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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12修订版)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2年9月说 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文字为可选项。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12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团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校友会、商
2、会;行业性社团一般称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第二条 本会是由 自愿组成的 性(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如区县登记的社会团体,应明确住所设在上海市 区。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一) ;(二) ;(三) ;。任务是社会团体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
3、容应当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对社会团体任务的概括,内容应当简练,字数加标点符号不超过60字。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行业性社会团体不得吸收个人会员。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一) ;(二) ;
4、(三)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但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
5、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可自行确定其它的权利和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
6、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年最长不超过四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
7、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5%30%之间,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少于50个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修改章程;(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理事人数不得少于7人,但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如本会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的,应当在本条中载明,本章二十一条第三款不作表述。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8、)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年最长为4年,应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
9、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四)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六)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负责人(含理事、常务理事)选
10、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如社会团体秘书长由理事会聘免的,本条第三项应表述为选举或者罢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第五项应表述为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
11、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人数超过3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但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人
12、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务理事会,无需拟定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
13、项。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
14、担任。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在本条中载明,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的,须在选举前将人员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第三十
15、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6、,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本条中的第四项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职权,如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理事长(会长)担任的,则本条中的第四项不作表述,应当另写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五)向理事
17、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六)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内设日常办事机构的,无需拟定本条款。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没有内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无需拟
18、定本条款。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 ;(二) ;(三) ;。可选项: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四十二条
19、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本会接
20、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条 本会
21、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