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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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财发20135号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级各单位:为加强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现将甘孜藏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甘孜藏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甘孜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3.甘孜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4.甘孜藏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1:甘孜藏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

2、行为,根据财政部2006年第35号令、36号令、2012年第68号令、71号令、72号令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

3、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州财政局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州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州财政局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予以处置;被设置为

4、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权限第七条 资产处置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审批管理制度,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州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单项资产原值(不含土地、车辆、房屋建筑物、货币性资产)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 (二)财政局审批权限:单项资产原值在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以及100万元以下的土地、车辆、房屋建筑物。 (三)州政府审批权限: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是指:处置单项资产原值在100万元(含1

5、00万元)以上的;其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八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第九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第十条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须

6、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州财政局审批。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表1,下同);(三)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清单(见附表2,下同)(四)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加盖单位公章);(六)经国家

7、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七)调入单位相关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八)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属于捐赠资产的需提供捐赠方的书面意见;(九)其他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三)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清单;(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还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加盖单位公章);(五)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

8、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加盖单位公章);(八)拟捐赠资产属于捐赠资产的需提供原捐赠方的书面意见;(九)其他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四条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经州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交接双方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接收材料报送州财政局备案。对跨级次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国有资产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抄送接收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接收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

9、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十六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须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州财政局审批。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三)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清单;(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

10、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加盖单位公章);(六)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原件;(八)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属于捐赠资产的需提供捐赠方的书面意见;(九)其他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置换申请文件;(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三)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清单;(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

11、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加盖单位公章);(六)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加盖单位公章);(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八)其他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第二十条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资产经州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处置。需要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州财政局备案或核准。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

12、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州财政局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最低起拍价。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资产结束后必须将相关合同、协议等能证明交易结果的材料报送州财政局备案。第五章报 废第二十四条报废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见附表3)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报废汽车的,须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报废房产的,须提交建设、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建设项目拆迁

13、立项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特种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其他未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的设备,应由单位组织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组成鉴定小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材料。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废申请文件;(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三)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清单;(四)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固定资产

14、清单、状况说明,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六)其他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产处置工作效率,及时上交报废资产残值收入。第六章报损和核销第二十八条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损和核销须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

15、州财政局审批。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损申请文件;(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三)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清单;(四)报损价值清单,并附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六)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

16、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加盖单位公章);(八)其他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三)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清单;(四)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五)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

17、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六)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加盖单位公章)第三十二条对报损和核销的资产经州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直接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第七章处置收入管理第三十三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第三十四条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州财政国库。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

18、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执行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13年3月18日抄送:局各科室。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印发 甘孜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序号资产类别使用年限一交通运输设备(一)机动车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15年或30万

19、公里2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或25万公里3两轮摩托车8年4三轮摩托车8年二办公自动化设备1大型计算机10年2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8年3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6年4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6年5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6年6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6年7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6年三电器设备1电视机8年2电冰箱6年3洗衣机8年4摄像器材12年5摄影器材、照相机10年6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12年7中央空调设备15年四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10年五专用设备1消防设备12年2厨房设备8年3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8年4电子设备6年5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6年6音响设备12年7健身房设备8年8通讯设备8年六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10年七通用测试仪器设备10年八机械设备12年九动力设备15年十传导设备22年十一闭路电视播放设备10年备注:参考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公交管20012号文件以及其他省市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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