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医药销售和治疗服务中“红包”、回扣不正之风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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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治理医药销售和治疗服务中“红包”、回扣不正之风的规定 目前医疗卫生行业中还存在部分人员收受(所要)“红包”、回扣、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乱收费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影响很大,群众反映强烈。它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医疗卫生行业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声誉。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更好的落实卫生部、卫生厅关于加强行风建设和治理纠正医药销售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针对一些需要防范和解决的问题,制定本固定。第一条 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坚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国

2、务院、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自觉抵制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第二条 医务人员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坚决杜绝“大处方”、“滥检查”等不良行为,努力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第三条 本规定中:1、“红包”的含义是指医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受(索要)患者或其亲属的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或贵重物品。2、“回扣” 的含义是指业务科室或医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或医疗服务中收受(索要)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在帐外暗中以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劳务费、统方费、宣传费、广告费、赞助费

3、、付象征性低价款购物、临床观察费、开单费、及以介绍、转诊患者为由收取的介绍费、转诊费、手续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或贵重物品。第四条 业务科室、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必须拒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友以任何理由给的“红包”,并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拒收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科室监督员进行登记,有相关人员及时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或以其它方式退还患者或其他亲友,仍无法退换的,有医院统一处理。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按收受“红包”处理,要予以追缴,并按本规定予以处理。第五条 业务科室、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必须拒绝接收相关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

4、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如收到回扣,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科室登记,并如实上交医院财务统一处理,逾期不上交的,按收受回扣处理,要予以追缴,并按本规定予以处理。第六条 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通过充当“中间人”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介绍外购药品及有关物资材料等方式进行收受(索取)“红包”、回扣的,要予以追缴,并按并规定予以处理。第七条 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病人名义,或用病人证件为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做治疗或检查。除责令其如数退还所需费用外,给予两倍罚款,并报上级完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执行。第八条 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收受(索要)“红包”、回扣的

5、,除予以追缴,并予以两倍罚款,全院通报批评外,按以下规定处理:1、数额不满1000元的,院内待岗1-3个月。2、数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院内待岗6个月。3、数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1)院内待岗12个月,(2)给予开除留用查看处分或辞退。4、对索要“红包”、回扣得逞的,按索贿性质处理。5、当事人是党员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按党纪规定给予相应处分。6、对部门和科室负责人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收取患者“红包”、回扣的,按除上述规定处罚外,免去负责人职务。7、院内待岗处分的人员,待岗期间安排其临时性工作,只发给

6、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并取消当事人当年评优、增资、晋级、晋职资格。待岗期满,重新安排工作。8、数额或性质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对索要“红包”但未得逞的,根据情节,从查实之日起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或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作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处理。第十条 对居间介绍工作人员进行索要、收受“红包”的,或者以他人索要、收受“红包”为名从中截留牟利的人员,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处理。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无论收受“红包”、回扣的金额多少,如果引起医患纠纷或医疗事故者,除按本规定第八条追缴、罚款、通报批评外,视情节给予院内待岗12个月或辞退处理。情节严重或

7、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采购供应部门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应与经营企业签订供需双方在供销活动中不得违规赠送、收受财物责任书,对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与其中断业务来往,取消其参加我院的招标采购资格,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第十三条 业务科室、部门或单位收受“红包”、回扣要予以追缴,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按照本规定中第八条给予相应处理,并免去其单位负责人职务。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或科室负责人为本单位治理“红包”、回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作廉洁行医的表率。而

8、且不得为收受“红包”、回扣者说情、解脱,甚至有意包庇袒护。对放任自流,发生收受“红包”、回扣的单位,要追究其科室、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管理、监督不力的责任。但对本单位的收受“红包”、回扣进行举报、查出的负责人,减免其责任。第十五条 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组织行风监督员对“红包”、回扣治理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并受理有关“红包”、回扣专项投诉。举报电话:第十六条 对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回扣和在业务经营活动中收受贿赂的举报,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组织调查。对被实名举报收受“红包”和回扣未能查实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第十七条 对举报人进行严格保密,泄密造成影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对署名举报“红包”、回扣并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查实金额两倍的奖励。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第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单位和全体职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与以前规定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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