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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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0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12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7号)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各项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排查工作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基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

2、下,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要通过排查工作,认真查找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行梳理、汇总,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区分情况认真处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对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和健全制度建设、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严格事故查处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建议。对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推广。二、排查范围和内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同级

3、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建设项目排查的范围和规模,依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表(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排查。三、排查方式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确定排查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填写排查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排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监督整改并建立台账。(一)自查自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同级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二)重点抽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范围和比例在同级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确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按照中央专项治理工作

4、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配合、协调、组织相关部门适时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四、具体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排查阶段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将排查表进行汇总并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汇总表(附件2),特别要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相关措施建议进行归纳梳理,形成书面材料(含电子版)逐级上报。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10年3月20日前将本地区汇总表和排查工作总结一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王勇联系电话:010-64463419、64464001、64464005(传真)电子邮箱:jges附件:1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表2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汇总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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