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餐饮场所燃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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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和消除餐饮场所安全隐患,切实加强全市餐饮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强化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依据甘肃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安委发电2013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强化餐饮场所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

2、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取缔关闭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二、专项治理的内容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2.相关证照不全的。(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

3、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

4、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

5、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对各县区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组 长:

6、牛向东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郑志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马海麟 市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宋小平 市建设局副局长陈定茂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冯伟临 市质监局副局长刘志强 市商务局副局长丁永平 市安监局副局长杨 秦 市工商局副局长曹彦明 市食药局副调研员成 员: 于启明 市建设局公用处处长 杨宝宽 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贺银龙 市质监局特设处处长寇宗泽 市商务局饮食服务处处长朱纯生 市安监局监管二处处长任生东 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处长杨晓莉 市食药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处长李效珍 兰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谢海强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二)职责分工1.各县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辖区相关

7、部门全面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2.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负责统计全市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数量和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场所数量。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统计依

8、法通过消防审批的使用燃气、液化气的餐饮场所数量。4.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负责统计全市液化气钢瓶使用的餐饮企业数量和液化气充装站的数量。5.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6.安监部门:负责跟踪督查各县区、相关部门专项治理的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治理中的有关问题。7.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负责统计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9、的餐饮场所数量。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进行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进行查处;负责统计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数量。9.兰州供电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本着“谁受益、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四、时间安排(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3年4月)各县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方案。请各县区政府于4月底前将专项治理方案、调查摸底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二)自查自改和

10、督促整改(2013年5月至6月15日)餐饮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各县区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餐饮场所要于2013年5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建设、市政管理和商务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监、工商、食药局、城管执法、供电等部门,在餐饮场所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1、。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上报市安委办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依法关闭取缔。(三)督导检查和全面总结(2013年6月15日至7月5日)各县区政府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形式,加强对辖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区请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和兰州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于2013年7月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各县区政府同时要做好迎接省安委会办公室抽查的准备工作。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

12、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工商、安监、食药局、城管执法、供电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针对专项治理检查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检查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新闻媒体报道、印发宣传资料、深入社区和乡村实地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精心组织编写安全培训教材,充

13、实师资力量,改进培训形式,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覆盖面。(三)坚持统筹兼顾。各县区政府要把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与“打非治违”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严格落实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餐饮场所的特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工作。联 系 人:朱纯生 马军源联系电话:8465659 18993079989 13919187668传 真:8465562QQ 邮 箱:244626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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