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32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602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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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未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

2、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因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住院诊疗,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发生的,对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

3、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各项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药品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45%。 二、住院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6%。 三、治疗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30%。 四、检查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4%。 五、材料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

4、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5%。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

5、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车、特技表演赛马或职业性潜水等高风险运动;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九、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它附属品,或实施整容、整形手术;十、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十一、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十二、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十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其它性病期间;十四、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十五、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支出的医疗费用;十六、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

6、径已经补偿部分; 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七条 住院次数的计算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治疗两次以上时,若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本公司视为一次住院,按第五条规定给付保险金。第八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最高为人民币10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九条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续保时一次交清。本公司调整费率的,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按续保时的费率重新计算。第十条 交费宽限

7、期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届满日起六十日为续保保险费交费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8、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二条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若由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9、 一、被保险人支出住院费用的,由其本人或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保险费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法定身份证明;4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5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已经补偿的住院费用结算凭证;6.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7.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

10、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四、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五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合同保

11、险期间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依本合同约定,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2保险费交费凭证;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

12、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死亡;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终止事项。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第二十条 释义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13、,不足一年的不计。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是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已经补偿部分:指被保险人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的补偿、赔偿或给付。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止。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经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 药品费:包括中药、西药

14、、中成药的费用。 住院费:包括护理费、普通床位费。治疗费:常规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注射、抽血、皮试、大小换药、各类牵引、胃肠减压、雾化吸入、心电监护、理疗、输血费、抢救监护、氧气费。 麻醉、手术费:手术费、麻醉操作费、麻醉用具、麻醉材料、麻醉药品。 特殊治疗费:放疗、化疗、介入治疗(溶栓、 扩冠、射频消溶)、体外反搏、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特殊处置费:手术间处置、器械处置、传染病消毒。检查费:包括常规检查(化验、X线、心电图)、特殊检查(CT、B 超、HOTTER、纤维胃镜、支气管镜、肠镜、直肠镜、食道镜)费用。材料费:普通材料费:包括各种敷料、碘伏、酒精、各种引流管、腹

15、带、胸 带、胃管、导尿管、一次性用品、电极片、静脉穿刺针。特殊材料费:国产各类医疗材料(人工关节、人工瓣膜)各种固定架及矫形支具、各种假体、各种窥镜导管及介入治疗导管、造影剂、阻塞剂、溶栓剂。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

16、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性病:是指由性行为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严重危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包括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

17、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艾滋病等疾病。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

18、术检验。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战争:指国家与国

19、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费65(1经过月数12), 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费率表保险金额:1000元年龄年交保险费0岁至5岁40元6岁至15岁37元16岁至30岁32元31岁至40岁35元41岁至50岁40元51岁至55岁46元56岁至60岁51元61岁至65岁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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