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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中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提高医学证明文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医学证明文件包括诊断、治疗、流行病学、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为重要的法律依据。第二条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人员须为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第三条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后方可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医学证明文件应客观、全面,医师只能出具与其本专科相关疾病的证明文件。第四条办理诊断证明必须持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经门诊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医师方可出具。第五条出具治疗证明书时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第六条办理纠纷致伤病情证明,应是初诊在我院者,并持有公安部门的介绍信等方可办理。第七条我院不得出具出生证明文件。第八条医师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第九条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的证明文件。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十条医师不得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第十一条开具诊断证明,病历必须有记载。第十二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