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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实施诊疗技术(项目)的规定 为确保诊疗技术(项目)安全、有效,切实规避医疗风险,落实患者安全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 根据我院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选择符合卫生部规定的诊疗技术(项目),不得使用已经废止或淘汰的诊疗技术(项目)。诊疗技术必须依靠医院设备、技术能力支持及其他诊疗工作安全保障。医院质量监管部门和各科室有责任对诊疗安全实施监控。 二、 在诊疗过程中,遇各种原因所致诊疗风险加大、治疗效果不确切、并发症难以控制、患者安全难以保障等情况,如重要诊疗设施设备、人员技术力量发生较大变异,诊疗技术难以顺利进行时,均需立即采取终止措施,规避或降低医疗风险,保障患者安全。
2、 三、 终止诊疗技术(项目)一般由科主任作出决定,终止理由主要从权衡诊治利弊、确保患者安全角度出发。终止措施要全面、细致、及时,在确保诊疗安全的基础上,做好相应的后续诊疗工作。 四、 终止诊疗技术(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禁止使用; 2、 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3、 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4、 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5、 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6、 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7、 诊疗过程突发或新发严重不良后果,危及患者安全; 8、 其他有必要立即中止诊疗技术(项目)的。 五、 发生终止诊疗技术(项目)行为,要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并详细记录诊疗技术(项目)实施过程、发生医疗风险情形、终止缘由、终止时间、终止决定人、患者基本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书面报告医务科或院领导。科室留存相关原始资料,病程记录予以相应记载。 六、医务科与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将对终止诊疗技术(项目)情况予以调研、分析与评估,制定持续性改进措施并监督落实。