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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医科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一、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二、到重庆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以外地区出差,出差前应取得书面的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重庆医科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或培训的人员应加附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公务出差审批单为报销差旅费的必备原始凭证。三、党委副书记及
2、党委系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报请党委书记批准;副校长及各院系、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报请校长批准;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人员出差,报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副处级以下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报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批准。四、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不变。五、本规定与以前相关规定相抵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附件:重庆医科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重庆医科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出差人工号和姓名职务所在部门经费项目同行人姓名出差日期起始日期: 年 月 日结束日期: 年 月 日出差目的地出差事由出差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校领导签字备注:党委副书记及党委系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报请党委书记批准;副校长及各院系、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报请校长批准;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人员出差,报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副处级以下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报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批准。重庆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