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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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防止医疗废弃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确保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医疗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和废药物、药品。第三条 各产生医疗废弃物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收集、包装和处理好本科室所产生的医疗废弃物。第四条 处理医疗废弃物的工作人员须经中心举办的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该处理工作,并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第五条 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如注射器、针头、输液管、棉签、棉球、痰盒、手套、工作衣、试管吸管等废弃物采用集中焚烧办法处理或分类包装后交由处置单位统一处理,外出使用的上述物品使用后必须进行登记、收集、包装带回单位再做处理。第六条 用于检验的污染标本或可能污染的标本,如血、血清、脑脊液、粪便、尿、痰等先在实验室内消毒后才能废弃。第七条 实验用的培养基等试剂、材料,先在实验室内消毒后再作处理。第八条 实验室保存的菌种或培养出的致病菌,在废弃前必须经高压灭菌。第九条 对实验室有毒、剧毒、强酸或强碱等实验废液(物)必须先进性无害化(如中和)处理后才能排放。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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