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工会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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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局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保证工会资产安全,全面贯彻落实工会财务工作“为基层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会计法)、财政部工会会计制度、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铁路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局工会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工会及各基层单位工会;部分条款适用于局工会所属文体事业单位。第三条 铁路局工会按照铁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要求,铁路局工会财务管理级次如下:铁路局工会,

2、 局工会直接管理的各大口单位工会,基层站段工会及文体事业单位。 第四条 工会财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对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推动工会财务工作创新;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为铁路工运事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和提供财力保障;合理筹集和运用资金,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加强工会资产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真实反映本单位工会财务状况,对本单位工会经济活动进行核算、控制和监督。第五条 各级工会的一切经济活动要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归口于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工会委员会(常委会)必须把财务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财务工作。对重大经济事项要坚持集体讨论

3、决策,实行社团法人代表负责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和大额资金联签制度。工会主席对本级工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保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国家和工会组织赋予的权限,做好财会工作。第六条 各基层工会须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有资金结算中心地区的工会,必须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无资金结算中心地区的工会,经铁路局批准可在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开立账户。非社团法人的工会,不得开立银行账户。第七条 各级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都必须执行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铁路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行

4、政财务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核算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基层工会的财会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财务部门代管,原则上由行政财务部门副职及以上或主管会计人员担任工会财务主管,按照岗位牵制制度,同时配备会计、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从事工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基层工会调整工会财务主管和会计人员,要征得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必须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会计、出纳岗位分设,钱、账、物要分管。工会的各项资金、财产要统一纳入工会会计核算。各级工会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 第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5、和报告。工会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会计核算应当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工会会计制度和全总工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第十条 根据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铁路工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铁路局工会收缴行政拨入的工会经费,除按规定比例上缴全总、铁总和省总外,用于基层工会经费比例不得少于60%;会费收入全部由基层工会自行留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工会预算是经过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铁路工会预算管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第十二条 工会预算分为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两类。

6、本级预算是指作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并有经费分成收入的工会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局工会本级供给的单位预算在内。单位预算是指依靠本级预算供给的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单位。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权是: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并负责贯彻实施;审批、汇总所属基层工会和文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协调处理工会与行政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与经济关系;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文体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执行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工会

7、预算是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组成。一、预算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工会会员缴纳);2、拨缴经费收入(行政向工会拨付);3、上级补助收入(上级拨入);4、行政补助收入;5、事业收入;6、投资收益;7、其他收入。二、预算支出包括:1、职工活动支出;2、维权支出;3、业务支出;4、行政支出;5、资本性支出;6、补助下级支出(下拨支出);7、事业支出;8、其他支出。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要求。工会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编制原则和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各级工会和文体事业单位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第十六条 预

8、算项目的具体编制。一、预算收入的编制。按目标管理的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进行安排。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预计本年度各项增减变动因素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要求,按照收入来源,依法、真实、完整、合理、稳妥地编制,不得人为低估、隐瞒收入。 1.会费收入。按本年度预计会员应缴纳会费的工资基数及规定的会费交纳比例计算编制。可按上年行政拨缴经费收入与会费收入的比例乘以当年行政拨缴经费预算数计算编制。2、拨缴经费收入。按行政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和规定的拨交比例(在岗与非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之和的2%)计算编制。归属于本级工会经费的分成收入和下级工会应上缴本级的经费收入纳入本级拨缴经费收入预算。本级的拨缴经费收

9、入预算不包括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收入。 3、上级补助(上拨)收入。根据上级工会补助计划和有关要求确定目标进行编制。基层工会根据上级工会下达的年度收入计划数进行编制,经常性定额(定率)补助纳入“上级补助收入回拨补助”预算,专项补助纳入“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补助”预算。文体事业单位按照局工会年度工作要求向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及局文化体育事业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年度活动计划,结合上年实际和当年工作任务及可能发生的变动因素等情况进行测算编制,按项目分别纳入事业预算表的“上拨收入”和“拨入专款”预算。4、行政补助收入。按照行政根据工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签订的集体合同,预计当年

10、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进行编制。5、事业收入。局工会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执行工会事业单位财会制度。 6、投资收益。有投资项目并预期能获得收益的,应根据投资情况编制投资收益预算。7、其他收入。按上年实际完成情况及当年可能发生的增减变动因素确定。二、预算支出的编制。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工作的特点,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优化经费支出结构,结合工会工作特点,把资金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1、职工活动支出。根据年度组织开展职工活动计划的实际需要与财力、物力的可能进行编制。其中,基层工会用会费支付的组织会员集体活动的各项费用,按照活动的内容、次

11、数、人数、开支标准计算编制。根据铁路总工会“会费全部由基层工会自行留用”的原则,会员活动支出预算可按会费收入预算的全额编制。 2、维权支出。按照工会开展的维权活动项目及工会财力情况,逐项编制。基层工会不编制本项预算。3、业务支出。按照工会当年开展工作业务项目及费用标准,逐项安排详细计算编制。包括上级工会拨给基层工会的“三线”建设支出和基层工会经费补充投入的“四小”建设设备和物品购置及维修支出。4、行政支出。应严格按照上级工会的有关政策、制度、费用标准和规定,按核定的人员编制。基层工会不编制本项预算。5、资本性支出。根据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财力可能计算编制。基层工会不编制本项预算。6、补助下级支出

12、。上级工会根据定额(定率)和工作任务需要计算编制,包括经常性回拨补助和专项补助。基层工会不编制本项预算。7、事业支出。局工会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执行工会事业单位财会制度。局工会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对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列入本项预算。8、其他支出。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及工会经费的支付能力,统筹安排编制。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与审批。1、局工会本级预算的编制,由局工会(综合)财务部负责,根据上级工会的预算管理要求,在科学预测本级年度经费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的基础上编制预算方案,提交常委会讨论通过。经局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铁总审批。 2、基层工会预算的编制,由工会财务主管人员在预算期前

13、,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方案,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主管工会审批。 3、基层工会的预算外支出, 必须经工会委员会或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超过5000元以上的须报局工会(综合)财务部审批。第十八条 工会预算每会计年度编制一次。按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经上级工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在预算未批准前,只能开支必要的经常费用,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费及信息网络购建等费用一般不得开支,如遇紧急情况,应事先请示。第十九条 工会预算的执行与调整。1、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常委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或财务委员负责。2、

14、要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范围、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执行。3、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大宗物资采购要实行集体采购制度。专项工程、专项设备购置和专项维修,应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经主管工会和有关专业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专项资金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出结果向主管工会上报反馈单。4、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增减收支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相同。第二十条 预算的监督。1、各级工

15、会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与监督。2、上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所属文体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3、基层工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预算,或擅自决定重大开支项目,上级工会不予审批,责令其做出检查和纠正,并视其情节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工会预算报表构成:1、工会经费收支预算表(预算01表)2、铁路“三不让”承诺资金收支预算表(预算02表)3、工会经费收支预算汇总表(预汇1表)4、铁路“三不让”承诺资金收支预算汇总表(预汇02表)5、预算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预算说明书的编制。预算说明书要说明有关预算数字的测算依据,预算的安排与上期决算相比较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

16、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主要包括:、编制的原则、目标和效果。、有关预算数字测算的依据及结果。、分析与上期决算相比较增、减变动的原因及达到一定目标所采取的措施。、需要说明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预算的报送时间按预、决算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二十四条 收入管理,就是对工会收入的范围、标准、定额、方法和效果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工会收入是依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为实现工会工作方针和职能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工会开展各项活动的物质保证。各级工会都必须把收入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切实抓好。做到及时、足额收缴经

17、费,按规定上解。第二十五条 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工会会员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和铁总的有关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活动费。凡加入中国工会的会员,必须遵照中国工会章程,向所在单位工会缴纳会费。会费是基层工会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照本人月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之和的0.5%计算缴纳,并随上述三项工资的变动及时调整会员的会费缴纳基数。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必须全部归口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并保证及时、足额收缴。第二十六条 拨缴经费收入。1、拨交经费的依据。根据工会法、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

18、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200325号)以及铁路总工会和铁道部财务司关于做好工会经费计拨工作的函(铁工函200513号)的要求,凡是铁路局所属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2、拨缴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应计算在内。3、拨缴经费的方式。运营单位依法计提的工会经费收缴由局财务处按月集中向局工会计拨;多经系统归口由局投资管理中心工会统一收缴,按比例向局工会上缴;其他非运营单位按隶属关系直接向局直属机关工会和局工会上缴。年度终了,以本年实际工资总额应计

19、提的工会经费与实际付款差额部分以帐单签认进行清算,于年度决算结束后10日内通过银行货币资金缴拨给工会。4、行政拨缴经费收入执行权责发生制。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向缴款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第二十七条 上级补助(上拨)收入。上级补助(上拨)收入是指上级工会根据预算或申请对所属工会拨入的经费或补助。主要有回拨补助(经常费补助)和专项补助。1、回拨补助(经常费补助)。是上级工会按照年度预算安排拨给下级工会的经常性补助收入。2、专项补助。是上级工会拨给的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补助款。基层工会收到上级拨款后,要按指定用途使用,并与上级工会做好年度对账工作。第二十八条 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

20、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在正常拨交工会经费之外给予工会的补助和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基本建设、大型修理、大型活动的补助等。此项补助是工会经费收入的来源之一,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第二十九条 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独立核算的工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局工会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执行工会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第三十条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工会利用部分结余资金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列转投资收益必须遵循谨慎原则。基层工会不使用本科目。第三十一条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收入。包括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有关责任人赔款、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其他

21、杂项收入等。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三十二条 支出管理,就是对工会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定额、方法和效果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经费支出管理工作,就是要充分发挥工会资金的使用作用,为实现工会工作方针、任务、目标提供资金保障。第三十三条 工会经费使用原则。1、为基层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原则。尽可能多地把工会经费用于基层职工活动之中。2、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分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照顾一般,控制行政费开支,保证职工活动的需要。3、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使用经费要精打细算,力求少花钱,多办事,用好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4、遵纪守法,严肃财经纪律的原则。严格执行会计法和

22、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第三十四条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工会经费开支范围是指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法规、制度,确定的开支内容。工会经费开支范围要使工会资金既能保证实现工会工作方针、任务的需要,又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果。工会经费开支标准,是指在工会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内(包括行政应负责的经费和提供的补助费),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工会以及铁路局相关制度、规定,各项按人或项目确定支出费用的货币资金额度,是工会财务主管部门掌握控制各项费用开支的统一规定。工会经费开支标准,遵循下列原则:第一、 工作实际需要与财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应当地市场价

23、格和社会总体消费水平的原则。一、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是各级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的旨在提高广大职工政治、文化、业务、身体素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1、职工教育费:(1)教育活动费。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的各项支出。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活动及读书、自学成才、文化培训等所需的教材、资料、图书费;兼职教师津贴及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成才)和积极分子奖励费;工会为职工举办的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知识培训费。(2)教育设备费。购置应由工会负担的各种教育设备支出。2、文体活动费。指工会开展职

24、工业余文体活动的各项支出。(1)文艺活动费。主要用于各级工会举办文艺演出、联欢会、晚会、艺术创作等所需的活动经费;组织文艺积极分子开展活动支付的交通费、培训费、观摩费和伙食补助费;购置的小型乐器、服装、道具、文艺参考资料及各种文艺消耗用品、设备维修费等开支;举办文艺创作及开展美术、书法、摄影、展览等群众性艺术创作活动的优秀节目、优秀作品的奖励费;电视片摄制制作费及汇映、评审、奖励费;节日举办庆祝、联欢会所支付的费用;文艺汇演奖励费和其他业余演出应由工会负担的开支。事业单位四大节日举办的各项小型游艺活动支出。 (2)文艺设备费。购置应由工会负担的各种文艺设备支出。 (3)体育活动费。组织职工开展

25、各项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应由工会负担的费用。包括购置各种球类、棋类、扑克、田径等体育用品与小型器械;各种运动服装的费用及设备维修、训练及比赛的伙食补助、观摩费;举办或组队参加运动会、单项赛事等体育比赛费用及奖励费。(4)体育设备费。购置应由工会负担的各种体育设备支出。3、宣传活动费。工会开展职工宣传活动的各项支出。(1)宣传业务费。主要用于各级工会开展宣传活动应由工会负担的开支。包括由工会组织的职工政治、时事、政策、法制纪律、科技讲座、报告会、生产宣传等方面所需的经费;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安全生产、科学文化、技术创新所需宣传费用及岗位明星评比奖励费;工会组织技术交流、网络宣传、媒体宣传费以

26、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需的资料、图片、光盘、纸张等消耗品费用;重大节日工会组织电影活动及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读报小组所需图书、报刊费;摄像、照相材料消耗费用,宣传设备维修费等。(2)宣传设备费。购置应由工会负担的各种宣传设备支出。 4、其他活动费。包括用于工会组织召开的劳模先进人物座谈会,劳模疗(休)养活动费;基层工会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的支出。如会员活动日、集体郊游、联欢会、游艺、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基层工会所收取的会员会费,全额由其支配、使用。会员活动费的实际支出不得超过会费收入。会员活动费结余不得变相分配给个人。二、维权支出。维权支出是指基层

27、以上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其他维权支出等项目。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工会单位在维护职工权益、参与企业集体协商、协调争议劳动关系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2.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单位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工会组织检查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开展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活动费等。3.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单位在维权工作中,向经济困难的或劳动争议方面案件的当事会员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和公

28、证费用。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向困难职工帮扶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按规定由工会经费负担的铁路“三不让”承诺资金;向困难职工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费用。5.送温暖费。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向职工送温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节日送温暖活动费用、经批准列支的职工救灾支出等。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以上各项维权活动之外的维权支出。如职工述求支出等。三、业务支出。业务支出是工会组织为充分履行工会职能,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三线”“四小”专项资金购置设备与物品支出。1、培训费。工会组织的专兼职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培训所需书籍、教材、参考资料、伙食补助费

29、、教室租金和讲课酬金等费用。2、会议费。召开工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代表团长联席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会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所需支付的费用等。3、外事费。用于工会开展国际交流等外事活动方面的费用。基层工会不使用本科目。 4、专项业务费。 为实现工会各项工作职能发生的专项业务支出。如工会开展的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及专题项目调研等专项业务活动支出;工会参与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视察费用;年终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考核表彰支出;职工家属活动费;经审专用经费;工会对外宣传活动费用;工会信息化建设费用;工会大宗材料印刷费用等。 (1)年终积极分子表彰。主要用于各级工会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

30、会工作者、优秀职工之友及先进车间、先进工会小组的奖励费;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津贴、专职工会主席接触尸体及传染病补助。(2)建家活动费。主要用于局工会对基层开展的“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建家活动和各级工会补充投入的文化、生活、卫生保健“三线”建设及“四小”、“六有”建设等活动所需的设备、物品购置,设备维修费和活动费用。 (3)职工家属活动费。主要用于职工家属活动应由工会负担的开支。包括工会组织女工家属先进人物座谈会,保护女职工权益,组织先进女职工集体活动所需的开支。(4)其他。工会业务用各种参考资料(经验汇编)、书籍、大宗材料、资料印刷费及与工会专项业务有关的其他支出。5、其他业务支

31、出。不属于上述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基层工会银行手续费、规定比例的招待费、在编的汽车定额内费用等支出。四、行政支出。行政支出指基层以上工会为保证工会日常工作正常进行而开支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各项日常支出。 1、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基层以上工会专职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汽车设备消耗费、汽车设备修缮费、办公设备消耗费、招待费、材料印刷费、电话通讯费、报刊费、银行手续费、清洁卫生费及其他杂项支出等。不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2、其他行政支出。主要用于不属于上述开支的其他行政费支出。如汽车驾驶员的劳动保护费用等。五、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指基层以上工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设备工具购置、修缮

32、和信息网络购建等发生的支出。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六、补助下级(下拨)支出。补助下级(下拨)支出是指主管工会根据预算拨给所属单位的正常活动经费和专项补助经费,正常活动经费每年分两次下拨。1、回拨补助(经常费补助)。主管工会按规定拨给所属基层工会的正常活动经费。2、专项补助。主管工会拨给所属基层工会有指定用途的专项经费。上级工会要定期与下级工会核对下拨的各类补助款项,上级工会“补助下级支出”各明细应与下级工会“上级补助收入”各明细对应一致,下级工会要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七、事业支出。事业支出是局工会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对所属独

33、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包括按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开展正常业务活动(无偿服务)的经费补助和经批准的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补助。局工会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单位执行工会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独立核算。 事业支出中的补助基建支出是指经过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批准,由工会经费承担的组成资产所有权不属于工会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费用。各级工会的办公、教育、职工文体活动设施场所等基本建设(大修更新)资金,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或行政解决。根据铁总铁路工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工会补助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支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确实迫切需要解决的群众文体活动场所;(2)确属行政经费不足,工会经费又有能力负担

34、,且补助部分不超过基本建设费用四分之一;(3)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报经铁总批准。八、 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项目以外有指定用途的专项支出。1、提取留成基金。局工会根据全国铁路总工会有关规定,提取的增收留成基金和财务专用基金。基层工会不使用本科目。2、工会经费呆账损失。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总工发20022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经单位严格审核确认应核销的呆账,报经上级工会批准列支的呆帐损失。 3、捐赠支出。是局工会按规定向社会公益性组织发生的捐赠费用。各级工会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各项支出标准详见附件1及有关文件。第三十五条 经费开支顺序。各级工

35、会在保证上缴上级经费前提下,经费开支顺序首先是职工活动支出;第二是补助下级支出;第三是维权支出和业务支出;第四是其他方面支出。 第三十六条 工会与行政开支的划分。根据工会法、国家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及财政部、铁路总工会与铁道部财务司等有关部门联合通知的规定,下列经费应由行政开支: 1.各级工会及工会事业单位办公和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所需的房屋、场地、设备(含防水设备)建设及维修费,水、电、取暖费,取暖锅炉排污费,锅炉软水费等。 2.铁路各级工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全部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的费用支出,由所在单位行政列支,其列支渠道和待遇与行政管理人员相同。工会脱产专职人员是指全局各级工会

36、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工会所属的事业单位脱产专职人员。 3.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补贴、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应与企事业职工一样,由企事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4.不脱产的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经行政领导同意,参加工会召开的会议、训练班和举办的活动,其脱离生产期间的工资、资金、差旅费。5.职工参加基层以上工会举办的体育运动会的各项正式体育比赛、文艺汇演(包括集中训练和排练必须脱产期间),经行政领导同意,脱产期间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公司级及以上工会组织文艺、体育积极分子到外地观摩,经行政领导同意,其出差期间的工资、奖金、差旅费。6.开展各种形式的生产劳动竞赛的奖励

37、费,班组建设费,有关企业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费支出,表彰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奖励支出,有关文学艺术工作者协会的支出,有关企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基建设施等方面的支出,有关开展“五好家庭”、“五好家属”、“三八红旗手”、“计划生育”等活动的奖励费,以及儿童节奖励优秀保育人员、优秀少年儿童的费用。7.铁路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工会专职干部同党政其他干部一样,享受应由行政按规定发给同等的劳动保护用品所需经费,工会专职干部制服补贴,退休人员活动费,退休活动的办公房舍、家俱及办公费、差旅费。 8.职工教育费。 9.劳模

38、、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费,包括休养活动按规定应承担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等。 10.按规定应由行政负担的职工体育活动费。 11.工会及所属单位开展活动所需的大型设备,按规定应由行政供给。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三十七条 工会资金管理的任务是:防范资金风险,确保工会资金安全完整,减少和避免资金损失;合理分配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果,保证工会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工会资金的管理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管理、投资管理、专用基金管理、代管经费管理和后备基金管理。工会财务部门对工会各种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包括:工会经费、按有关规定由工会代管的 “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和会员职工缴纳的会费款。

39、非财务部门不得管理与工会活动有关的各项资金。第三十八条 实行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铁路局工会50万元以上、基层单位5万元以上单笔资金支出,须经工会委员会(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工会主席(主任)、经审委主任和工会财务主管共同联签,财务部门才能办理支付。基层单位万元以上单笔资金支出,须由工会主席(主任)、经审委主任和工会财务主管共同联签财务部门才能办理支付。铁路局工会购建单项在20万元以上资本性支出要报铁路总工会财务部批准。基层单位购置固定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内的,必须经过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基层工会主席(主任)、经审委主任和工会财务主管共同联签;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的(含大批同类财

40、产),须经过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报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审批,再执行大额资金联签。工会经费集中购置设备或活动用品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实行集体采购制度,在正规商店购置,确保所采购物品质量。第三十九条 建立大额资金报告制度。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要定期将大额资金的动态向本单位的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基层单位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过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书面报告经工会主席(主任)签字后报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审批;铁路局工会单笔50万元以上的支出定期向主管财务主席报告。 第四十条 严格规范银行帐户管理。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国家、全总、铁总和铁路局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凡有资金

41、结算中心的地区,必须在铁路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无资金结算中心的须在铁路局指定的国有银行开户,各级工会及文体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一律报经铁路局工会和铁路局财务处审批办理。非社团法人的基层工会不得开立银行帐户。 第四十一条 工会及所属文体事业单位,严禁以任何方式用工会管理的资金从事对内、对外担保和借款、抵押和融资;不得用工会经费对外投资;不得用工会资金买卖期货、股票和房地产交易;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第四十二条 工会货币资金管理,包括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管理两部分: 一、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是国家管理货币流通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会及所属

42、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必须按照国家、上级工会和铁路局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二、银行结算资金管理。工会及所属文体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除按规定保留必要的库存现金用于支付零星开支外,都必须存入银行。第四十三条 工会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管理。往来款项是指工会在经济活动中,与本单位各部门、职工、上下级预算单位及外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上发生的资金结算业务。对往来帐项必须实行明细核算。一、债权。工会债权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应收上级经费是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划转)工会经费和补助。应收下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下级工会的上缴经费。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以外的其

43、他应收及暂付款项。各项债权款项要严格控制,及时清理结算。与外单位的往来款项如果年末尚未清理完毕时,必须进行签认。二、债务。工会债务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和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应付上级经费指本级工会按规定应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应付下级经费指本级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其他应付款指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各级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上级工会和地方工会的经费支出包括:(1)应付全总经费。铁路局工会按行政拨交经费5%的比例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经费。(2)应付铁总经费。铁路局工会按行政拨交经费5%的比例上缴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的经费。(3)应付省总经

44、费。铁路局工会按行政拨交经费5%的比例上缴辽宁、吉林、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的经费。(4)应付铁路局工会经费。局投资管理中心工会按照“定率上解,其余留用”原则,收缴的2%工会经费收入按40%比例上缴局工会的经费;局直属机关工会、沈铁公安局、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和铁路局运营决算外的其他单位收缴的工会经费全额上缴局工会。各项债务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年终时,上下级工会要做好应付款项核实对账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会代管经费的管理。工会代管经费是指本单位行政补助以外委托工会代管的、有指定用途的、不属于工会收入的经费,如“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劳模疗(休)养经费等。该类资

45、金要求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分户核算、不挤不串。 各工会单位不得代管与工会工作无关的各项资金。第四十五条 “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三不让”承诺资金是根据铁道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三不让”承诺的指导性意见(铁党发20058号)规定,建立的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路局行政每年按工资总额0.5从福利费中拨付、局工会每年按工资总额0.5(2%工会经费的25%)从工会经费中拨付、职工个人每年自愿交纳三部分组成。“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按照铁总与铁道部财务司的政策要求、铁路局“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铁路局党政工团联发的关于“三不让”政策的相关文件和局“三不让”政策领导办公室的各项规定执行

46、。铁路局管内各系统收缴的“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全额上缴局工会。第四十六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专用基金是指基层以上工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增收留成基金和财务专用基金。专用基金提取和使用原则:依法提取、先提后用、专款管理、结余留用。第六章 财产管理第四十七条工会财产管理是指对工会所有的财产物资进行管理。工会财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各级工会和所属文体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级工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按规定办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并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财产与物资的安全与完整负责。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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