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干部考察工作暂行规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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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山区干部考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考察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察工作,是指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公正评价的过程,考察结果作为对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教育和管理等的依据。第三条 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第四条 下列情况必须对干部进行考察:(一)干部选拔任用(提职、提级);(二)列为各级后备干

2、部;(三)外地区、外单位干部引进;(四)其他需要考察的事项。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委及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党委(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政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各区级机关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对干部的考察。区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对干部的考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考察机关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察机关,是指我区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第七条 对双重管理的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实施考察工作。第八条 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有

3、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需要时,考察机关可以借调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考察组的工作。考察组成员如与考察对象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考察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三)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四)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第十条 考察组负责人及考察人员的职责:(一)根据考察方案,认真组织考察,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考察方案,应报经考察机关同意;(二)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开展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并对有关内容作翔

4、实记录;(三)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汇报考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对无法调查核实的要说明原因;(四)全面客观地分析考察情况,经考察组集体研究形成考察结论;(五)认真撰写考察材料并签署考察人员姓名,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六)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第十一条 考察机关应加强与纪检(监察)、政法、信访、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干部考察工作的合力。第三章 考察内容第十二条 干部考察内容的确定应当坚持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客观全面、强调实绩的原则,体现出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第十三条 干部考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思想政治素质。包括考察干部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水

5、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以及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的表现情况等。重点考察干部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和干部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的表现情况。(二)组织领导能力。包括考察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等。重点考察干部处理复杂问题、解决突出矛盾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还要重点考察其是否具备超前一步谋划全局的战略思维和眼光,以及把好方向、出好思路、抓好大事、带好队伍的能力。(三)工作作风。包括考察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

6、批评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以及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等。重点考察干部是否具有团结协作、规范办事、服务群众、不事张扬的作风。(四)工作实绩。具体考察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成绩等。重点考察干部近年来的年度考核情况以及取得的创新性工作成果。(五)廉洁自律。包括考察干部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重点考察干部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情况。对拟选拔任用为处级领导干部的人选,还应重点考察执行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的“三条高

7、压线”,以及中央提出的“五个不许”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考察机关可根据考察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明确考察重点,细化考察内容。第四章 考察程序和方法第十五条 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实施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六)撰写考察材料,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第十六条 考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考察要求、时间安排、考察组组成、考察范围、考察方法和步

8、骤等。第十七条 考察前,至少提前一天对考察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预告。预告内容一般包括:考察对象姓名、现任职务、考察对象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部门、联系方式及监督电话等。考察预告一般在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工作单位采取张榜公告、会议公布或在一定范围内传阅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考察组根据需要一般采取下列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一)个别谈话。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上级、同级、下级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大代表和党外干部代表;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参加个别谈话的人数

9、一般不少于15人,15人以下的单位,应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二)发放征求意见表和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和民主测评,一般采取无记名填写征求意见表和民主测评表的方式进行。征求意见表和民主测评表由考察机关制定,由考察组负责回收并统计。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30人以下的单位,应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三)查阅资料。查阅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年度考核及以往的考察情况、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培训锻炼情况、奖惩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核实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10、(四)实地考察。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察对象的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还可以对考察对象进行家访或到考察对象居住地、曾经工作过的单位进行走访和考察,全方位了解考察对象的生活圈、社交圈等社会生活情况。(五)专项调查。对一些干部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必要时可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察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六)同考察对象面谈。了解干部具备的政治理论素养、对岗位的认识和理解、工作思路和观念、自身存在的优势和不足等情况。第五章 考察材料第十九条 考察材料是指考察组在

11、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形成的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表现的综合材料。第二十条 干部考察材料一般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一条 撰写干部考察材料要体现以下四方面要求:(一)材料要“实”:手法写实,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用具体事件来进行描述;(二)材料要“像”:要抓住考察对象的本质特征,写出特点,材料描述的干部要像考察对象本人,避免千人一面;(三)材料要“准”:引用的数字、事例要有依据,准确无误,恰如其分地评价干部;(四)材料要“精”:要突出重点,言简意赅,

12、挖掘典型事例,避免罗列数字和事例,材料的篇幅一般在1500字左右。第二十二条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及时建立考察工作档案,由考察机关负责管理。考察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干部考察工作表,考察预告,干部基本信息表,参加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名单,征求意见和测评情况,个别谈话名单,谈话记录,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考察材料,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第二十三条 考察机关应加强对考察工作的领导,对考察严重失实、失真,造成用人失误和不良影响的,应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考察机关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实施考察工作;(二)不准授意或暗示考

13、察组成员违背事实真相,改变考察结论;(三)不准在重大问题未经核实之前,急于对考察对象作出考察结论,并提出选拔任用建议。第二十四条 考察组负责人和考察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二)不准借考察之机接受吃请、收受馈赠或谋取私利;(三)不准泄露考察机密;(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第二十五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考察对象及有关人员要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客观反映有关情况,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向考察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防碍考察工作;(二)不准弄虚作假,向考察组提供虚假情况和数据,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重要问题;(三)不准

14、借机对考察对象进行诬陷、诽谤;(四)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第二十六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施考察或违反考察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宣布考察无效。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各部门、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下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各党委(党工委、党组)

15、要支持、督促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考察的有关干部人选,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一律不予讨论。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编号:宝山区干部考察工作档案被考察人姓名_被考察人职务_考 察 时 间 _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组织部制干部考察工作表项 目内 容考察事由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考察预告公布时间及方式时间: 张贴( ); 传阅( );网上公布( );其他形式( )参加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人数个别谈话人数(其他记录事项)干部考察工作档案 目录序号材料名称份数页数责任人页码1考察预告2干部基本信

16、息表3参加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名单4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情况5个别谈话名单6个别谈话记录7重要问题调查情况8考察材料9(其他材料)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汇总情况项 目内 容民主测评共参加_人,其中:优秀_人,占_;称职_人,占_;不称职_人,占_;弃权_人,占_。征求意见共参加_人,其中:同意提拔_人,占_;不同意提拔_人,占_;弃权_人,占_。评价意见(1)主要优点:评价意见(2)主要不足:(3)廉洁自律情况:干部基本信息表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 岁)(照片)民 族籍 贯出生地入 党时 间参加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学 历学 位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时间)学 位毕业院校及专业(时间)简历党校等培训情况奖惩情况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家庭主要成员称谓姓 名出 生年 月政 治面 貌工作单位及职务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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