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申请设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工作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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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申请设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工作须知一、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南京市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为内容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根据本须知办理设立报批手续。二、审批条件1、民办学校的设立,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布局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参照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按程序申报审批。2、民办学校举办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中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章程,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4、具有

2、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5、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以及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和符合校园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其中,申请设立民办小学、初中、高中或完全中学、九年制、十二年制学校的,其办学条件应当不低于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城市二级标准”要求。申请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教育部2010年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6、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校长、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7、具备符合国家课程标准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8、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三、审批机关申请设立民办小学、初中、九年制学历教育学校的,由所在区教育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本地区教育

3、发展规划负责审批,同时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南京市教育局备案。申请设立民办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制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的,由所在区教育局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四、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一般先进行筹设,基本达到办学条件后再申请正式设立。(一)筹设须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3、南京市民办学校筹设申请表一式两份。4、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4、。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并明确出资数额多的一方为主办者。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办学出资验资报告;6、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

5、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二)正式设立需提交的材料1、筹设批准书。(直接申请设立不需提供)2、筹设情况报告。(直接申请设立不需提供)3、南京市民办学校设立申请表一式两份。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通过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董(理)事签字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

6、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6、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负债、净资产、股东实际出资明细等详实的评估、审计报告书。7、办学场地证明。举办者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消防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消防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校

7、长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文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财会人员须持有会计资格证书。9、符合国家课程标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10、学校各方面日常管理制度。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筹设1、2、4、5、6项,以及正式设立3-11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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