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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美区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完善监督机制,严肃纠正和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的通知、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15号令)以及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一)上班迟到、早退、脱岗或私事外出不请假的;(二)上班时间不佩证或置牌上岗的;(三)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去向牌与实际不符的;(
2、四)未执行首问责任制或同岗替代制的;(五)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睡觉、长时间聊天(包含长时间电话聊天)或上网炒股票、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六)上班时间咨询与投诉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的;(七)上班时间不使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生硬的;(八) 其它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对违反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给予诫勉教育;对违反第二条(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在一年内第一次被发现给予诫勉教育,第二次被发现给予效能告诫,并扣罚3个月绩效奖金。第三条 对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影响政令畅通和办事效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
3、政府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三)工作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四)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五)工作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七)其它影响政令畅通行为的。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人员,给予效能告诫,并扣罚3个月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扣罚处分期间(含处分期满的当年)绩效奖金。第四条 对违反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办理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者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
4、之不理的;(二)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而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影响工作效率的;(三)对应该请示领导决定的事项,不请示、不汇报擅自决定的;(四)未执行文件管理和保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等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五)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人员,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并扣罚3个月绩效奖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扣罚处分期间(含处分期满的当年)绩效奖金。第五条 对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将行政许可事
5、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的;(二)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出具书面凭证的;(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及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政府采购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
6、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政府采购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政府采购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不在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九)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十)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该行政机关未按有关规定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一)行政许可依法由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而相关部门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的;(十二) 违反规定授权或者委托其他
7、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十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对违反前款第(三)、(四)、(八)、(十)、(十一)项规定的人员,在一年内第一次被发现给予诫勉教育,第二次被发现给予效能告诫,并扣罚3个月绩效奖金;对违反前款第(一)、(二)、(五)、(六)、(七)、(九)、(十二)项规定的人员,给予效能告诫,并扣罚3个月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扣罚处分期间(含处分期满的当年)绩效奖金。第六条 对在实施执法检查、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一)对依法应当实施日常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而造
8、成不良后果,或者在实施中违反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二)对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理,或者在处理中推诿、拖延而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三)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条件、标准、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及行政裁决的;(五)对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不据实开具合法收据或者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七)未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行政罚没款、行政征收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或者缴入财政专户及未按规定缴销收费票据的;
9、(八)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罚没款、行政征收款的;(九)其他违反规定实施执法检查、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人员,给予效能告诫,并扣罚3个月绩效奖金;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扣罚处分期间(含处分期满的当年)绩效奖金;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税费及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为本部门增设权力,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增加义务的;(四)设定事
10、项超越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人员,给予效能告诫,并扣罚3个月绩效奖金;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扣罚处分期间(含处分期满的当年)绩效奖金。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一)未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或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二)未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责任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反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举报调查制度等政务公开制度的;(三)未建立政务公开载体,如公开栏等,以及公开载体管理不善,破损、陈旧影响政务公开的;(四)未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未在政
11、府网站和公开栏等载体上及时更新,内容陈旧,未就群众关注的问题进行公开的;(五)群众主动申请公开信息未给予受理或未给予答复的;(六)政务公开备案制度未落实,政务公开档案材料不齐全的;(七)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人员,在一年内第一次被发现给予诫勉教育,第二次被发现给予效能告诫,并扣罚3个月绩效奖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扣罚处分期间(含处分期满的当年)绩效奖金。第九条 对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制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一)单位主要领导效能建设责任不落实的;(二)未建立和落实机关效能九项制度的;(三)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
12、告诫而不实行的;(四)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转交办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对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进行诫勉教育,对违反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进行效能告诫,并扣罚3个月绩效奖金。第十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两年内已受到过效能建设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二)干扰、阻碍对本人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调查的;(三)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四)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违纪行为的;(五)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第十一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
13、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积极配合效能部门调查处理的;(三)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有效阻止严重后果发生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三)出现不可抗力及其他非责任人主观上过错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四)其他按规定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情形。第十三条 对单位负责人落实效能建设责任制实行打招呼、谈话、效能告诫制度,对一年内发现所在单位人员被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或者所在单位问题被新闻媒体曝
14、光且问题属实的,情节较轻的,由区效能办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打招呼提醒;情节较重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教育,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因为乱作为受到党政纪处分或构成犯罪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进行打招呼提醒或谈话教育,应填写相关登记表(附后),表格一式四份,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各一份。为鼓励各单位加强自查自纠,对各单位自行组织检查并对发现的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人员进行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经区效能办确认后,可以抵扣被区及以上机关效能建设机构发现处理的人数
15、,一人次抵扣一人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一件次。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第十四条 对需要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由所在机关或监察部门作出。第十五条 作出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时,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责任人所在单位应与被诫勉或告诫的对象谈话,并发给诫勉教育、效能告诫书。诫勉或告诫的材料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监察部门。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予以效能告诫,并扣罚3个月绩效奖金。第十七条 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并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第十八
16、条 工作人员对受到的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机关或区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与行政机关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行政效能或行政过错责任的,可给予年度考核不予评先评优、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离岗培训等处理。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辞退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美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打招呼处理情况登记表时间地点事由打招呼人被打招呼人内容:被打招呼人(签字)记录人(签字)备注:1、本表格一式四份,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各一份。2、如本表格记录内容不够填写,可另附纸。谈话教育登记表时间地点事由谈话人被谈话人内容:被谈话人(签字)记录人(签字)备注:1、本表格一式四份,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各一份。2、如本表格记录内容不够填写,可另附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