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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注意事项一、“节能清单”所列规格型号必须是其产品铭牌中标明的规格型号,凡是与产品铭牌中产品规格型号不符的,不再列入本期“节能清单”。二、请各产品制造商,认真核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中的产品信息(包含产品所属品目是否属实、产品型号是否正确等)和企业信息(包括国别、地区分类是否正确,法人、企业名称、地址是否与实际一致)。三、请台式计算机产品制造商,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内填报本企业产品对应的性能参数,逾期填报不全或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能进入本期“节能清单”。四、企业应当指定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该联络人在第十九期清单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且该联络人必须在国内办公。五、
2、请制造商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数字认证证书,自行登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核对产品信息、签署承诺书、填报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填报性能参数和售后服务信息。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还应当同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1.企业登记证或者任何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企业资质的文件。2.企业注册地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关于本条第1项企业资质的合法性;(2)企业对外行为是否需要加盖公章;(3)有权代表该企业进行相关签字的人及其签字效力认定。3.所有临时开具的证明材料,开具日期必须在公示期限内。4.第三方律师事务所的资质
3、证明。六、企业提出的异议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于2016年1月11日17:00前将异议原件反馈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还应当同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1.企业登记证或者任何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企业资质的文件。2.依据当地法律,企业行为对外盖章才能有效的,企业提供的异议应当加盖印章。3.依据当地法律,企业行为对外无需盖章的,企业提出的异议应当具备依据该国法律有权代表该企业进行相关签字的人的签字; 4、企业注册地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关于本条第1项企业资质的合法性;(2)企业对外行为是否需要加盖公章;(3)有权代表该企业进行相关签字的人及其签字效力认定。5.第三方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七、企业提供的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翻译为中文,并且注明在外文与中文含义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所有文件以及有权签字的人的签字行为,均应当经过所在地有权机关的公证,并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不需要经过使领馆认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