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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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的医疗机构,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按以下规定进行: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区人口计生局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施行妊娠周以上妊娠手术有,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区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以上医疗保健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手术对象)、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

2、明材料原件留存。 二、.要求施行妊娠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术,并即刻报告区人口和计生局。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小时内报告区人口和计生局。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禁止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销售或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2、任何药品零售单位、个体诊所及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由持有母婴保健技术

3、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务人员开处方后销售。对违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违规销售、购买、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4、经许可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险机构应明确专人保管,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生育过程跟踪服务和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山西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条件和审批制度,规范审批制度。2、对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生育已妊娠的育龄妇女,专干和服务所医务人员要主动上门提供服务。3、对经本人申请已安排生育,经查实有选择胎儿性别擅自终止妊娠者,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4、对胎儿或者出生婴儿下落不明

4、的申请再生育者,再未查清原因之前,暂不安排生育。5、对弃婴、溺婴造成婴儿死亡的,不再安排生育。6、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积极做好生育、生殖健康、孕产期保健等优质服务,不断提供服务质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7、要把符合政策生育怀孕育龄妇女的月随访作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特别要把已批准二孩生育的作为随访的重点对象,每个月随访一次,必要时可增加随访次数。8、对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医学需要引产者,应当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医学需要出具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方可实施手术。防治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拟实行终止妊娠引产者,应由县镇人口和计划生

5、育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引流产介绍信。施行引产的手术人员,应认真查验手术者的有关证明,并填写登记。10、卫生医疗单位在接产时出现“小产”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必须在十二小时内报告街道计生办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1、育龄妇女如怀孕期间出现自然流产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必须在十二小时内报告街道计生办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街道计生办要及时审核死亡情况。 案件查处制度一、立案。本级管理的重要信访,确需查处的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立案办理。 二、交办。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查处。并按规定要求上报查处结果。 三、查处。深入调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恰当解决

6、。 四、结案。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政策,手续完备,有申诉人的意见。 五、纪律。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 六、归档。案件办理后,及时整理有关材料,立卷档管理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1、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生、各街道卫生院妇幼卫生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在街道、社区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街道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2、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3、有新生儿死亡的,其父母应在24小时内向社区干部或计生干部报告,干部应及时到现场调

7、查死因,并进行登记备案。4、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5、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街道计生部门报告,街道计生部门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进行核实,登记备案。6、街道计生部门将辖区内出生婴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情况每月底向区计生行政部门如实统计上报。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管理制度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2、医疗机构执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

8、B超诊断仪。3、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4、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应按照医师的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5、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无异常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6、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与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处理的办法。7、认真执行出生婴儿性别登记建档上报制度,严禁错、漏、瞒报。8、如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9、用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打击“两非”有奖举报电话记录本时 间举报内容举报人联系方式终止妊娠登记表姓 名年 龄怀孕周期住 址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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