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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是页岩砖行业自愿联合结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第二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行业行为,反对价格垄断、反对恶意竞争;进行技术合作与交流,提高行业生产水平和经营水平。第三条 本商会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县工商联的指导、监督。第四条 本商会的地址:洞口县天源宾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的任务是:(一) 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 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三)
2、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四) 了解和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探讨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中的问题。(五)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行行政管理。(六) 开展对外经济、商业技术等交流活动。(七) 兴办会员的福利事业,关心会员的生活,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会员生活。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会员(一) 凡经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页岩砖厂者,拥护本商会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书面申请,经县工商联批准后,可成为商会会员。(二) 与本商会工作有关的个人,承认本商会章程,可接纳成为本会的会员。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一) 在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
3、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三) 对理事会成员有权咨询批评、建议和提出罢免动议。(四) 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五) 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六)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二)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维护商会声誉。(三) 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商会委托的工作,为商会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四) 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五) 按时缴纳会费,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第九条 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吊
4、销营业执照的会员,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十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订和修改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章程。(二) 讨论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 选举产生本商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罢免不称职的理事。第十一条 本商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第十二条 本商会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出席会议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才能有效。第十三条 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5、)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另行决定。第十六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研究处理联合会日常重要事项。第十八条 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九条 洞口县
6、页岩砖行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肆年。任期满后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投票或举手表决。第二十条 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 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一条 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经 费第二十二条 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应有独立的经费和财产,经费专款专用。经费来源:(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二) 利息。(三) 募捐。(四) 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三条 商会的正常开支按照中华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