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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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粮集团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郑州院”)本部及业务涉及的在建工程。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郑州院安全生产目标、目标分解,同时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条款。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第四条 郑州院安全生产目标如下:1、郑州院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为零。2、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约率达到100%。3、特种工人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

2、0%。4、岗前安全三级教育率达到100%。5、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项目执行率达到90%。第三章 目标分解第五条 郑州院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如下:1、不发生郑州院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院长、主管院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筹)、其他各业务及职能部门负责)2、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约率达到100%。(主管院领导、各业务及职能部门负责)3、特种工人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安全生产管理部(筹)、工程项目管理部、干燥所、机械厂、叶片厂、物业部负责)4、岗前安全三级教育率达到100%。(主管院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筹)、各业务及职能部门负责)5、按照施工

3、组织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项目执行率达到90%。(工程项目管理部、干燥所负责)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郑州院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各级部门和领导的责任与义务,划分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筹)负责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郑州院层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其余各部门负责其职能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制度制定与执行,负责部门安全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并进行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划分。安全事故发生人(直接责任人)-安全事故发生工地或职能小组负责人(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重要领

4、导责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部门的主管院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部(筹)(制度、教育、检查责任)-安全生产管理部(筹)主管院领导(制度、教育、检查领导责任)-郑州院院长(领导责任)。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第九条 对于未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

5、业的;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5、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6、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策划、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4、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的;5、擅自改变上一级单位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6、第十二条 对连续12 个月内发生一起及以上郑州院三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部门,郑州院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事故发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事故发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提拔。第十三条 郑州院根据各部门年度内发生责任事故的情况,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业绩考核结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数扣减(与年终绩效挂钩):1、发生郑州院三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事故扣3分;2、发生郑州院二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10 分;3、发生郑州院一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20 分;4、发生郑州院一级以上责任事故(对应集团二级及以上),每发生一起扣30 分;5、发生责任事故瞒报

7、、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每发生一起扣15 分。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部门责任人,郑州院执行“一票否决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年度业绩考核得分为零分:(1)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郑州院一级以上责任事故;(2)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三次及以上郑州院一级责任事故;(3)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郑州院二级或一级责任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第十五条 对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部门有关责任人,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应按以下情形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1、 一次死亡1 人的,给予降职一级处分;2、 一次死亡2 人的,给予降职两级处分;3、 一次死亡3 人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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