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与发展规划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负责组织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入库、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项目管理部门须于每年12月中旬前组织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立项等工作。所有项目应签订合同书,明确项目研究内容及考核结题方式,未签订合同书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第八条 对立项的项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统一纳入“湖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于11月底上传至教育部、财政部“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平台”。对未纳入“
4、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的项目不予支持。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周期为13年。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书中项目的负责人、经费使用计划、需要完成的研究任务等原则上不得调整。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申请调离学校,须向人力资源处提出申请,由科研院、社科处对合同书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未完成任务者,须归还基本科研业务费后再办理调离手续。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出国、外出学习进修1年及以上,须向项目管理部门、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可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1因调离、毕业等致
5、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2未经备案学习进修、出国等1年及以上的;3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4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5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十四条 各项目管理部门须于每年12月底,组织完成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经费执行情况等进行考核、结题,并将考核、结题情况报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汇总后,统一上传至教育部“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平台”。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题一律为“不合格”:1到期未完成研究任务;2提供验收的技术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3未经审批,对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经费使用计划等做出较大调整;4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5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十六条
6、对考核、结题“不合格”的项目,收回结余经费,暂缓或停止下拨第二年预算经费。在完成任务前,不得申请基本科研业务费新的资助项目。第十七条 对到期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须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部门、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提出延长考核、结题期限的申请。第十八条 申请延长期限为1年。延长期内,资助经费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但不得申请基本科研业务费新的资助项目。延长期满仍不能验收“合格”的,3年内不得申请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研究报告、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归湖南大学所有。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均须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7、专项资金资助”字样,否则考核不予认可。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结合上年度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资金规模和下年度的预算控制数,拟定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方案,报学校预算与经费审核委员会审议,并列入学校总体预算。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数据采集/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等。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
8、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有关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
9、事务等费用。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的劳务性费用,以及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校外咨询专家的费用。劳务费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填列,单独核定。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须根据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虚增、虚列支出,不得随意改变经费使用用途。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以下项目: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科研项目配套经
10、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运行费用。第二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拨付实行一次性核定、分年度预算、分年度结算的制度。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经费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奖惩制度。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按时间节点收回制度。各项目须于每年6月25前执行完预算的60%,9月25日前执行完80%,11月30日前全部执行完毕。对逾期未执行完规定比例的剩余部分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第二十七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第二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由学校建立专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各项目管理部门须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报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