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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机构申请农合定点的原则与条件一、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方便就医的原则。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布局,优先考虑方便农民就医。(二)结构合理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并有一定数量的市州及以上二、三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民族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三)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定点的省、部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省范围内有效。市州卫生
2、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市州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市州范围内有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有效。三、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三)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
3、规范。(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五)承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六)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四、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三)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四)近三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五)县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完成资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经审查、评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行文认定。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保障农合基金安全和农民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对民营医疗机构认定的条件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