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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推广、转 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须知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受理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国家权利、利益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的单位。三、核准条件1、申报的项目应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符合我国中医药产业政
2、策,能明显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产业技术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有示范和促进作用,项目成果应是先进、成熟、实用性强、能够跨地区应用且无知识产权争议的成果。申报项目中涉及的药物、器械、设备等,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准入证明。2、选项的范围:(1)中医类:包括具有中医特色的先进诊疗技术和方法,运用中医药理论研发的新型医疗器械等。(2)中药类:包括中药研究的共性方法、技术规范,中药材的繁育、种植、炮制及生产制造技术、方法和成套设备,以及运用创新理论研制且临床疗效显著的中成药新成果等。(3)管理信息类:包括应用于中医药科研、管理、统计等方面的实用方法及相关软件等。四、程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
3、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限14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五、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对外交流(1)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对外交流申请书(一式三份);(2)成果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本
4、成果主要技术内容、特点、原理及应用的主要领域,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性以及推广的必要性和推广后对行业技术进步所起的作用,分析取得或将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预测市场前景;(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科学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奖励证书复印件,专利授权书复印件,应用证明。2、申请成果转让:(1)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对外交流申请书(一式三份);(2)成果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本成果主要技术内容、特点、原理及应用的主要领域,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性以及推广的必要性和推广后对行业技术进步所起的作用,分析取得或将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预测市场前景;(3)相关证明
5、材料,包括:科学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奖励证书复印件,专利授权书复印件,应用证明。(4)转让意向书。3、申请对外交流:(1)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对外交流申请书(一式三份);(2)成果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本成果主要技术内容、特点、原理及应用的主要领域,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性以及推广的必要性和推广后对行业技术进步所起的作用,分析取得或将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预测市场前景;(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科学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奖励证书复印件,专利授权书复印件,应用证明,其他证明;(4)对外交流意向书。4、申请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1)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申请书一式三份
6、(2)可行性报告。包括:拟开展合作研究的技术领域,研究背景及意义,开展研究所需要的各方面条件,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目前持有的技术水平和达到的条件,需外方提供的条件和技术,合作研究成果的最终知识产权归属等;(3)中外双方法人单位签订的合作意向书;(4)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目前持有的技术水平和达到的条件证明材料,包括:双方具备的科研队伍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双方已有的实验室及实验设备证明,双方已取得的本领域的科研成果登记复印件,奖励证书复印件,专利授权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5)有两位相关专业的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权威)出据的书面推荐材料。六、注意事项(一)申报的项
7、目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符合我国中医药产业政策,能明显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产业技术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有示范和促进作用。(二)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七、审批时限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自治区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十四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审批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地 址:南宁市桃源路35号服务窗口: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地 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咨询电话:0771-559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