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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脱贫攻坚报告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推进和责任落实情况,根据XX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和省、市党委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战略部署,以及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攻坚报告工作,是指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各级“挂包帮”单位按照职责,定期报告脱贫攻坚政策落地、责任落实、工作推进情况,并负责收集审核下一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挂包帮”单位报告的工作。 第三条 年度脱贫攻坚报告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报告,及时客观、重点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倒逼的原则。 第
2、四条 报告内容应当聚焦建档立卡动态管理、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出列、贫困乡出列、贫困县摘帽目标任务,做到有量化目标、有具体任务、有工作举措、有成效亮点、有典型案例、有问题分析、有下步打算。 第五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向上一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本区域的脱贫攻坚工作,并通报省、市、县挂钩联系部门(单位)。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和政策情况; (二)脱贫攻坚年度工作计划和贫困退出进展情况; (三)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动态管理情况; (四)实施精准扶贫情况; (五)县、乡、村、户脱贫内容及标准完成情况; (六)开展“挂包帮”定点扶贫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以及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3、工作情况; (七)落实扶贫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制度,整合投入专项、行业、社会资金和管理使用情况; (八)脱贫攻坚专项纪律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十)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和下步工作计划。 第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向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本行业、本部门脱贫攻坚工作,“挂包帮”单位负责向所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本行业、本部门“挂包帮”工作和脱贫攻坚工作(乡镇、街道站所向本乡镇、街道报告),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组织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开展脱贫攻坚工作,落实行业脱贫攻坚责任和政策措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争取到位、整合到位、精准帮扶情况; (三)年
4、度行业扶贫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 (四)开展“挂包帮”“转走访”定点扶贫和派出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工作情况;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和下步工作计划。 第七条 县、乡镇(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实行“一月一报”和“双组长签字负责制”,逐级书面上报。 第八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行“一季一报”和“主要领导签字负责制”,书面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九条 各“挂包帮”单位实行“一季一报”和“主要领导签字负责制”,省、市单位报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其他县级单位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十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形成全县脱贫攻坚工作情况报告,报
5、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狠抓落实办和县考核办。 第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听取和审议各乡镇(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直“挂包帮”单位的工作报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听取有关乡镇(街道)、贫困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挂包帮”单位应当在坚持保密纪律的基础上,将报告内容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各“挂包帮”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将脱贫攻坚工作推进和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组织的监督。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报告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弄虚作假,或者脱贫攻坚责任不落实,脱贫摘帽任务完不成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通报和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脱贫攻坚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