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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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促进xx社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xx市xx区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暂行规定(x委办20xxxx号)的通知要求,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总体目标。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将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控制为零,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社区党委、办事处的领导班子成员,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人员,村居“两委”人员。第三条 “党政同责”是指社区党委、办事处对

2、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党委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 社区党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村居干部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3、;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第六条 社区党委书记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办事处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办事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办事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二)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履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与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挂钩。(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主持召开党委会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人员、投入等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有

4、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四)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力量,将素质高、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安排到安监岗位上工作,选齐配强专职安监办工作人员。(五)加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六)本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及善后处置等工作。第七条 办事处主任是本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办事处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

5、工作作为对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社区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三)主持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社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五)支持、督促办事处其他负责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六)主任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检查(有记录)。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

6、重大问题。(七)建立健全xx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组织对各部门、村居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惩罚。(九)按照规定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十)做好区委、区府和区安委办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第八条 社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是本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正常及党委、办事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部署安排本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协助办事处主任履行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三)组织召

7、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听取相关部门和村居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和村居具体落实,并形成社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四)负责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完成。(五)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社区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六)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至少1次。根据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七)听取负有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单位)的工作汇报,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八)组织落实本社区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制度),并对职业危害重点企业严格落实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九)组织制定社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并做好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十)做好党委、办事处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第九条 社区分管其他工作的分管领导对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抓

9、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办事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分管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贯彻落实。(二)每季度组织开展分管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检查至少1次,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四)领导分管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五)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

10、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督促和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六)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第十条 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矿商贸(含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二)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劳动保护政策、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

11、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发布社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社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三)配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妥善解决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并为社区办事处安全生产决策当好参谋。(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掌握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的使用情况。(五)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区政府实施关闭;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发生生产

12、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罚。(七)参与和配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结果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八)做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施安全行政审批、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安全违法行为。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主管行业和业务领域内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做好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技术推广等工作。第十二条 村居党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

13、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落实和社区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二)做好村居范围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三)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对道路交通安全、天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开展大排查,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社区及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同时及时报告社区。第十三条 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二)组织村居干部学习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

14、法规、规则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三)每月至少组织开展2次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上报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确保安全。(四)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及时报告,保护现场,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受害者亲属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每半年和年终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情况向社区上报书面报告,凡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需向社区作书面检查。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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