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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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策略(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认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科学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监督考核

2、,形成政府领导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加大财政经费支持,有效整合资源,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各地应当建立以卫生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各司其职,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二)开展社会动员,促进广泛参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妇儿工委、广电、教育、人口计生、民政、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利用媒体宣传、学校教育、社区宣教、家庭参与等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特别关注疫情相对严重或偏远贫困地区人群、流动人口及青少年。为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支持,减少歧视,营造良好的综合防治氛围。

3、(三)整合服务资源,提高干预效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整合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提供全面、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干预服务。严格执行技术服务标准,建立适宜的检测、咨询、干预、随访等服务流程,健全防治物品及时供应和合理应用制度,提高干预效果。 (四)扩大覆盖范围,促进常规开展。各地应当不断扩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覆盖面,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性病防治、计划生育等服务领域,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早发现、早干预、早随访,使更多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其家庭受益。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建立与

4、常规妇幼保健工作相结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促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常规化和持续开展。 二、措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服务流程见附件1)。(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1. 各级卫生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并张贴宣传栏、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的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利用广播和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发放宣传

5、册、小折页等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大众防治知识水平。2.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6、(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1. 检测前信息提供。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2. 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

7、病确认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2图2和图3)。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两类。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3)。为孕产妇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机构要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3. 检测后咨询。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后咨询服务。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

8、、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三)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为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

9、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四)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1. 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当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方案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期或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

10、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期或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见附件4。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过程中,应当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3个月和产后46周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的检测,同时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的检测,观察并评价孕产妇的

11、病情,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2. 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及早确定分娩医院,尽早到医院待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几率。3. 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务人员应当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就人

12、工喂养的接受性、知识和技能、负担的费用、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接受医务人员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因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咨询,指导其坚持正确的纯母乳喂养,喂养时间最好不超过6个月,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4.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

13、息。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儿童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转送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接收血样后转送至省级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或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在得到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在其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流程见附件5)。如6周早期诊断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则之后尽早采集血样进行第二次早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间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

14、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儿童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6)。5. 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对CD4+ T淋巴细胞计数350个细胞/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当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1

15、)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为阳性;(2)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处于艾滋病临床期或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一、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一)孕产妇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1.孕期和分娩时。从妊娠14周或14周后发现艾滋病感染后尽早开始服用齐多夫定(AZT)300mg +拉米夫定(3TC)150mg +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克力芝)(LPV/r)400/100mg,每天2次;或者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依非韦伦(EFV)600mg,每天1次,直至分娩

16、结束。2.分娩后。若选择人工喂养,产妇可在分娩结束后停止抗病毒药物的应用;若选择母乳喂养,产妇持续应用抗病毒药物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 (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 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1.奈韦拉平(NVP)方案: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2.齐多夫定(AZT)方案: 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 15mg(即混悬液1.5

17、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AZT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AZT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无论婴儿选择哪种抗病毒药物,都应在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三)孕期没有接受HIV检测,临产时才发现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1.选择人工喂养者。(1)产妇:服用单剂量NVP 200mg,及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服用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连续服用7天。(2)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单剂量NVP

18、 2mg/kg(即混悬液0.2ml/kg),同时服用AZT 4mg/kg(即混悬液0.4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或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2.选择母乳喂养者。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1)产妇:服用AZT+3TC+LPV/r或AZT+3TC+EFV(用法及剂量同上),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

19、。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每天1次,至出生后6周(用量同前)。(2)产妇:服用单剂量NVP 200mg,及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服用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连续服用7天。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每天1次,至母乳喂养停止后1周(对于产后才发现的感染产妇,产妇可暂不用抗病毒药物,婴儿采用此方案)。二、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一)孕产妇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尽早开始服用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EFV 600mg,每天1次;或者CD4+T淋巴细胞计数25

20、0/mm3时,还可以选择尽早服用AZT 300mg +3TC 150mg +NVP 200mg,每天2次。(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1.NVP方案: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2.AZT方案: 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A

21、ZT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AZT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无论婴儿选择哪种抗病毒药物,都应在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附件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图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附件6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图6.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附件7 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一、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方案(一)推荐方案。1.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单位/日,肌内注射,连续15日;2.苄

22、星青霉素240万单位,分两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1次,共3次。(二)替代方案。1.若没有青霉素,可用头孢曲松,1克/日,肌内注射或静脉给药,连续10 天;2.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红霉素治疗(禁用四环素、多西环素),红霉素500mg,每日4次,口服,连服15天。二、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的预防性治疗方案出生后应用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公斤体重,分双臀肌肉注射。三、先天梅毒患儿的治疗方案(一)脑脊液正常者。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公斤,1次注射(分两侧臀肌)。(二)脑脊液异常者。水剂青霉素G,每日5万单位/公斤,分2次静脉滴注,连续1014天;或普鲁卡因青霉素G,每日5万单位/公斤,肌注,连续10

23、14天。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附件8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图7.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及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图附件9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时限及要求(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表1、表1-、表1-、表1-,表2、表2-、表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每月将上月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本机构填写部分)上报至本辖区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整理、汇总和

24、审核后,形成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表1)及“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表2)”,尽快完成网络报告。各省于每月15日前完成本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的逐级审核、汇总与网络报告,将本省汇总表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二)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系列个案登记卡。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表3-)应于获得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确认试验阳性结果后5日内填写完成。对既往已确认感染者,本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中了解其感染状态后5日内填写完成。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表3-)应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出现妊娠

25、结局或产褥期(分娩至产后42日)后5日内填写完成。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3-)应分别于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18个月后 5日内填写完成。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表4-I)应于孕产妇诊断为梅毒感染后5日内填写完成。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4-II)应于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死亡、诊断先天梅毒感染或排除梅毒感染后5日内填写完成。如梅毒感染孕产妇自然流产、人工终止妊娠、死亡或确定失访,或者所生儿童满18月龄后确定失访,应在其后5日内填写完成。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于各类个案登记卡填写完成后5日内,完成网络报告或由妇幼保健机构完成网络代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26、和(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随时通过网络报告的各类“个案登记卡”,进行逐级审核与网络上报,于医疗保健机构网络报告后的10日内完成省级终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相关的原始登记及系列个案登记卡留存备案。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表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由妇幼保健机构汇总)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年 月编号项 目人数指标说明1.婚前保健接受婚前保健人数男由表1汇总获得。2.女3.接受艾滋病咨询人数男4.女5.接受HIV抗体检测人数男6.女7.HIV抗体阳性人数男8.女9.孕期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由表1汇总获得。10.接受艾滋病咨询孕妇数1

27、1.接受HIV抗体检测孕妇数12.HIV抗体阳性孕妇数13.住院分娩住院分娩产妇数14.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15.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16.仅产时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17.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18.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19.HIV抗体阳性产妇总数20.住院分娩活产数21.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22.非住院分娩非住院分娩产妇数由表1汇总获得。23.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24.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25.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26.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27.HIV抗体阳性产妇数28.非住院分娩活产数29.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3

28、0.地区产妇总数31.地区活产总数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表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由婚前保健机构填写) 市(县) 医院(妇幼保健院) 年 月编号项 目人数1.接受婚前保健人数 男2. 女3.其中接受艾滋病咨询人数 男4. 女5.其中接受HIV抗体检测人数 男6. 女7.其中HIV抗体阳性人数 男8. 女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表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由助产机构填写) 市(县) 医院(妇幼保健院) 年 月编号项 目人数指标说明9.孕期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指初次接受孕期保健服务的孕妇人数。10.接受艾滋

29、病咨询孕妇数以艾滋病检测相关告知登记或咨询登记或其他记录资料为依据。11.接受HIV抗体检测孕妇数孕期初次接受HIV抗体检测的孕妇人数,以艾滋病抗体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12.HIV抗体阳性孕妇数包括所有在孕期检出的HIV抗体阳性孕妇,无论其妊娠结局如何。13.住院分娩住院分娩产妇数包括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所有产妇(含28孕周引产的产妇)。14.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的人数,依据孕期告知登记、咨询记录及相关信息资料为依据。15.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的人数。16.仅产时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艾滋病咨询与检测,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艾滋病咨询的产妇人数,以产时登记或出具相关信息材料为依据统计。17.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的产妇人数,依据分娩登记及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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