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相关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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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案管理制度1、医院建立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2、门诊和住院病员应有完整的病案。病案室及回收并注意检查是否完整,同时,要填写好索引及中医疾病分类卡片,依序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存档。3、本院医师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期归带,对借阅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外单位不予借阅。公安司法部门需要时,必须持有介绍信,经医务科同意在有人陪同的情况下,可以摘录病史或复印。4、住院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病案室工作制度1、病案室负责出院病案资料的回收、装订、录入电脑、上架、调阅、查证、保存、检索等管理工作。2、严格执行病案交接班制度,凡出院病人,其病案资料

2、在病人出院后一周内全部回收到病案室。3、对收回的病案资料,病案管理员应及时整理、装订、核对、并妥善保管。4、病案管理员将病案首页录入电脑,并及时为科室提供病案检索服务,每月病案录完后,做一次软盘备份,一次网络备份。5、住院病案一律不得借出院外,需要复印或院内借阅时必须报医务科长批准。6、使用病案时,由病案管理员负责提供和归档。7、保存病案室内清洁、整齐、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霉变、防虫蛀、防鼠咬、防丢失工作。8、严格遵守病案保密制度。9、病案管理员负责装订病案并填写封面;按照病案编码原则编号上架。10、每年做1次病案排序,每月1次床位、效益、疗效分析;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数据采集工作,每月按时

3、报送信息统计科。11、住院病案原则上应列为永久性保存。住院病历回收制度1、凡出院病人,其病案资料应在病人出院后一周内全部回收到病案室。出院病案上交前,必须科主任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凡发现出院病案未批签者,对科主任处以5元罚款;在规定时间未上交出院病案者,对责任人处以10元罚款。2、出院病案上交前,必须按照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违者对责任人处以5元罚款。3、病案管理员每周一、三、五到各科室回收病案,并履行审核、登记、签字手续。病案管理员未按规定时间到科室回收病案者,按未回收的病案数量每份罚款5元。4、病案管理员每周将出院病人的病案登记后交医务科检查,医务科检查完毕后送回病案室,交接时必须办理签

4、字手续。5、特殊情况较急出院者,病房不能立即填写完的病案,由科主任说明情况,可以在出院后1周内到病案病填写;住院未满24小时出院或死亡者,应书写字24小时入出院或死亡记录,并在出院或死亡后3日内上交病案室。6、送(转)交病案时,无收人签字,如果发生病案缺号、丢失、由送(转)交病案人负责;已有接收人签字的,由签字人负责。凡丢失1份病案者,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7、病案管理员按月、季、年排查出院病案归档情况,有权到临床科室查询未归病案下落,并按时向医务科书面报告病案归档和管理情况。病案管理工作补充规定一、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必须依据医院病案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整、系统、客观地记录和填写好所

5、有医疗文件(包括护理、医疗、医技等)。要求字迹工整、清晰,签名易于辩认。二、各临床科室应及时对出院病人的病历进行系统地整理、登记,并在4日内由病案管理是人员及时收回病案室,死亡病人的病历应在一周内收回,若到期仍未收回,回收人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催缴,要求在自行通知之日起三天内缴回,逾期仍未缴回者按10地/天/份计算扣款。三、住院收费处负责对所有住院病人须凭入院通知单办理入院手续,出院凭出院卡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必须认真填写好入出院登记本和住院号码的编写登记,所有住院号不得擅自销号。违反上述规定和登记错误影响病案管理者,由病案管理人员负责按次扣罚50100元。四、病案管理人员应每天到各科室收集病历,

6、及时地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登记,在整理过程中发现缺陷应及时通知各相应科室负责人,在三日内做好缺陷修改。五、病案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职责,导致管理混乱,给予50100元罚款,因病案缺失影响鉴定、保险理赔、法律证据、业务数据统计,科研资料、伤残保金等项工作,酌情给予300500元罚款。造成影响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病案室服务区、教、研工作制度为了保证病案室为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1、病案室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为医疗、教学、科研提供相关病案服务,支持医、教、研工作的顺利开展。2、病案室应做好病案的 编码归档工作,以方便查阅。3、病案室应保证病案资料的完整性,防止病案资料的缺

7、损给医、教、研带来影响。4、病案室应为医、教、研工作相应的信息资料并做好记录。关于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封存病历的规定1、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中央委员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2、公安、司法机关医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业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后予以协助。3、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

8、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住院记录。4、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5、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报务质量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关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6、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人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讲座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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