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典章程及种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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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发起,于2011年 10月12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县,邮政编码:0000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生猪养殖、销售、加工

2、、运输,饲料、药品等物资的采购销售,贮藏以及与生猪养殖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猪品种;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所养殖的生猪; (三)开展销售生猪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

3、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猪

4、养殖销售,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100%。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

5、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10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5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

6、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

7、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

8、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9、: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0、(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100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重大事项决策等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30%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

11、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7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3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12、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理事长1人,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

13、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5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长1名,代

14、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执行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

15、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1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2/3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

16、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

17、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

18、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

19、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

20、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

21、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70;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

22、,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农业行政监管部指定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

23、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7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

24、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5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

25、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通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设立人签名(盖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管 理 制 度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一、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特制定本制度。二、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三、社员大会职责:1、审

26、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4、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1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

27、的报告;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四、社员代表从全体社员中选举产生,每10名社员选举产生一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的重大等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五、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六、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七、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八、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28、;3、理事会提议;4、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九、社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社员。十、社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十一、本制度登记之日起执行。*县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管 理 制 度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三、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

29、3年,可连选连任。四、理事会职责: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五、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0、。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六、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七、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八、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_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九、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

31、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十、本制度登记之日起执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管 理 制 度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特制定本制度。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三、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四、监事会职责: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3、监督理事长或

32、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六、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七、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

33、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管 理 制 度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300

34、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300-500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500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

35、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

36、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十四、本制度登记之日起执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管 理 制 度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 一、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社员入社管理(一)入社手续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猪养殖、销售等相关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

37、入社申请书。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4、本社社员统一持有县上统一监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二)社员权利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8、社员共

38、同议决的其他权利。(三)社员义务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7、承担本社的亏损;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三、社员退社管理1. 社员

39、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方可办理退社手续。2、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4. 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6、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四、其他情况规定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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